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研習》-觀燃可燃品第十(十六偈)

觀燃可燃品第十(十六偈)

問說:應當有受、受者,就像是燃法、可燃法,燃法是受者、可燃法是受,就是所說的五陰(五蘊)。

回答說: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這是為什麼?燃法、可燃法皆不成就之故。燃法、可燃法若是以一法而成就,若是以二法而成就,燃法、可燃法二種皆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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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說:暫且擱置一、異法的問難。倘若說無有燃法、可燃法,現在為什麼以一、異相破燃法、可燃法?就像是兔無有角、龜不生毛,因為乃世無有法,所以不可破。然而世間眼見確實有此其事,而後可以思惟觀察到其事。例如就像是有金,然後可以燒、可以鍛。若是無有燃法、可燃法,不應當以一、異法思惟燃法、可燃法。倘若您許諾有一、異法,應當知道也有燃法、可燃法。若是許有者,則為是已有法。

回答說:此中隨世俗法語說言說,於此不應當有過失。燃法、可燃法倘若說為一、倘若說為異,則不名為受法。

若是離於世俗法語說言說,則無能夠於此論議。

倘若不說燃法、可燃法,為什麼能夠去進行破除此等執著?

若是無有所說,則於此義不可明了。就像是有論者為了破有法、無法,必應當說有法、定無法,不應當以此而稱有無法之故,反而卻受了有無法。此中是以隨世間語說言說所以無有過失。

若是口有說,便是受者,當您說破字之時,即是為自破了,而燃法、可燃法亦是如此。雖有語說言說亦當為不受此燃法、可燃法,所以說以一、異法去思惟觀察燃法、可燃法,二者皆不成就。

這是為什麼?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則一; 若燃異可燃, 離可燃有燃。」

燃法是火、可燃法是薪。作者是人、作法是業。若是燃法、可燃法是為一,則作法、作者亦應當是一才對。

若說作法、作者是一,則陶師與陶師所製作之陶瓶也是一才對。作者是陶師、作法是陶瓶,陶師並不是陶瓶、陶瓶並不是陶師,為什麼說為一?所以說,作法、作者並不是一;所以,燃法、可燃法亦不是一。

若說燃法、可燃法為一不可,那麼,則燃法、可燃法應當異。此中所說為異亦不是正理。這是為什麼?

若說燃法與可燃法為異,應當離於可燃法,另外有燃法才對。既然分別此是可燃法、此是燃法,處處離於可燃法,應當有燃法。而實際上並不是如此,所以說燃法、可燃法為異,亦不可如此說。

再者:

「如是常應燃, 不因可燃生; 則無燃火功, 亦名無作火。」

若說燃法、可燃法為異,那麼,燃法不待於可燃法,就能恆常有燃法了。

若說是能恆常有燃法者,則是有燃法自住其體、並不需待因緣法,一切之人功則是空。

所謂人功者,且如保護火避免被風吹而止息,令其繼續有燃法之作用。此功為現在而有,所以說了知火並不異於可燃法。

再者,若是燃法異於可燃法,燃法即是無作法。離於可燃法,火還有什麼燃法?

若是如此者,火則是無作法。無作之火,並沒有這種事。

問說:為什麼火不從因緣而生,人功之力亦是空?

回答說:

「燃不待可燃, 則不從緣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則應空。」

燃法、可燃法若說是為異,則不待於可燃法而自然有燃法。若是不待於可燃法而有燃法,則是無相因之法,所以說並不從因緣而生。

再者,若說燃法不同於可燃法,則應當恆常有燃法。若說恆常有燃法者,應當離於可燃法,可以另外見到有燃法,更不須要人功之力。這是為什麼?

「若您謂燃時, 名為可燃者; 爾時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若說先有木薪,因為燒時,可以名之為可燃者,是事並不是如此。若是離於燃法,另外有可燃法者,為什麼說燃時名之為可燃法?

再者:

「若異則不至, 不至則不燒, 不燒則不滅, 不滅則常住。」

若說燃法不同於可燃法,則燃法不應當至可燃法。這是為什麼?不相待即能夠成就之故。

若是燃法不相待即能夠成就,則是自住其燃法自體,為什麼還需要可燃法?所以說不至。

若是不至,則不燃法也可燃。這是為什麼?無有不至而能燒之故。

若是不燒則是無有滅,應當常住自相才對。然而,此事並不是如此。

問說:

「燃與可燃異,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燃法與可燃法為不同,而能到達可燃法;就像是男至於女,也像是女至於男。

回答說:

「倘若說燃可燃, 二俱相離者, 如是燃則能, 至於彼可燃。」

若是離於燃法有可燃法、若是離於可燃法而有燃法,可以各自成就者,那麼,如是則應當燃法能到達可燃法。而實際上並不是如此。這是為什麼?離於燃法無有可燃法、離於可燃法無有燃法之故。

現今離於男而有女、離於女而有男,所以說您的譬喻並不正確也。譬喻不成就之故,燃法不到達可燃法。

問說:燃法、可燃法因為相待而有,因為可燃法而有燃法、因為燃法有可燃法,燃法、可燃法二法乃是互相對待而成就。

回答說: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若因可燃法而燃法成就,亦應當因燃法而可燃法成就。此中若先定有可燃法,則因可燃法而燃法成就。

若先決定有燃法,則因燃法而可燃法成就。現在若是因為可燃法而燃法成就者,則是先有可燃法而後有燃法,不應當待燃法而自有可燃法。這是為什麼?可燃法在先、燃法在後之故。

若是燃法不燃而有可燃法,是則可燃法不成就;又可燃法並不在餘處,離於燃法之故。若是可燃法不成就,燃法亦不成就。

若是先有燃法,而後有可燃法能燃,亦有如是之過失。所以燃法、可燃法二者皆不成就。

再者:

「若因可燃燃, 則燃成復成; 是為可燃中, 則為無有燃。」

若欲因可燃法而成燃法,則燃法成就以後又再次成就。這是為什麼?燃法自住於燃法之中。

若是燃法不自住其體,從可燃法成就者,無有此事。所以有此燃法從可燃法成就,今則燃法成就又再成就,有如是過。

再者,有可燃法無燃法之過失。這是為什麼?可燃法離於燃法自住其體故。所以燃法、可燃法相因對待,無有是事。

再者:

「若法因待成, 是法還成待; 今則無因待, 亦無所成法。」

若法因相對待成就,是法還成本因對待。如是決定則無二事。如因可燃法而成就燃法,還因於燃法而成可燃法,是則二皆無有決定。無有決定之故,了不可得。這是為什麼?

「若法有待成, 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若此法因對待成就,此法先未成,未成則無有,無有則如何有因對待?

若此法先已經成就,已經成就何用因對待?此二皆不相因對待,所以您先說燃法,可燃法相因對待而成就,而無有此事。

所以:

「因可燃無燃, 不因亦無燃; 因燃無可燃, 不因無可燃。」

現在因對待可燃法,燃法不成就;不因對待可燃法,燃法亦不成。可燃法亦是如此。因燃法、不因燃法,二皆不成就,此之過失,先前已經說。

再者:

「燃不餘處來, 燃處亦無燃, 可燃亦如是, 餘如去來說。」

燃法不於其他方所來入可燃法,可燃法之中亦無有燃法,分析木薪於此求燃法並不可得之故。

可燃法亦是如此,不從其他處所來入燃法中,燃法之中亦無有可燃法。

如燃法已經不燃,未燃法不燃、燃時不燃,此義如 〈去來〉 中所說。

所以:

「可燃即非然, 離可燃無燃; 燃無有可燃, 燃中無可燃, 可燃中無燃。」

可燃法即非是燃法。這是為什麼?先前已經說作、作者一過故。離於可燃法無有燃法,有常燃等之過失故。燃法無有可燃法、燃法之中無有可燃法、可燃法之中無有燃法,以其有不同之過失故,燃、可燃、無燃三者皆不成就。

問說:為什麼說燃法、可燃法?

回答說:如因可燃法有燃法,如是因受法有受者。受名五陰(五蘊),受者名人。燃法、可燃法不成就之故,受、受者亦是不成就。這是為什麼?

「以燃可燃法, 說受受者法, 及以說瓶衣, 一切等諸法。」

如同可燃法非燃法,如是受法並非是受者,作、作者有一法之過失故。

又離於受法而無有受者,異法並不可得之故。

以異法之過失故,三皆不成就。

如同受、受者,於外法之瓶子、衣服等一切法皆如同上面所說,無生法唯畢竟空。

所以:

「若人說有我, 諸法各異相; 當知如是人, 不得佛法味。」

一切法從本已來無有生,畢竟寂滅相,所以品末說是偈。

倘若有人說我相,如同犢子部眾之說法:不得說色法即是我、不得說離於色法即是我,我在第五不可說藏之中。

如同薩婆多部眾之說法:一切法有各各相,此是善法、此是不善法、此是無記法。此是有漏法、無漏法、有為法、無為法等別有不同。

如是等人不得一切法寂滅相,以佛語而作種種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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