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文章索引

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本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重解六位心所?
 
答: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
 
自下重解六位心所。
 
於中有二︰
 
初標所說,總勸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
 
就解釋中,大文有二︰
 
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就此初中,分為五段︰
 
初一頌辨二位,
 
次一頌辨善位,
 
次半頌辨煩惱位,
 
次二頌辨隨煩惱位,
 
後半頌辨不定位。
 
以一頌辨二位中有二︰
 
初問起論端,後隨問答。
 
 

 
問: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答:即初問也。
 
頌曰:
 
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
 
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下第二段、別答所問。
 
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
 
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境義。
 
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義。
 
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此即總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
 
此五遍行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者,今此說之。
 
 

 
問:此五遍行相云何應知?
 
答:下有三︰初問,次答,後結。
 
釋頌所言遍行之義。
 
初薩婆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遍行。
 
由教及理爲定量故。
 
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
 
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遍行。
 
即是別答。
 
初教答,後理答。
 
《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起盡經》也。此是初經。
 
何故此中但說四者,舉觸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說觸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
 
 

 
問: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答: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
 
即《象跡喻經》。
 
餘經復言:「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遍行。
 
經復說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
 
不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大論》第三解「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說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故,此即教證。
 

 
問: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
 
答: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下引理證。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
 
三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
 
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必有觸定是遍行。
 
 

 
問:作意之性?
 
答: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
 
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問:受者何?
 
答: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慼、捨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歡等三相,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問:想者何?
 
答: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
 
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
 
「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問:思者何?
 
答: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故是遍行。
 
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結上所明,第三文也。
 
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餘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其餘非遍行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餘門。
 
 

 
問:五別境義?
 
答:次別境者,謂欲至慧,
 
第一、列名釋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
 
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別解。
 
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釋第四句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
 
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
 
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
 
 

 
問:云何為欲?
 
答:自下各有二︰初問次答。此問也。
 
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然「勤依」者,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
 
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欲為依,非唯善勤。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解為勝。
 
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其可欣境,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
 
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
 
於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此外人問。
 
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論主答云︰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
 
可欣自體,若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可厭之處即通六識,或唯第六。
 
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
 
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離中,皆得起欲。
 
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也。
 
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體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
 
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
 
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卽全無欲,
 
第三師:「所樂」者,謂欲觀境。
 
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
 
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故。
 
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餘皆欲生。
 
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結也。
 
於此三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
 
即七、八識無欲理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自下破執。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
 
若不希望,如何取境?
 
即欲遍諸心,欲為諸法本,證欲遍義。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今破:不然。
 
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已說。
 
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此即難言。
 
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
 
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
 
《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末云:「解脫堅固,究竟涅槃。」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經中所說,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
 
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善事。
 
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
 
《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等故。
 
《對法》、《顯揚》皆說勤依為業,欲通緣三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
 
以前三師一一三世辨對可知。
 
 

 
問:云何勝解?
 
答: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此判文等,一如於欲。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謂此勝解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緣,於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
 
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
 
「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
 
「證」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
 
即疑心中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
 
「非審決心亦無勝解」,便通三性。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順正理》云「有餘師言」。
 
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異計說。
 
「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
 
汝言不拘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
 
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
 
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勝發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發起。
 
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亦應勝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
 
若許勝解復待餘者,便有無窮失。
 
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亦應爾。
 
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
 
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
 
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問:云何為念?
 
答: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故四法跡,念是定因。
 
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重釋業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汙心等。即近親取,名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
 
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
 
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類。
 
雖非曾受,曾受名故。
 
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
 
令心明記,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
 
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
 
釋「曾未受」。
 
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
 
緣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受諸境合故。
 
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
 
若總不聞,心散慢緣,便無念起。
 
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
 
此類非一。
 
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有說:心起必有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然經部師不說遍有,但薩婆多師。
 
《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復說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為後念因。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
 
今破彼計。
 
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類,亦為後因故。
 
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
 
若爾,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爾者,不然。
 
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於心也?
 
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
 
或想取像勝故,為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問:云何為定?
 
答: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心專一境,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
 
約四法跡,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
 
此專注言,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其相見道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
 
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
 
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無定起。
 
其第七識雖亦別緣,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四卷說。
 
故彼與此非是相違。
 
此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
 
正理師等「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
 
虛言說有,理未可通,應說實言,令我知有。
 
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
 
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
 
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
 
又汝若言「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者,理亦不然。
 
一剎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
 
彼謂不然。
 
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
 
由此經言,心如猨猴,難禁制故。
 
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也。
 

 
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
 
答:彼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染。
 
此例不然。
 
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於境,豈假定爾?
 
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
 
若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彼復救言︰令心取境,名之為定。
 
復難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說,如《順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廣。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此經部師,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境性」,故離心無。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
 
今破:不然。
 
「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中別說故,定非即心。
 
「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喻。
 
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廣闡。
 
 

 
問:云何為慧?
 
