《成唯識論述記論議》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一本
沙門基撰
竊以六位精微,資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機。況乎非有非空,息詮辨於言蹄之外;不生不滅,絕名相於常寂之津。至覺迥照其宗,將聖獨甄其宰。無言之言風驚,韜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騰,湛章而海濬。匪屬具體鄰智演賾鉤深,則空性了義幾乎息矣。
問:《唯識三十頌》者何?
答:《唯識三十頌》者,十支中之一支,天親菩薩之所製也。白虹飛祲,素豪銷景,綫華奧旨,舛鳳訛風,貝葉靈篇,乖魚謬日。顧惟法寶,斯文行墜,誕茲融識,秀跡傳燈。
晦孤明於《俱舍》,示同塵而說有;解惠縛於《攝論》,表縱聖而談空。鑒洽智周,窮神盡叡,研精此頌,用標玄極,釋文未就,歸真上遷。義繁文約,泉源重祕。
問:《成唯識論》緣起?
答:爰有護法等十大菩薩,澂情七囀,激河辨而贊微言;遊神八藏,振金聲而流妙釋。淨彼真識,成斯雅論,名曰「成唯識論」,或名「淨唯識論」。
問:《成唯識論》 大綱?
答:斯本彙聚,十釋群分,今總詳譯,糅為一部。商搉華梵,徵詮輕重,陶甄諸義之差,有叶一師之製。
成唯識者,舉宏綱,旌一部之都目;復言論者,提藻鏡,簡二藏之殊號。
成,乃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
唯有識,大覺之旨隆;本頌成,中道之義著。
唯,謂簡別,遮無外境;識,謂能了,詮有內心。
識體即唯,持業釋也。識性、識相皆不離心,心所、心王以識為主,歸心泯相,總言唯識。
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滯空者乖其實。所以晦斯空有,長溺二邊;悟彼有空,高履中道。
三十本論,名為唯識,藉此成彼,名成唯識。唯識之成,以彰論旨,三摩娑釋,依士立名,蘇漫多聲,屬主為目。論則賓主云烈,旗鼓載揚,幽關洞開,妙義斯賾。以教成教,資教成理,即成是論,持業釋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論,依士釋也。
問:說教時會?
答:辨說教時會者,如來設教,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時亦異。諸異生類,無明所盲,起造惑業,迷執有我,於生死海,淪沒無依。
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轉四諦輪,說《阿笈摩》,除我有執,令小根等,漸登聖位。彼聞四諦,雖斷我愚,而於諸法,迷執實有。
世尊為除,彼法有執,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等,令中根品,捨小趣大。彼聞世尊,密義意趣,說無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理。
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迷謬競興,未契中道。
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時,演了義教,《解深密》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心外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有無邊,正處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俗諦中,妙能留捨。
問:爰引六經、十一部論?
答:又今此論,爰引六經,所謂:
《華嚴》、《深密》、《如來出現功德莊嚴》、《阿毗達磨》、《楞迦》、《厚嚴》。
十一部論:《瑜伽》、《顯揚》、《莊嚴》、《集量》、《攝論》、《十地》、《分別瑜伽》、《觀所緣緣》、《二十唯識》、《辨中邊》、《集論》等為證理,明唯識、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時,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論》第七十六、《解深密經》,廣說其相。
問:辨頓漸三時?
答: 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時,年月前後,《解深密經》,說唯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無三時,前後次第,即《花嚴》中說唯心,是初成道竟,最第一說。此約多分。今論所明,二種皆是。
若對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時教;若唯被菩薩,大不由小起,即頓教也。此顯頓、漸,無別定教。〈入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在坐故,如《樞要》說。
問:教所被機?
答:教所被機者,依《瑜伽》等,有五種姓︰
一、菩薩;
二、獨覺;
三、聲聞;
四、不定;
五、無姓。
此論第三云︰「入見菩薩,皆名勝者,證「阿賴耶」,故正為說。又見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又云︰「無姓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由此論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薩者,非被獨覺、聲聞、無姓,三種機也。故所被機,必唯上品,所顯幽旨,亦離二邊,浩汗包括,難可詳矣。
依《楞迦經》,被五種姓,依《大般若》,被四種姓,《莊嚴論》等,與此稍異,如《樞要》說。
問:明論宗體?
答:於中有二︰
明論宗者,諸愚夫類,從無始來,虛妄分別,因緣力故,執離心外,定有真實,能取、所取。如來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斷妄狂心,棄執空有,證真了義。
《華嚴》等中,說一切法,皆唯有識。天親菩薩,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製《三十頌》,明唯識理,文義周圓,離於廣略。後護法等,依上經論,採撮精要,廣釋頌文,名「成唯識」。
故此即以,唯識為宗:識有非空,境無非有,以為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也。
明論體者,依《瑜伽論‧攝釋分》,初第八十一,
說經體有二:
一、文;
二、義。
文是所依,義即能依。由能詮文,義得顯故。
龍軍論師、無性等云,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說。此文義相,雖自親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緣,名為佛說,佛實無言。此若依本,乃無文義,唯有「無漏」大定、智、悲。
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體;「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此即如來,實不說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問經》等,佛皆自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論說:「聚集顯現為體。」此即無性、《佛地》一師,作如此解。
護法、親光等云「或宜聞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所詮,文義為體。若依本說,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故《瑜伽論》六十四卷引《升攝波葉喻經》云︰「我未所說,乃有爾所。」《二十論》說:「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說者,是密意說。此論根本既是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此釋雖二,然此論主無不說法,取後解也。
問:唯識出體四重?
答:總論出體,略有四重︰
一、攝相歸性,皆如為體,故經說言「一切法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
二、攝境從心,一切唯識,如經中說「三界唯心」;
三、攝假隨實,如不相應色、心分位,《對法論》說是假立故也;
四、性用別論,色、心、假、實各別處收,《瑜伽論》說色蘊攝彼十處全等。
上來第二、第四體訖。
自識所變,則是第二、攝境從心。并言佛說,乃是第四、性用別論。聞者似法,說者真教,俱淨法界平等所流,約本為言,此教亦以「真如」為體,此即第一、攝相歸性。能說能聽所有名等,聲上屈曲,離聲無體,故假從實,體即是聲,此即第三、攝假隨實。《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說。」雖出四體,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違背。
今此論體,若從所聞有漏心變,或從能說有漏文義,唯屬依他,相、名等攝。「無漏」心變,或「無漏」說,正智所攝,通圓成實,「無漏」有為通二性故。此所詮體,謂唯識境、正行及果。若能詮體,即聲、名等。經體雖二,今取能詮聲、名、句等,正教體故。
問︰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聲等亦「無漏」攝?名、句、文三,自性無記,如何可說通「無漏」善?
答︰依隨轉門、二乘等身,說十五唯有漏,名等唯無記。依今大乘,若唯如來後得說法,聲、名、句、文,真善「無漏」。
《十地論》說:「說者、聽者俱以二事︰一者、聲;二、善字。」
《能斷金剛般若論》說:「我法唯善,汝唯無記。」
此論第二云︰「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法緣名等,辭緣於聲。」
又《解深密經》及《瑜伽》七十八說:「第九地斷二種愚,一於無量所說、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愚。」
下此論第九云:「無量名句字是法無礙解。」
又此論及《佛地》云:「十八界通「無漏」善。」故為教體,於理無違。
問︰若明教體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薩說?
