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研習》-觀邪見品第二十七(三十一偈)

觀邪見品第二十七(三十一偈)

問說:已經聽聞大乘法破邪見,現在意欲聽聞聲聞法破邪見。

回答說:

「我於過去世, 為有為是無? 世間常等見, 皆依過去世。 我於未來世, 為作為不作? 有邊等諸見, 皆依未來世。」

《中論研習》:佛教般若中觀宗根本心論略釋 龍樹菩薩造 梵志青目釋 台灣 王穆提 研習

 

我於過去世法,為有法、為無法、為有無法、為非是有非是無法?是名常等諸見乃是依於過去世法。

我於未來世法,為作法、為不作法、為作不作法、為非作非不作法?是名為有邊、無邊等諸見依於未來世法。

如是等一切邪見,以什麼因緣之故而名為邪見?此事於現在應當說明。

「過去世有我,是事不可得, 過去世中我,不作今世我。 若謂我即是,而身有異相, 若當離於身,何處別有我? 離身無有我,是事為已成。 若謂身即我,若都無有我, 但身不為我,身相生滅故, 云何當以受,而作於受者? 若離身有我,是事則不然。 無受而有我,而實不可得。 今我不離受,亦不即是受, 非無受非無,此即決定義。」

我若是於過去世有者,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這是為什麼?於先世之中我不即是作現在之我,有常見之過失的緣故。

若為是常法則有無量過失。這是為什麼?例如異生有情凡夫之人修福因緣之故而作天、而後乃作人,

若是過去世之我即是現在世之我者,那麼,過去世之天就是現在世之人。再者,異生有情凡夫之人以造作罪業因緣之故而作旃陀羅,而後作婆羅門。

若是過去世之我即是現在世之我者,旃陀羅即是婆羅門。譬如說舍衛國婆羅門名為提婆達,彼到王舍城亦名為提婆達,並不以彼到王舍城之故而為不同。

若於先作天而後作人,那麼,則先作之天就是後作之人,旃陀羅就是婆羅門。但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這是為什麼?天不即是人,旃陀羅並不就是婆羅門,有此等常見之過失的緣故。

倘若說過去世之我並不作現在世之我,例如人洗滌衣服之時名為浣者,割取農作物之時而名為刈者,然而浣者與刈者雖然不是不同,然而浣者並不就是刈者。

如是當我受天身之時而名為天,我受人身之時而名為人,我並無有差別而天、人身有差別者,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這是為什麼?若我受天身就是我受人身者,不應當說從天而作人。

現在洗滌衣服之浣者於割取農作物之刈者,為是不同還是為相同無有差別?若是為相同無有差別,那麼,洗滌衣服之浣者應當就是割取農作物之刈者,如此過去世之天就是現在世之人,旃陀羅就是婆羅門,此我亦有常見之過失。

若是不同者,洗滌衣服之浣者便不作割取農作物之刈者,如是天不作人,我亦是無常法,無常法則是無有我相。所以不得說就是。

問說:我就是,但因為受之故而分別此是天、此是人,受之名為五陰(五蘊)身,而以善、惡業因緣法之故而分別此是天、此是人、此是旃陀羅、此是婆羅門,而我實際上並非為天、並非為人、並非為旃陀羅、並非為婆羅門。所以無如是此等之過失。

回答說: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這是為什麼?若說五陰(五蘊)身作天、作人,作旃陀羅、作婆羅門,而非是我者,則離於身,另外有我。現在罪福法於生死之中往來,皆是五陰(五蘊)身而非是我。罪法因緣之故而墮地獄、餓鬼、畜生三惡道,福法因緣之故而生天、人、阿修羅三善道,若於苦法、樂法、瞋法、喜法、憂法、怖法等,皆是五陰(五蘊)而受,而非我者,為什麼還需要有我作一切功能?例如欲治俗人之罪,不欺騙出家人。五陰(五蘊)因緣相續而罪福法並不失之故而有解脫,若說皆是五陰(五蘊)身而非我者,為什麼還需要有我作一切功能?