答︰無性釋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說。」
《二十唯識》天親解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展轉互為增上緣故。」
問︰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有為法生已便住,如何聽教聚集解生?
答︰無性釋云︰「隨墮八時,聞者識上直、非直說,聚集顯現,以為體性。」謂八時中,聞者識上有直、非直二種言說聚集現故。
如《瑜伽論》八十一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為樂。」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尋求,續初心起,雖多剎那,行解唯一,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諸所目故。
如《瑜伽論》第三卷說:「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故。」復言「行」時,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現,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知諸目一切行。
故《瑜伽》說:「尋求無間,若不散亂,決定心生;若散亂時,生即不定。」 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故,復說「無」字。於此時中,有先三心:於「無」字上但有其二,謂率爾、尋求,未決定知「無」所無故;即從決定後,卻起尋求。論但定說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以後,許亂起故。復言「常」時,五心并具,其義可解。
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時方能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故雖無過、未,而教體亦成。若新新解,皆有率爾。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末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於初字有率爾心,於後後字有尋求、決定,末後乃有染淨等生,五心方具,名為聚集。故唯識教,其理成立。更有別義,如《樞要》說。
問:《佛地論》二種出體?
答:此中出體,雖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種︰
一、攝境從心;
二、性用別質。
無性意取攝境從心,護法意說性用別質,教體即是能說聲等,不爾,教體便成有漏,或染無記。三寶、「真如」亦應如是。故護法釋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說法者識上現故。至下第十,論自當解。
問:藏乘所攝?
答:於中有二︰初藏所攝,後乘所攝。
藏所攝者,依《瑜伽》等,說有二藏︰
一、菩薩藏;
二、聲聞藏。
然獨覺教少於聲聞,從多為藏,名聲聞藏。或說三藏︰
一、素呾覽;
二、毗奈耶;
三、阿毗達磨。
或說六藏,菩薩、聲聞各有三故。獨覺更無別戒律等,故無三藏可得成九。此於二藏,菩薩藏收,上乘攝故;三藏之中,對法藏攝,研覈推尋諸法相故;六藏之內,菩薩藏中,對法藏攝。
乘所攝者,或說一乘,《妙法花》等。或說三乘︰
一、菩薩;
二、獨覺;
三、聲聞。
處處經論皆同說故。
或唯說二乘︰
一者、大乘;
二者、小乘之教。
或說五乘:
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
前三攝定、不定種姓,後二唯攝第五無性。此論正是一乘所攝;三乘之中,菩薩乘攝;五乘之內,第一乘收。此對諸部十二分教相攝分齊,如《樞要》說。
問:教興年、主?
答:於中有二︰
一、教興年;
二、教興主。
教興年者,慧愷法師〈俱舍序〉云,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薩出生造論。依今所傳,諸部說異。今依大乘,九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造此頌本。真諦法師《中邊疏》亦云,九百年中,天親生也,同時唯有親勝、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釋,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方造斯釋。
教興主者,《三十頌本》,天親菩薩之所作也。其別神德,具如別記。
問:釋此本頌十大論師?
答:一、梵云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此大論師,南印度境,達羅毗荼國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學乃深於海濬,解又朗於曦明,內教窮於大小,聲論光於真俗。外道、小乘咸議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猶日月之麗天,皎皎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浩浩而無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製作、破斥,具如別傳。年三十二,而卒於大菩提寺。臨終之日,天樂霄迎,悲聲慟城,空中響報婆羅門曰:「此是賢劫之一佛也。」故諸神異,難以備言。
二、梵云寠(瞿字上聲)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師。業冠前英,道光時彥,芳聲流於四主,雅韻驤於五天。聖德神奇,未易詳舉。
三、梵云悉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即糅《雜集》,救《俱舍論》,破正理師,護法論師同時先德。南印度境,羅羅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內論,扇徽猷於小運,飛蘭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難提議。
四、梵云畔徒室利,唐言親勝,天親菩薩同時人也。本頌初行先為略釋,妙得作者之意,後德因而釋焉。
五、梵云難陀,唐言歡喜,勝軍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種子」,此師所說。造《瑜伽釋》等,大有制作。
六、梵云戍陀戰達羅,唐言淨月,安慧同時,造《勝義七十釋》及《集論釋》之論師也。
七、梵云質呾羅婆拏,唐言火辨,亦世親同時也。尤善文辭,深閑注述,形雖隱俗,而道高真侶。
八、梵云毗世沙蜜多羅,唐言勝友。
九、梵云辰那弗多羅,唐言勝子。
十、梵云若那戰達羅,唐言智月。此後三論師並護法菩薩之門人也。或釋《瑜伽》,或別注述,道名俱遠,辭旨咸奧。神德既高,難盡言也。
製此釋者,雖十論師,於中護法聲德獨振,故此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說,最有研尋,於諸義中,多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迥拔眾師,穎超群聖者,其惟一人乎!
問:判釋本文?
答:於中有二︰
一、判本文;
二、釋本文。
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說,世親菩薩臨終時造,未為長行廣釋便卒,故無初、後二分文也。論其釋文,具有三分:初歸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敘分;「云何世間及諸聖教」下,正釋本文,名依教廣成分;「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此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
就初分中,此初一頌,彼護法等,歸敬福田,憑力求護,投誠述己,彰釋論因。次諸長行,即安慧等,明論本師為令含識得勝果等,製論本頌造論之由,此即分別不同科也。然准釋論之意,可知本師亦爾。不爾,本師豈不令法久住、利樂諸有情也?
就初頌中,上之兩句,歸敬福田;下之二句,敘釋論意。
問:何謂稽首?
答:釋本文者,「稽首」二字,顯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體。若依俗釋: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業,敬相不盡。今但舉身,義顯意、語二業亦敬。又依理解:起慇淨心,策殊勝業,申誠歸仰,敬禮之異名也。此通三業,敬相乃周。瞿波論師云︰三業禮者,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故,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意業禮。又生三業圓滿善故,以三業禮。如《僧祇律》中說,在明去遠,須以身禮,以可見故;在闇去近,須以語禮,以可聞故;在闇復遠,須以意禮,不可見聞故。又顯敬禮三輪因故,須三業禮。天親《攝論》歸敬頌云︰「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故知稽首,理通三業。
問:何謂「唯識性」?
答:次言「「唯識性」,滿分清淨者」,顯所敬體。
言「唯識性」,略有二種︰
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
二者、真實,即圓成實。
於前「唯識性」,所遣清淨;於後「唯識性」,所證清淨。
又有二種︰
一者、世俗,即依他起;
二者、勝義,即圓成實。
於前,所斷清淨;於後,所得清淨。此釋准下第九卷初「唯識性」解。
問:何謂「唯識相」、「性」之不同?
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唯識即相,名「唯識相」,持業釋也。性即是識圓成自體,唯是「真如」,無為「無漏」;唯識之性,名「唯識性」,依士釋也。唯內證淨,為簡依他,故說識性。何故須簡?有漏依他不可敬故,「無漏」依他亦俗諦故,非最勝故,非諸聖法真實性故,非所證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滿、分淨故,略不敬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若於識性滿淨即者,是持業釋,淨屬人故。滿淨之者,是依士釋,淨屬智故。今取後釋。此即如來智周德圓,窮「真如」性,故稱為滿。澂鑒無垢,二障都盡,說名清淨。澂鑒曰清,無垢名淨,者即假者。意顯如來證唯識理究竟圓極,名滿淨者。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分,謂少分,淨者,同前。即諸菩薩分證唯識「真如」自性,覺未圓明,名分淨者。欲顯師弟悟證不同,故於唯識說滿、分淨。
問:歸敬四義?
答:於所歸敬,合有七釋,三如《樞要》,今以理准,四義不同︰
一者、唯敬法而非人。
法有二種︰
一、教;
二、理。
佛證唯識,說一心經,令依修學。既涅槃已,教便散滅,由論本師造《三十頌》,顯唯識理,散滅之法,令其集顯。論文雖舉滿、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證所說識性教理。滿清淨者,於教為勝,本教主故;分清淨者,於理為勝,顯理勝故。由於識性滿、分淨故,如來能說教,弟子能顯理,故今歸敬,唯法非人。何故但敬法而非人?諸佛所師,所謂法故,佛及弟子從此生故。
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識本、釋二師。本,謂如來,於「唯識性」,滿清淨者;釋,謂頌主,於「唯識性」,分清淨者。「唯識性」聲,境第七攝,是能差別;滿、分淨者,第四囀攝,是所差別。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囀。故此頌所舉「「唯識性」」言,顯是所證,而意歸敬能證彼人滿、分淨者。
《辨中邊論》天親頌云︰「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及教我等師,當勤顯斯義。」唯敬二師。何故但敬本、釋二師?如來是作者,論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論故。
《瑜伽論》中六十四說︰「若欲造論,先敬二師。恭敬法故,敬論本師;恭敬義故,禮開闡師。」
安惠《雜集論》初序云︰「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處故,佛聖弟子依法隨學,無倒依止而造論故。」世親雖是地前菩薩,於「唯識性」,決定信解,雖未證真,亦隨修學,分有所得,名分淨者。
三者、雙敬法之與人。法,謂「真如」,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識性」是。人,即此中滿、分淨者,能證唯識「真如」性故。何故雙敬法之與人?法可軌持,人弘道故。
四者、歸敬佛、法、僧寶。初「唯識性」即是法寶,以是佛師,故先歸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恒軌則,「真如」為本,要證「真如」,餘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實性故,三乘聖者之根本故。或說彼本即兼末故,不說餘三,但說理法。或「唯識性」能詮、所詮、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種法寶,言「唯識性」,即攝一切四種法也。滿清淨者,即是佛寶,證法正說,唯如來故,次法後說。分清淨者,即是僧寶,能隨佛教,是佛之資,故次佛說。
問︰何故論初,三寶不次?
答︰師資相因,法先佛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故與常說三寶次第義各不同,所望異故。雖《報恩經》不許法在佛先所說,今以師資之義,亦無過失。
問︰何故論初,須敬三寶?
答︰有四義︰
一、最吉祥故,故《成實論》說言「三寶最吉祥,故我經初說」;
二、真福田故,論又說言「堪受世間妙供養故」;
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種莊嚴,功德、神通實難對故;
四、起希求故,說法之首,先說三寶,令聞法者發勝心故,憑力請加,方能造釋。
問︰三寶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寶?
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寶。說「唯識性」滿、分淨故,二乘不修唯識觀故。
《顯揚》頌云︰「善逝善說妙三身,無畏無流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先讚禮。」
《佛地論》頌云︰「稽首無上良福田,三身二諦一乘眾。」
《攝大乘》等,處處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寶,證解圓滿,福慧具足,有大力故。或此通敬三乘聖者。二乘亦於人無我門觀見「真如」「唯識性」故,分淨所攝。
《對法》說云「諸會真淨究竟理」,乃至「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妙法真聖眾」,通敬一切三乘三寶。
問︰此中所敬三寶如何?
答︰法如前說。此中,佛寶通攝三身,僧寶通攝除佛餘聖。
問︰麟角獨覺,諸部不同,此於三寶,何寶所攝?
答︰麟角善根,僧種類故,許彼種類有多獨覺同時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寶攝。
問︰三寶有二:同相、別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寶?
答︰此中但敬別相三寶。何故但敬別相三寶?顯敬有為、無為功德皆周盡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寶,「唯識性」中義兼說故。
故《涅槃》云︰「若能見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願。」論文雖舉滿、分二淨,意取所證同相三寶皆常住故。
問︰何故但敬三寶非餘?
答:四緣勝故:
一、由如來性調善故;
二、所調、能調善方便故;
三、由如來具大悲故;
四、財供養時,未以為喜,正行供時,方歡喜故。
由此,如來所說正法及聖弟子皆可歸依,非餘天等。三寶歸敬及二體性并諸門義,三寶可敬,餘不可敬,並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顯揚》第六、第十三卷及《勝鬘經》、別章等說。
此中第四,亦得說敬非人非法,法寶即非人,佛、僧非法故。雖有四義釋上二句,正取歸敬本、釋二師。於境第七說「唯識性」故,第四聲中說滿、分淨故,如《樞要》說。
總是第一、歸敬福田。
問:造論者二緣?
凡造論者,總有二緣︰
一、令法久住,
二、為濟含識;
一、自利,
二、利他;
一、由智德,
二、由恩德;
一、為生大智,
二、為生大悲。
問: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義?
答:第三句云「我今釋彼說」者,正顯釋論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云「利樂諸有情」者,述意所為濟諸含識,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隨俗五蘊假者。今者,正顯隨其爾所釋論之時,即事究竟時分今也。釋,謂解釋,開演之義。幽隱未顯,今說名開;先略難知,廣談為演。又約機說,為初機曰開,為久機曰演。又釋者,成立之義,安教立理,名曰釋也。彼,謂世親;說,即本頌。《三十伽陀》,世親所造,名為彼說。此即唯取彼所說教。又說,即是能詮、所詮,若教若理,世親所述,總名彼說。如《樞要》中釋論名義。
此中意顯:我今釋彼世親所說《三十唯識》,令法久住。
問:何六因能令法久住?