問說:罪福法等依止於我,我有所知、而身無有所知之故,能、所知者應當就是我。生起善、惡、無記三業因緣罪福法是作法,當知應該有作者。作者就是我,身乃是我所之用,亦是我所之住處。譬如房舍主人以草、木、泥塗抹屋頂等修建房舍,自為身之故而隨其所用修建房舍而有好、惡。我亦是如此,隨作善、惡法等而得好、醜身,於天、人、地獄、餓鬼、畜生、阿修羅六道生死皆是我所作,所以罪福之身皆是屬於我。譬如房舍但屬於房舍主人,並不屬於他人。

回答說:此譬喻並非正理。這是為什麼?房舍主有形體,有觸、有力,所以能修建房舍。而您所說之我,無有形體、無有觸之故而無有作用力,於自無有作用力亦不能使他有作用。

若於世間有一法無有形、無有觸而能有所作者,則乃可以信受了知確實有作者。但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

倘若我是作者,則不應當自作一切苦事。

如果是念者,一切可貪樂之事不應當忘失。

倘若我並不作苦法而苦法強行而生者,其他一切法皆亦應當能自己生出,並非是我之所作用之故。

倘若見者就是我,那麼,眼能見於色法,眼應當就是我。

倘若眼見而不是我,則違背先前所說見者就是我義。

倘若見者就是我,我則不應當得有聽聞聲等六塵。這是為什麼?眼是見者,並不能得聽聞聲等六塵之故。所以我是見者,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

倘若說就像是割取農作物之刈者乃是用鐮刀來割取草,我亦如是,乃是以手等能有所作之功能者,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這是為什麼?現在離於鐮刀而另外有割取農作物之刈者,而離於身、心諸根沒有另外的作者。

倘若說作者雖然不是眼、耳等所得而亦有作者,則石女之兒能有所作法,如是一切諸根皆應當無有我。

倘若說右眼見物而左眼辨識,應當了知有另外的見者,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例如右撇子於現在右手學習寫字而左手卻不能,所以沒有另外之作者。

倘若另外有作者,右手所能學習寫字,左手亦應當可以寫字,而實際上並不能,所以更無有作者。

再者,有我者說,見他人吃食果實而口中之口水流出,是為我相。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這是為什麼?此乃是念力之故,非是我之力。再者亦即是破我之因緣,人在大眾之中羞慚於流口水而出,而口水強出並不得自在,應當了知並無有我。

再者,又有顛倒過之罪。過去世是父親、現在世當人子,此父與人子我為是一,但於身有不同。例如從一房舍遷移到另外之一房舍,父親依然是父親,並不以入不同房舍之故而便有不同。

若是有我,此父親與人子二應當為是一,如是的話,則有大過失。

倘若說無有我於五陰(五蘊)相續中亦有此之過失。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這是為什麼?五陰(五蘊)雖然為相續,或時有作用、或時無有作用,例如葡萄汁持戒者應當飲用,而葡萄酒則不應當飲用,若是變為苦酒還是再應當飲用。五陰(五蘊)相續亦是如是,有作用、有不作用,倘若始終是一,我有如是之過失。

五陰(五蘊)相續無有如是之過失,但為五陰(五蘊)和合之故而假說名為我,並無有決定性。例如架在柱上以支撐屋頂之橫木與架在桁上以承接木條與屋頂之椽子和合而有房舍,離於樑椽無有另外的房舍。

如是五陰(五蘊)和合之故而有我,若是離於五陰(五蘊)實在無有另外的我,所以我但有施設假名並無有決定真實性。

您先說離於受而另外有受者,以受去分別受者是天還是人,此義皆非正理。

應當了知但有受沒有另外的受者,倘若說離於受而有另外的我,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

若是離於受而有我,如何可以得說此是我相?若是無有相而卻可說,則是離於受無有我。

倘若是離於身無有我,但身是我,此亦非正理。這是為什麼?此身有生滅相,我則不是如此義。

再者,如何以受即名為受者?若是說離於受而有受者,此亦非正理。

若是不受五陰(五蘊)而有受者,應當離於五陰(五蘊)另外有受者。眼等根可得,而實際上並不可得,所以我不離於受,不等於是受,亦不是沒有受,亦復非無,此是決定義。

所以應當了解,過去世有我者,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

這是為什麼?