答:令法久住,略有六因︰
一、欲令法義當廣流布;
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
三、令失沒義重開顯故;
四、為欲略攝廣散義故;
五、為欲顯發甚深義故;
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起愛樂,生淨信故。
如《瑜伽論》六十四說。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問:利樂有情,乃有多義。
答:利樂有情,乃有多義。梵云薩埵,此言有情,有情識故。今談眾生有此情識,故名有情,無別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識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下第三云,若無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體即是本識,言眾生者,不善理也。卉木眾生亦應利樂。
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說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九,異生等四,聲聞等四,輪王為一。故今此論言諸有情。又教所被,菩薩種姓、不定姓人,此類非一,故言諸也。
一、利,謂利益,即是後濟;樂,謂安樂,即是現濟。
二、或現益名利,後益名樂。
三、或攝善名利,離惡名樂。
四、或翻此。
五、或出苦名利,與樂名樂。
六、或與智名利,與福名樂。
七、或與出世勝善名利,與世勝善,說名為樂。
八、或與小果名利,與大果名樂。
九、或利與樂,一體異名,如《佛地》第一、《顯揚》十三諸論等說。
十、或利,謂十利︰
一、純利;
二、共利;
三、利益種類利;
四、安樂種類利;
五、因攝利;
六、果攝利;
七、此世利;
八、他世利;
九、畢竟利;
十、不畢竟利。
樂,謂五樂︰
一者、因樂,即順樂受諸根境界、樂相應法、樂所發業,皆名因樂,能有樂故。
二者、受樂,即是樂受,通有、「無漏」。有漏樂者,三界所繫,調暢身心,皆名為樂,非唯遍行受數中樂;「無漏」樂者,通學、無學,是樂自性。
三、苦對治樂,謂因寒、熱、飢、渴等事暫息滅時,生起樂覺,名苦對治樂,非必自性。
四、受斷樂,謂滅受想定,麤動受滅,故說為樂。
五、無惱害樂,此有四種︰
一、出離樂,謂出家者;
二、遠離樂,謂生上者;
三、寂靜樂,謂即涅槃;
四、覺法樂,謂菩提。
《婆沙》二十六有此四樂。最後二種是勝義樂。此十利五樂,如《瑜伽論》三十五說。
上之十種解利樂者,應說頌言︰
世性及苦樂,智福出世世,
小大與名異,十利并五樂。
今釋此論,令法不滅,為與有情此利樂故,即以二緣釋彼論也。或此頌中,下之兩句明釋彼說者,但為諸有情。有情信學,法便住故;菩薩所為,本利他故。依所具緣,前解為本;約大悲說,後解無妨。
問:造論者五喻?
答:然造論者,名莊嚴經,略有五喻,名莊嚴也。
一者、如蓮未開,見雖生喜,不如已剖,香氣芬馥;
二者、如金未用,見雖生喜,不如用之,為莊嚴具;
三者、如膳未食,見雖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
四者、如慶書未開,見雖生喜,不如披已,知其慶事;
五者、如珍寶未得,見雖生喜,不如得已,攝為己財。故今造論,名莊嚴經。又要具四緣,方應造論,如《瑜伽論》六十四說。
問:本論主造論之意?
答:次長行中,明本論主造論之意。
文勢有三︰
一、安惠等,欲顯論主為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
二、火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空,悟「唯識性」,所以造論;
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
然此三師並為人、法,雖三義別,二意造論。
問:何故造此論?
答:論: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
答曰:下顯造論,悟斷得果。
於中有三︰初顯悟,次顯斷,後得果。此即初也。
論言「今」者,正顯論主造論之時。「造」者,製作之義。敘理名述,先來有故;作論名造,今新起故。此上,即是發端、標舉、簡持、指斥。
「於」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謬故。
一切異生、諸外道等,此愚癡類,彼於二空全不解了,名為迷者。
聲聞、獨覺及惡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為謬者。
不解、邪解,合名迷謬。
或但不解,無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見名謬。
癡、邪見人,名「迷謬者」。
為令於彼二空「真如」有迷謬者生正解故,製斯論也。
「正解」,體通「無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謬者,即令迷者解生,謬者正解。「為」者,所為濟益之義。
問:何謂「二空」?
答:謂即生、法。先云人我,今說為生,但說於人我,不該餘趣故。彼皆執有,此說為空,空即彼無,無別體也。智緣空起,為所由門,顯二「真如」,名二空理。理體雖有,離有離空,非性是空,說為二空,從能顯說。梵言瞬若,可說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顯實性。故言空者,從能顯說。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釋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問︰證二空性,生解為何?
答:論:生解,為斷二重障故。
答曰:此顯證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顯其斷也。
障言「重」者,毀責名也。
由煩惱障,障大涅槃,流轉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覺。
一者、猶如金剛,難可斷故;
二者、擔此難越生死流故;
三者、押溺有情,處四生故;
四者、墮墜有情,沒三界故。
此上四義,毀責過失,故名為重,通二障解。
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執為障根本,生餘障類,但說二執,名為重障,我、法執之餘末,障皆輕故。此解正顯二空所斷,前四通取斷諸二障,即根本沈下,名之為重。
「障」,謂覆礙。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大涅槃,令不顯證,故名為障。二障體義,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別章等解。
問︰初四解重障義者,何故障理但說二空,空唯二執,生解乃言斷二重障,即兼餘法?第五解重唯二執,二障體性亦通貪等,何故但說我、法二空?第五解重唯二執,二障體性亦通貪等,何故但說我、法二空?
答:論: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答曰:此釋但說二執所由。
答解初問云︰
且煩惱障品類眾多,我執為根,生諸煩惱。若不執我,無煩惱故,證無我理,我見便除,由根斷故,枝條亦盡。
此依見道及究竟位斷煩惱說,餘位不然,先離八品煩惱,第九品時,方斷我見故。
第四地中,我見亦爾,如第九卷資糧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類亦非一,法執為本,餘障得生。
證法空時,法執便斷,以根斷故,莖葉亦除。
正障二空,謂我、法執,餘障餘惑是此等流,故於真理但說二空。
又總解之,不須別說。
以執為根,生餘煩惱,故由二執具生二障,無有少障不依執生。
說「具生」言,意在於此。本既盡已,末隨滅故。若證二空,餘障皆隨斷。障如從本,但說二空。生解、斷障,兼餘煩惱,非餘障惑證空不斷。言「執」,通取心、心所法。隨義答上二問所徵。
今此總四句,答第二問。若初二句,但釋言二空,若後二句,但釋斷重障,答第一問。
問︰煩惱障中,品類非一,可言本斷,餘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執,殊無品類,何法為流,言根斷時,莖葉亦盡?
答︰六識執外五識等中法愛、恚等,「異熟生」攝,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執等流,所知障攝,故說根斷,莖葉亦除。
問︰定障是何?
答︰據實,通取染汙心、心所能障定者;隨勝,但取「異熟生」受。以何為證?《雜集論》說,由受盡故,得二無為,即其證也。此約離煩惱外異熟受說,得其無為。若煩惱俱者,與彼同斷。
問︰既爾,應斷所知障品亦得無為?
下二障中,自當解釋。此受俱品雖亦定障,受為本故,但說於受。修禪定時,受為勝障,領受下劣,生愛味故,更不進修。下二障中,皆當廣說。
問︰為何斷障?
答:論:斷障,為得二勝果故。
答曰:下顯得果。「勝」,謂殊勝;「果」,謂果利。即順益於因,三劫修因,所得順益故。二乘二果,非極圓滿,果而非勝;十地二法,非已圓滿,勝而非果;究竟二果,過出於彼,立勝果名。斷二種障,為得此果。
問︰雖言斷障,得二勝果,而未分別斷彼二障、得二果時為總為別,故應分別。
答:論: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答曰:即顯障果別斷別證。如《瑜伽論》五十九說:「一切煩惱皆能續生」,即是發業潤生煩惱。今此論中,並皆名「續」。「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故名煩惱。唯煩惱障發業潤生,體是縛法,其所知障,義即不然。故「續生」言,但在煩惱。
言「解脫」者,體即圓寂。西域梵音云波利暱縛(去聲呼之)࠲诼襥䧷襏�飀⦳⥈騀导쥜㤹ﯼ즚᧸밠ⸯ쌨耥쌥�该쓦뿩딥녧¨芤ꑦ慦烯쌩ﳨ蛧奤韣¤늦薩ƥ勞쌤ꦤꑦ慦烣¦lt;/div>
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轉依中說。
由煩惱障,縛諸有情,恒處生死。證圓寂已,能離彼縛,立解脫名,非解脫體即勝解數。
解,謂離縛;脫,謂自在。障,即煩惱,名煩惱障,此持業釋。障蔽涅槃,令不趣證。凡夫所修諸行暫滅,外道苦行,計證涅槃,乃至有頂,諸惑暫斷,所顯之理,執為圓寂。今說彼是彼分涅槃,雖理名真,種不斷故,非真解脫。
又二乘等,雖得二滅,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解脫非真,以是假故。十地證如,真非解脫,為簡於彼,言真解脫。假體擇滅,實即「真如」,有無餘依,滅所顯故。又總別於外道、二乘所得解脫,言真解脫。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斷煩惱,別得涅槃。
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無,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說之為解。礙,是障義。由法執類,覆所知境,障礙正解,令不得生。言正解者,正覺異號,梵云菩提,此翻為覺,覺法性故。末伽,言道,遊履義故。古云菩提道者,非也。由法執類,覆所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從所障,以立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釋也。二所障體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轉依中,自當廣釋。
異生雖作二種無我「真如」觀等,大非菩提;二乘之慧,菩提非大。又異生、外道雖有少智,非大菩提;二乘、菩薩有「無漏」惠,菩提非大。今簡於彼,名大菩提。又但簡彼二乘之智,菩提非大;菩薩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非二種故。
問︰此言二障,各障一果,為定別障,為亦互通?
答︰此不定,或別或通。此中且說定勝障故,說各別障,至下當知。
又解:「為於二空有迷謬者」者,是未入法時,有癡、邪見故。「生正解故」者,入見道前資糧、加行二位之時,雖未能證,深信觀心,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資糧皆加行故。
《攝大乘》中但說四位,勝解行地一向隨聞生勝解故。
「生解,為斷二重障」者,顯入見道分別麤惑,名為重障。此即第二通達位也。「由我、法執」至「彼障隨斷」,顯於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二執為本。十地之中,證空斷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習位也。「斷障,為得二勝果故」者,顯金剛心斷煩惱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究竟位也。前文本解。
上來第一,生解、斷障、得二勝果。又有諸解,如《樞要》說。
問:謬執我、法者如何開示?
答:論: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
答曰:自下第二,令達二空,證「唯識性」。此即先敘所為外執。
「開」為初開,「示」為久示。諸內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謬執我、法,於二空門、真俗二法,唯識真理,不能了達,無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識」。為令達空,方乃造論。「者」,即假者,迷謬人也。
問:如何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答:此即正述達空所以。為外道等,開顯此文,為內道等,演示此義,令於唯識如實了知,不生邪智,謬執我、法。或內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為示;於唯識理,全未能知,開曉令知,故名開也。智稱正理,名「如實知」,此約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諸空見師,唯識亦名謬,影互顯也。此中說有,謬執我、法,令謬不生,意在了空,證「唯識性」,故與第一所說有殊。
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謬執我、法,除迷令悟,故與前殊。又如《樞要》說。
問:迷謬唯識理者?
答曰:自下第三,為破邪執,造斯論也。
於中有三︰
初、總舉迷謬;
次、別敘邪執;
第三、總結。
此即初也。
此四計中,
第一、第四名迷唯識,全不解故;
第二、第三名謬唯識,邪分別故。
清辨計言︰若論世諦,心境俱有;若依勝義,心境俱空。經中所言唯心等者,識最勝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無心外實有境也。
德光論師先小乘學,造《十地疏》,釋一心言︰「如言王來,非無臣從,舉勝者故,非謂唯心,便無境等。」小乘、外道雖多異執,總略勝者,不過四種。
問:執外境如識非無者?
答曰:自下別敘邪執有二︰
初別敘四計,後例破餘。
此第一計。
薩婆多等,依說十二處密意言教,諸部同執離心之境如識非無。
彼立量云︰其我所說離心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無,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
此皆依經,說有色等,不能繁引。
問:或執內識如境非有者?
答曰:此第二計。
即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亦撥心體非實有。
彼立量云︰汝之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無自違失。
又《掌珍》中,依勝義諦,說有為、無為並是空等,皆如彼說。
問:執諸識用別體同者?
答曰:此第三計。
即大乘中一類菩薩,依相似教,說識體一。
《攝論》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
一、依遠行及獨行教。遊歷諸境,故說遠行;復言獨行,無第二故。
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
三、依六識身,皆名意處教。
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說,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
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違至教,故說有一識。
有云:一意識,但說前六識為一意識。理必不然,此說八識體是一故。
問:或執離心無別心所者?
答曰:此第四計。
即是經部覺天等執。
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心所︰
一、受;
二、想;
三、思。
更不說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覺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說三法和合名觸,乃至廣說,又說士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所。彼說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違至教,故說無心所。
問:清辨計總撥法空者何?
答:如上所說四種計執,初之二種,小大二乘執境執心,非無非有;後之二種,大小二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
然清辨計總撥法空,為違中道,強立唯境。諸心所現,即是唯境,有何心也?
順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種色。
若依此義,四句分別︰
清辨、順世,有境無心;
中道大乘,有心無境;
小乘多部,有境有心;
邪見、一說,都無心、境。
總是第一、別敘計也。
又四句分別︰
有見「無相」,謂正量部師,不作「相分」而緣境也;
有相無見,謂清辨師;
相見俱有,餘部及大乘等;
相見俱無,即安惠等。
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問:小乘、外道等異執?
答曰:第二、例破餘小乘、外道等也。
小乘、外道不知唯識境離心無,妄計便起。且外道中,於能所緣,皆執我、法,迷唯識故。
如僧佉等,計思是我,心有實體,即計能緣為我、法也。
如吠世等,別有我體,非即是思,實有諸法,即於所緣計我、法也。
其小乘中,犢子等計我為能知者,亦執有法,法藏部計心緣相應,化地部執緣俱有法,法救說心所體即是思。
此等種類,非唯是一,故今論言種種異計。
破境實有,在此卷末及後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識處說。破心是無,諸識用別體唯是一,及執離心無別心所,皆如第七卷說。例破餘計,在此卷中及後卷說。讀者知之,不能繁敘。此中皆應敘比量破,尋下敘之。
問:何為唯識深妙理、唯識相、性、位?
答曰:「深妙理」者,唯識道理。「如實解」者,正智生也。有漏、「無漏」解唯識智,名如實解,如其境實,正解生也。
上來長行及與初頌,合是第一、文前敬敘。自下第二、依教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
且一三云︰
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
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
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
問:諸異生等如何執心、境?
答:諸異生等,無始時來不能了知心虛妄性,執離心外有別實境,執離彼境有別實心,妄計二取為真為實,故頌說言︰「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執我執法,具生二障,冀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
小聖、邪師,智尚微闕,解生迷謬;菩薩大悲,為欲除彼我、法執故,顯離妄心,無別二取,說唯有識。是故最初種種方便,廣分別說識相,令知遣生厭斷,即依他起,令除二取。
雖知此心虛妄顯現,而未了達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經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識性」,即圓成實,顯如一味,故一頌明。前世俗諦,後勝義諦,為除二取,廣說諦也,意令有情斷妄成佛。如來功德殊妙無邊,非少修行可能圓證,故次第三明唯識位。彼修行時,經三大劫,總十三住,略為五位,謂資糧等。要無邊因,得無邊果,故時長遠,修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今論所明,意在於此,勸諸智者,應勤修學,故為三分,科釋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頌意也。
問:三十頌大意?