「過去我不作,是事則不然。 過去世中我,異今亦不然。 若謂有異者,離彼應有今。 我住過去世,而今我自生。 如是則斷滅,失於業果報。 彼作而此受,有如是等過。 先無而今有,此中亦有過。 我則是作法,亦為是無因。」

過去世中之我並不作現在世之我,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這是為什麼?過去世中之我與現在世之我沒有不同。

若說現在世之我與過去世之我不同者,應當離於彼我而有現在之我,又過去世之我亦應當住於彼,此身則自己再生。

若是如此者,即墮於斷邊,失去一切業之果報法。

又當彼人作罪法時,此人即受其果報。有如是等之無量過失。

又此我應當先無有而現在有,此亦有過失。如果是,我則是作法,亦是無因而生。所以過去之我不作現在之我,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

再者:

「如過去世中,有我無我見, 若共若不共,是事皆不然。」

如是反覆推求思維觀察過去世中邪見有法、無法、亦有亦無法、非有非無法,是一切邪見,先說因緣過失之故,此等皆不是如此。

「我於未來世, 為作為不作? 如是之見者, 皆同過去世。」

我於未來世之中,為作法還是為不作法?如是四句,如過去世中之過失,應當在此中說。

再者:

「若天即是人, 則墮於常邊; 天則為無生, 常法不生故。」

倘若天就是人,是則為常見。倘若天不生人之中,如何名為人?常法並不生之故。常法亦不是這樣。

再者:

「若天異於人, 是即為無常; 若天異人者, 是則無相續。」

倘若天與人不同則是為無常法,無常法則為有斷滅見等過失,如先前說之過失。若是天與人不同則無有相續,若是有相續則不得說為不同。

再者:

「若半天半人, 則墮於二邊, 常及於無常, 是事則不然。」

若說眾生半身是天、半身是人,若是如此則有常法、無常法。半天是常法、半人是無常法,但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這是為什麼?一個身卻有二種相過失之故。

再者:

「若常及無常, 是二俱成者, 如是則應成, 非常非無常。」

若是常法、無常法二皆成就者,然後成就非常法、非無常法,與常法、無常法互相違背之故。

現在實有常法、無常法不成就,所以非常法、非無常法亦不成就。

再者,現在生死無有開始,此亦非正理。

這是為什麼?

「法若定有來, 及定有去者, 生死則無始, 而實無此事。」

法若是決定有所從來、有所從去者,生死法則應當無有開始。此法以智慧反覆推求思維,並不得有所從來、有所從去。所以生死無有開始,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

再者:

「今若無有常, 云何有無常, 亦常亦無常, 非常非無常?」

若是如此者,以智慧反覆推求思維,無有法可得常法者,誰當有無常法?因為常法有無常法之故。

若是二者皆是無有者,如何有亦是有常法亦是無常法?

若是無有常法無常法,如何有非有常法、非無常法?

因亦有常法亦無常法之故,有非有常法非無常法。所以依止過去世,常法等四句並不可得。有邊、無邊等四句,依止於未來世,此事並不可得,現在應當說明。

這是為什麼?

「若世間有邊, 云何有後世? 若世間無邊, 云何有後世?」

倘若世間有邊際,不應當有後世法,而現在實際上有後世法,所以世間有邊際之義為非正理。

倘若世間無邊際,亦不應當有後世法,而實際上有後世法,所以為世間無邊際之義亦非正理。

再者,此二邊並不可得。這是為什麼?