答:第二三云︰此三十頌分初、中、後。
初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
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
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論末說云:「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為三也。
第三三者,雖無文說,准諸經論,判此有三︰
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
次有四頌明唯識行,
末後一頌明唯識果。
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備,果德乃圓,故為三也。
此皆准釋《瑜伽》、《攝論》,故有此判。
然初境中,有世俗諦,有勝義諦,一切所知,唯此二故。
且依第一,判頌三分︰
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於中有二︰
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
餘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
第二、三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即初分也。
依境、行、果科二諦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餘如《樞要》。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文分為二︰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第二、舉頌依義正答。
問: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答曰:此即第一、寄問徵起。
此意難云︰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無心外境,云何諸世間說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及諸聖教中亦說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說為青等,以本性無,不可說故。我、法本無,云何起說?夫立義宗,要無九過,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為難也。
言「世間」者,可毀壞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為世;墮世中故,名為世間。由此滅道,或非世間,無對治故。言「聖教」者,聖者,正也。與理相應,於事無擁,目之為聖。又契理通神,目之為聖。又聖者,正也。心與境冥,智與神會,名之為聖。此所說教,名為聖教。世間、聖教,皆依士釋。所餘文義,下自當知。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等,今略敘之: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間故,為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名為世間。廣如彼說。釋問起因,如《樞要》說。
從此「頌曰」,即是第二、依義正答。然此一行半頌之內,依長行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同無別,餘如《樞要》。
問:頌曰: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之義?
答曰:上之二句,答難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歸唯識。
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
「假」有二種︰
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
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因二起言,稱之為「說」。我、法之相,如論自釋。「相」,謂相狀;「轉」是起義;相起非一,故名「種種」。二句意言:汝所問云「我、法若無,世間及聖教云何說有」者,非離識外有實我、法自體性故,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二種假名言故,說有我、法種種相轉。應釋頌言:世間、聖教所言我、法,由假說故,有此種種諸相轉起,非實有體,說為我、法。此釋順下長行論文。
外復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無,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我、法諸相非依離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見而假說故。此但說識,義兼心所。若爾,「真如」應非唯識。不離識故,「真如」名唯識,非識所變故,不說為我、法,若說為「真如」,亦心所變故。
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為我、法,故知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為起言論,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為立名,說為我、法,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法亦假說也。是故經言︰「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此解二種我、法之名,依識變立。
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為緣,而起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有,依內妄情,說為我、法。聖教所說我、法二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法,說為我、法。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為我、法。
此上二解,第一解云:說為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第二解云:以無依有,世間說情以為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若我、法故。
此上二解,皆護法釋。若安惠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說,性非有故;自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難陀復別,唯以所變「相分」,與護法解別。又解,如《樞要》說。
問: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種?
答: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略辨識相,出能變體。初句總舉「能變識」數,因前所標,今略舉也;下之二句,列能變名,乘前舉數,次列名也。
謂有難言:雖我、法相皆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三種。「此」者,即識之所變也。彼我、法相依識所變,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種,三法轉相依也。
一、謂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義︰
一、變異而熟,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果時,皆變異故。
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同世故。
三、異類而熟,與因異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無別論文,今依論文,但取後解。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現行;異熟之識,熟屬「種子」。故餘能變不得此名。
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度為我故。又恒審思量,餘識無故。餘之二識,不名思量,至下當悉。思量即識,准前釋也。
三、「了別」境識,即餘六識。《二十論》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了是諸識之通名也。「了別」別境及麤顯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塵,說六識故。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麤境,名「了別」境識,以「了別」相麤,簡於七、八故。「了別」境即識,亦同前解。
此依勝義勝義,心言俱絕;依第二、第三勝義,不可言一多,真故相無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今以類同,故有三種。
問:頌中「唯」言,顯其二義?
答:一、簡別義,遮虛妄執,顯但有識,無心外境。
二、決定義,離增減數。略,唯決定有此三故;廣,決定有八種識故。一類菩薩說識唯一,諸小乘等,執心、意、識義一文異。又復彼執識唯有六,則是減數。《楞迦經》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說有九識,即是增數。顯依他識,略有三種,廣唯有八,離於增減,故說唯言。
《楞迦經》中,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
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三種體別,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說六。
然依根境別體相故,說十二處、十八界等,非唯六識。
經部雖立有細意識,即是第六別位起故。如《樞要》說。
問:「及」亦二義?
答:一、合集義,六識合名了境識故,如後卷說;
二、相違義,即相違釋,顯「三能變」體各別故。即一「及」字貫通上下,謂應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境識。若不爾者,即有濫於餘釋之過。
所以者何?
但言異熟、思量、「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
一、濫持業,恐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
二、濫依士,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
三、濫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而為思量、「了別」境故;
四、濫鄰近,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俱時思量、「了別」境故。
今顯異彼,故說及言,顯「三能變」體各異故。既爾,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識」?顯得二義故。若於異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今合六識,總名了境,故於思量下方置「及」字。下一「識」字通「三能變」,欲顯文略而義廣故。
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位,後之二號,亦通淨名。何故爾耶?下自當悉。又諸識皆通異熟等名,何故第八獨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厭繁文,故不先述。
此舉本頌,答難標宗。次長行中,依頌正答。二段如頌。
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如《樞要》說。然釋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徵;次「云何應知實無外境」下,廣破外執,顯前頌義。
問:初略解中有二判文?
答: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別解三句;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解三句。別解三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種種相轉」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下,別解第三句。
第二、總作三文科,別解三句故。「若由假說」下,乃至「亦勝義有」,皆解第三句。
問: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
答曰:略釋本頌,答外徵也。此釋初句,別釋其字,如論易詳,故不別舉。雙舉世間及諸聖教皆說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性」者,體也。
仍未了知我、法二義。
問:何謂我、法?
答: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或主是我體,宰是我所;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
「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
一、體有無對;
二、自性差別對;
三、有為無為對;
四、先陳後說對。
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說,意不壞,法現前,無亦名法。
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為軌持。
問:我、法俱有何種種相轉?
答:彼二俱有種種相轉。
釋第二句頌。然彼我、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若名若義,諸相轉也。「相」,謂相狀。言「種種」者,顯非一義。
問:何謂我種種相?
答: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
世間我種種相,謂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育者、數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舉三種,等後所說意生等五,合有八種。
若依《大般若》說,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等。
若依世親《金剛般若論》,但有四種,約三世總別故。此即第一,世間說有我種種相。
言「有情」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更無餘故。顯有法性,更無餘物。情,是性義。或復於彼有愛著故,愛是情義,能生愛故,名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謂具出現、起等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釋。
若依世間釋,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為有情。
色心相續,名之為「命」。
「者」是主義。
我有此命,故名命者。
准論釋者,命,謂第八現行;者,謂假者。總者有別命,名為命者。
今取世間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現行。
壽體即是第八「種子」,有壽和合,故名命者。
或命通是六識名命,有此命者,名為命者。今取世間,不取正義。
薩婆多等,所說各異,宜應敘之。愚者不了,謂實有情及實命者。釋此名等,如《瑜伽論》八十三卷及《樞要》說。
問:何謂聖教種種相?