「五陰常相續,猶如燈火炎, 以是故世間,不應邊無邊。」

從五陰(五蘊)再生五陰(五蘊),此五陰(五蘊)次第相續,例如眾緣和合而有燈之炎。

若說眾緣無有盡,燈則是不滅,若說為盡則是滅義。所以並不得說世間有邊際無邊際。

再者:

「若先五陰壞, 不因是五陰, 更生後五陰, 世間則有邊。 若先陰不壞, 亦不因是陰, 而生後五陰, 世間則無邊。」

倘若先前之五陰(五蘊)毀壞,不因此五陰(五蘊)而再生後五陰(五蘊),如是則是為世間有邊際。

倘若先前之五陰(五蘊)息滅以後,更不生其他五陰(五蘊),是名為邊際,邊名之為末後身。

倘若先前之五陰(五蘊)不毀壞,不因此五陰(五蘊)而生後五陰(五蘊),世間則是無有邊際,是則為常法。而實際上並不是如此,所以說世間無有邊際。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

世間有兩種:國土世間、眾生世間。此說乃是眾生世間。

再者,如《四百觀》 中說:

「真法及說者, 聽者難得故, 如是則生死, 非有邊無邊。」

不得真法因緣之故,生死往來而無有邊際,或時得以聽聞真佛法而得道之故,不得說沒有邊際。

現在應當再破亦有邊際亦沒有邊際。

「若世半有邊, 世間半無邊; 是則亦有邊, 亦無邊不然。」

倘若世間半有邊際半無邊際,則應當是亦有邊際亦無邊際。

若是如此者,則一法有二相,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

這是為什麼?

「彼受五陰者,云何一分破, 一分而不破?是事則不然。 受亦復如是,云何一分破, 一分而不破?是事亦不然。」

受五陰(五蘊)者,如何說一分破、一分不破?一事之中並不得亦是常法、亦是無常法。

受亦如是,如何說一分破、一分不破?常法、無常法有兩種相過失之故。所以世間亦有邊際亦無邊際則不如此。

現在應當破非有邊際、非無邊際之邪見。

「若亦有無邊, 是二得成者, 非有非無邊, 是則亦應成。」

與有邊際互相違背之故而有無邊際,例如長與短相互相違背。

與有法、無法互相違背,則是有此亦有亦無法。

與亦有亦無法互相違背之故,則是有此非有非無法。

倘若亦有邊亦無邊決定成就者,應當有非有邊際非無邊際。這是為什麼?因相對待之故。

上面已經破除亦有邊際亦無邊際第三句,現在如何當有非有邊際非無邊際?以彼無相對待之故。如是反覆推求思維,依止於未來世有邊際等四見,皆為不可得。

再者:

「一切法空故, 世間常等見, 何處於何時, 誰起是諸見?」

上面以聲聞法破一切見,現在於此用大乘法中而說。

一切法從本以來乃是畢竟空性,如是空性法中無有人、無有法,不應當生邪見、正見。處名之為土地,時名之為日、月、歲數,誰名之為人?是名為一切見體。

若是有常法、無常法等決定見者,應當有人出生於此見;破我之故無有人於此生是見。應當有處所色法現見尚且可以破除,更何況日、月、歲數之時與東、西、南、北、上、下之方?

倘若有一切見者應當有決定實體,倘若為決定則不應當破。

上來以種種因緣而破,所以應當了解見並無有決定實體,如何得生?

如偈說 「何處於何時,誰起是諸見?」

「瞿曇大聖主, 憐愍說是法, 悉斷一切見, 我今稽首禮。」

一切見者,大概說則有身見、邊見、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之五見,廣說則六十二見,為斷除此一切見所以說法。

大聖主 佛世尊瞿曇,乃是無有量無有邊不可思議智慧者,所以我現在俯首至地的向 佛世尊敬禮。

中論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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