答:預流、一來等。
聖教我種種相:預流、一來、不還、無學、二十七賢、十三住聖、三乘、十地,皆聖教中我種種相。此舉二果,等餘賢聖。
前預流向亦此所攝,不別簡別向及果故。
「預」者,言入;「流」,謂流類。入聖之類,故名預流。舊云流謂生死,此逆生死,說名逆流,義乃非也。
一於人天往來,便得極果,名為「一來」。決定已斷三界見所斷惑,或修至五品,立預流果。決定已斷三界見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來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論》第二十六、《對法》十三、《顯揚》第三等,廣說彼相。此即聖教我種種相。世間、聖教俱有我相,此二雖殊,而皆是我種種相也。
問:何謂世間法種種相?
答: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
此即世間法種種相。
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義︰
一、實;
二、德;
三、業;
四、有;
五、同異;
六、和合。
或立十句,如下當知。
「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
「德」者,道德。
「業」是作用,動作義也。
有數論者立二十五諦,我是前門,法中但有二十四諦。此舉吠世前三句義,等餘三句及諸師法,至下當知。
問:何謂聖教法種種相?
答:蘊、處、界等。
即諸聖教法種種相。崇聚、生、因,是蘊、處、界義。「等」者,等取緣起、根、諦,并處非處,餘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別別法。
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頌曰:「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無為,是名十善巧。」皆聖教中法種種相。此蘊等相,如《對法》第一疏解。
此上顯示世間、聖教皆說我、法有種種相。若依他起、遍計所執,雖有、非有二性相別,今於此中總名我、法,以假說故。
問:何謂轉義?
答: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釋第二句中我、法二種諸相轉言。
言「隨緣」者,隨諸世間種種分別、橫計等緣,隨諸聖教施設、安立、證得等緣,即施設為世間、聖教我、法別相。
「異」者,別也。
言「施設」者,安立異名,即假說義。此意顯示隨諸世間橫計種種我、法等緣,施設我、法;隨諸聖教證得種種無為等緣,即施設為聖教我、法。
「轉」者,起義,隨彼彼緣,起彼種種我、法相故。
問︰世說我、法,率己妄情,聖說我、法,有何益用?
答︰由四緣故:
一、言說易故;
二、順世間故;
三者、能除無我怖故;
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
如《瑜伽》第六、《顯揚》第十說。
此上即解頌上二句。將釋第三句,寄問徵起。
問: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答曰:「如是諸相」,牒前我、法種種相義。
下二句,難也。謂諸外道、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
由彼識外二真無故,內識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說假故。
問:何謂「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答:「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釋第三句頌。
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無於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為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為我、法相。
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若實「真如」,不可說為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
後得變似,皆名為法,故此但說近依他依。此即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釋總句已。下別解「識」及「變」二字。
問:何謂識義?
答:識,謂「了別」。
釋識名義。今舉「行相」,顯識自體。
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故以「了別」釋識之義。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
答: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貪、信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於心,故說「識言,亦攝心所」。
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說彼,而但說識?
答︰識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所。
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說有?
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問︰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答: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此釋變義。此論一宗,總有二釋。此即初釋。
護法等云,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聖說為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緣於「真如」,無「相分」故。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廣釋,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識述記》中說。
問:何謂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
答: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種,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
問:相別有種,何名識變?
答: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
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
問:何故說識似二分生?
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此總顯示依他起性。
此上顯示識之所變。
問︰此依他起,如何說為我、法二相?
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依止依他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離於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故說依他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聖教我、法,義依於體,亦復如是。此顯我、法假說所由。
上來總是護法解訖。
安惠解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起論》中末後決擇,說無明支許通三性。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
問︰此二體無,識體如何轉似二分?
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執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二分說依自證而起,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二分起,由識體有。
問:既有自體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說我、法?
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為我、法。此相、見之中,皆說為我、法。彼我、法二,離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性離言,非我非法,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
問︰前護法解,後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為我、法?
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為依,非無依於自體計也。略有三義,所以不說。
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
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
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於自體分計。
今顯自證離見體無,故但說二,「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若安惠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執能取,不異「見分」,故更不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或離言故,不可依說。
問︰護法云,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
解︰若立三分,種所變故,名為唯識。若說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體,何故非唯?
問︰何故二師所說三分,義各有異,今合為文?
答︰譯者欲以文同義別,文約義繁,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為能立。」陳那所說,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所等因一喻二以為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譯;義有乖返,故為二釋。
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
答︰雖非識變,識實性故,亦名唯識。「真如」離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又《解深密經》說,亦為執依,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是能計心之所親取。「真如」不爾,故此不說。遠望疏言,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不以變故,名為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說依他唯識。
問︰依所變相,執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
答:如外僧佉執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安惠已前,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護法已後,方計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說三者,隱而不說,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自當建立。
問:難陀、親勝等義?
答: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
問:何為四分說?
答:文雖有二,義即有三。
或實說一分,如安慧;
或二分,親勝等;
或三分,陳那等;
或四分,護法等。
此中,護法但說三分,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
製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於最後,申了義說。
於假施設中,咸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為此釋,如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與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
或復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
然多釋中,為例非一: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於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初、後皆言有義,理等教齊,任情取捨。
此大文例,非獨此論,餘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徵,此即一師所假說也。
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有義,此為勝也;或前理略,後理教廣,皆言有義,而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捨難知,無偏勝也。
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問:變似我、法義?
答: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
依第二釋三文科者,已別釋字,後廣分別。
此中有三︰
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
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
此即初也。於中有二︰初法後喻。
若護法、難陀等解,由無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
若安惠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熏者,擊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熏發,有此種故,後諸識起,變似我、法。
護法釋云: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難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於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為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
問:安惠解變似我、法,總有二解?
答: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
然護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安慧釋云: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問:何故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
答: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
顯法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問:何故執實我、實法?
答: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
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說。若安惠初解,以無依無,別依於總。
問:何謂患、夢力?
答: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
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
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如患熱病,損眼根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
故覺愛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
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夢見異事。不應見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問:異生如何執實有外境?
答: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
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
護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
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
即解二性,一有一無。此對經部。三釋如前。
問:何故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答: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
下有三文︰
一、顯我、法皆假所由;
二、遮增減執;
三、二諦攝。准義可知。
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體非有。
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惠解,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
護法、難陀二義准解,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此但情有,理皆無故。
問: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答: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
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
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釋。
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問:何故似我、似法非實有?
答: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實法,
此顯依他,我、法名假。
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
此緣起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
問:若爾,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法?
答: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此正解假。
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
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問:何謂外境隨情施設?
答: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
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
遍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問:如何內識非無?
答: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
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
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體性都無。
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
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問:增、減二執如何遮?
答: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
有心外法,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依內識,而說為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
答: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此即第三、依諦攝假。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說無。
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說為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有。
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
此約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俱實。
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疏,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
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
雖有二解,前解為勝。
後解不依四勝義說,但殊勝義名為勝義。此即說有三分之義。
若第二師,唯有二分,釋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釋,至下當知。
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問答,依法二諦。
問︰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
答︰如別章說,言二諦者,道理難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
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諦者,理也。
或世即俗,是持業釋。
勝義三種,如第八卷。
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釋。
問:如何真、俗二諦各有四重?
俗諦四者:
一、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亦名為諦;
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
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
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故。
此前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
勝義四者:
一、體用顯現諦,謂蘊、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
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
三、依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
四、廢詮談旨諦,謂一實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勝義,復名勝義。
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無可勝過,故不名真,但名為俗。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
由斯二諦,四句料簡︰
有俗非真,謂最初俗;
有真非俗,謂最後真;
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
其第四句,翻上應知。
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論亦有;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如第九卷。
「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非實諦,以無法故。「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體用顯現真諦,故論言「亦」,不定義故。
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玄,彌驗於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然本唯是二分家義,但難陀釋。自下廣釋如是三句。
問: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法不可得乎?
答:即初問也。多護法文。
外道、小乘聞說唯識,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體寧無?有礙有緣,寧無法體?
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為我無?依緣積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無,聖說無為,寧撥無法?
豈離識時便無外境,云何知識似外境生?
再答: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此即第二、略答外徵。謂實我、法,現、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
至下一一別破應知。
法體實無,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
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別,眾同分攝。
問: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答曰:此即初問。犢子部師及正量部、本經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問言︰大乘所說我、法無者,且置於法,如何實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問。
問:何謂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答: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外道雖多,計執各異,種類而說,莫過三種。
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
此謂數論、勝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史迦義,如下廣敘。
「我」有三義︰
一者、常,我體常住,無初、後故,從過去來,未來不斷,現在相續;
二、周遍,五趣之中,體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
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隨處即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即釋第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說「造業,受苦樂」言,彼常、遍義,遂不開顯。
又此為二︰
一、常;
二、遍。
「同空」以下,釋前遍義,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為勝。數論執我,體是受者,三德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勝論執我,實句義攝,體能作、受,故名造業,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
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
立不定宗。我體雖常,大小不定。
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顯不定因。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慚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怛羅,翻為離繫子。苦行修勝因,名為離繫;露形少羞恥,亦名無慚。本師稱離繫,是彼門徒,名之為子。
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
此立小宗,顯我量小。「至」者,極義,極小如極微量。
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顯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潛轉身中」,顯勝自在所栖隱處。「作諸事業」,顯我勝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謂有外道,名播輸鉢多,翻為獸主。如一瞿聲,別目於牛,通名於獸,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與牛而為主故,如伏犧等。復有外道,名波利呾羅拘迦,翻為遍出,遍能出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
今此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義,餘九十種所計我等,不異三故。即是第一、敘三師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徵。
問:數論師執我常、遍如何?
答: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
此破數論。
量云︰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
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為受者。
文言「執我」,意道汝執;文言「常、遍」,意亦有許。
若不爾者,有法之我,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
或若大乘許我是有,即違自宗;若無,即犯自所別過,因中亦有所依不成。
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他宗說,亦得為喻,故無喻中俱不成過,故說汝言。
初一「執」字,義通因、喻,許義同故。
又於因中,應加「故」字,義定須故。
又因、喻自許,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過,他比量故。
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可知。性相為文,故無次第。
問:衛世師所執世我作者為何?
答: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此破衛世我作者也。
此師之我,雖亦受者,對彼僧佉,但破作者。
若立量云「汝所執我,應無動轉,許常、遍故,如虛空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勝論之我無動轉故。不爾,便與《十句論》違,彼說我實,無動作故。
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許常故,許遍故,說喻如前。
文云「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無動轉故,如虛空等」,此釋即順《十句論》我無動作也。今隨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
問: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
答: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
此破有情共同一我。
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業之時,餘諸有情亦應作業,即此一我作諸業故。受果、解脫,亦准此例。
應立量云︰且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一故,如天授等。
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無繫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詰過失。受果、解脫二量亦然。
總於此中,有三比量,別破外道,准義可知。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過。此三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問: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乎?
答曰:下破有情我、體各異。
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然,「自相」別故。
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
論言「相雜」,意令相入成一物故。雖言更遍,意言常、遍。不爾,更雜便無同喻。
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諸根得時,各各異故。其我亦然,雖體相遍,然非相雜,各有屬故,斯有何失?
此亦不然。
彼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然我色等,是虛幻法。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疏,設令相雜,亦無過失。
一切有情共果亦爾,其山河等,同一處故。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雜以成一物,未必須量。
問:何謂異生所執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
答: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
復以作業、受果為難。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故。「處」,謂處所,我之住處。
量云︰彼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達多。
受果比量亦准此知。
不爾,直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
有情共果,雖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處無別故。
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非共果故。
問:若謂作、受各有所屬?
答: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
答曰:此即敘救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眾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問:業果及身,與諸我合?
答: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
敘其非理。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於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問: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否?
答: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然非也。
此又重責。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作業、受果并各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
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證法一切我合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所修者行,所證者理。
此破初計,文有十三比量。又以業、果、身為因,難解脫宗,亦得為量。
問:離繫子所計我體常住,應隨身而有舒卷為正理否?
答::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
此以常住難非舒卷。「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
量云︰汝所執我,應無舒卷,計常住故,如太虛空。
既有舒卷,如橐籥風,應非常住。
此以卷舒難非常住。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籥風。
「橐」,謂囊橐排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籥」,謂管籥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聲等故。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如何執我體一?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
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難體非一。
初比量云︰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
言「隨身」者,有卷舒義。今以隨身顯事為難,不說同喻,義准應知。若以隨身為因,影為同喻故。
後比量云︰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難破令其可析,故得為因。或以隨身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結非調之。「童」者,小也;「豎」者,奴也。如小奴等,戲於沙土,雖甚劬勞,無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問:獸主、遍出所計云何?
答: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
第一量云︰汝所執我,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以極小故,如極微等。
此中難意︰如何小我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
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
敘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旋火輪者。
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汝所執我,應非常、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來皆非常、一故。
此有二量︰
一、難非常;
二、難非一。
合有三量,破第三計。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
問:云何所執我復有三種?
答:一者、即蘊;
此如《瑜伽》等四種計中,此即第一。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等,世間異生皆為此計。
二者、離蘊;
即體非蘊,前說三計皆是此攝。「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攝計便為不盡。《瑜伽》四計,即彼後三:雖住蘊中,或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三者、與蘊不即不離。
筏蹉氏外道,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處,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說,犢子外道歸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為名,名犢子部。
正量部等,亦作此計。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並有四種。然今此文列有三種,義寬於《瑜伽》,彼無第三,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并三十說。
然薩婆多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等中,唯即蘊故。如《毗婆沙》第八卷問:為有離蘊計為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故。緣蘊外無,不生心故。
今者大乘,說有離蘊計為我者,如《瑜伽》等說。然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
此據影像「相分」為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無法故。
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
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緣無心亦起。
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三宗別。
問:云何我體即蘊我應非我相?
答: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
破我體即蘊我,應非我相。
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
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常,故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
此總緣蘊而起我見,得為破也。
問:云何色非我?
答: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
且破色我。
量云︰內諸色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
根及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問:云何心、心所法非實我?
答: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
自下破餘四蘊。「不恒相續」,是間斷義;「待眾緣」者,籍緣起義。
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故,待眾緣故,喻如燈、聲。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
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為量破,並如色蘊,別破亦得。
此破於蘊計為實我,說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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