答: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此說勝惠,故言「斷疑」。
 
疑心俱時,亦有惠故。
 
至下當知。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釋業義,顯非遍行。
 
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
 
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
 
但相微隱,彼時亦有。
 
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天愛救言︰《發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
 
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
 
今應難曰︰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
 
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
 
「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
 
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問: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
 
答: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起。
 
此安惠義,西方共責。
 
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
 
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
 
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
 
起欲等五,或俱不俱。
 
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
 
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
 
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
 
此義如何等?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
 
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於第四境,唯起專注。
 
 

 
問︰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
 
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麤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
 
 

 
問:若爾,此境何名所觀?
 
答: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惠境故。
 
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
 
此愚昧者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
 
然斂心時,但住所緣,繫心眉間,不能簡擇。
 
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寔繁。
 
此第二解。
 
或所觀境多定、惠俱。
 
此愚昧者雖無惠數,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
 
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
 
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一。
 
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起一定也。
 
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或唯起惠。
 
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
 
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此說於境但具二義,故說「起二」。
 
今說或於二境起二,即以所樂為初,合餘有四。
 
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
 
次以決定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惠。
 
次以曾習為初,有二,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合起念、惠。
 
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為一。
 
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个二數也。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此說於四境起三數。
 
初以所樂為首,合餘有六,論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惠三。
 
如是以決定為首,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惠三。
 
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
 
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惠。
 
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具起五種。
 
文易知故。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合前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
 
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
 
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
 
此舉麤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
 
或第八識俱,此五亦無。
 
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問:八識分別?
 
答: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
 
此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
 
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故。
 
有義:
 
五識此五皆無:
 
緣已得境,無希望故;
 
不能審決,無印持故;
 
恒取新境,無追憶故;
 
自性散動,無專注故;
 
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此五皆無:五識緣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欲,欲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運緣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剎那恒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
 
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故有惠也。
 
有義:
 
五識容有此五:
 
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
 
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
 
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
 
第二師云︰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
 
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無欲也。
 
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
 
五識雖無如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於現境上念也。
 
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現在故,亦有念也。
 
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
 
五識雖無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恒於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
 
《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
 
 

 
問:言「等引」者?
 
答: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
 
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
 

 
問:其「等持」者?
 
答: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
 
 

 
問:其等至者?
 
答:其等至者,亦有二義:
 
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
 
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此與等引大義少同。
 
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五識雖無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俱。
 
由此《大論》六十九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
 
前師解此,如前已說。
 
既二識有惠,故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加行惠。
 
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
 
《佛地論》說,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攝。
 
 

 
問:未自在位、得自在時?
 
答: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
 
因中五識,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此釋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
 
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說故。
 
 

 
問: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答:此下第五,問也。
 
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
 
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
 
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說。
 
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餘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師義也。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
 
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相應。
 
何以憂根與欲俱也?
 
《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餘時亦得俱也。
 
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
 
此證苦俱。
 
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
 
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
 
「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
 
《對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
 
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
 
如前已說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
 
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
 
此說正義。五識並有。
 
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結政義也。
 
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任自思取。
 
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當知。
 
非以煩惱等中,欣、慼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不與相應。
 
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
 
 

 
問:已說遍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答: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頌曰:
 
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
 
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自下依問別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
 
然《百法》等,信後說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
 
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
 
「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解善得名,破異執也。
 
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
 
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
 
正理論師說有十二,更加欣、厭。
 
《婆沙》雖說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
 
正量部說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
 
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
 
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十一故。
 
 

 
問:云何為信?
 
答: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
 
次下第二、出諸善體。
 
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也。
 
《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
 
「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此明業用。
 
《顯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
 
《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問: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答:下廣前難,有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
 
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
 
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
 
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如真淨故,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謂於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
 
希望,欲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
 
《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
 
次釋彼業。
 
 

 
問:信對治?
 
答: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不信,彼心」大正藏作「彼不信心」)
 
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有為善修,故是信業。
 
 

 
問:忍、樂、欲三是信因果?
 
答: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徵起。
 
於中有四︰
 
一、問;
 
二、答;
 
三、難;
 
四、通。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確(「確」大正藏作「礭」)陳此信自相是何?
 
此外問也。
 
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
 
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
 
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實論其自相是何。
 
「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時因果,理無遮也。
 
 

 
問:信者,心淨為性?
 
答: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適」者,向也,纔也。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為難亦然。
 
三、外難言:此由未了彼心淨言。
 
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若淨體非即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
 
若心俱淨法,鄰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令淨,亦慚等無別。
 
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
 
論主通曰︰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
 
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淨,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如水清(大正藏作精)珠,能清濁水。
 
喻如水清(大正藏作精)珠,能清濁水。
 
「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問: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答: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此淨為相,無濫彼失。
 
其餘慚等,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
 
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此第二義。
 
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
 
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汙。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鰌,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汙,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為信之相也。
 
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問: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答: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應通三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
 
論主難云︰應通三性,愛三境故。
 
若許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
 
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及為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緣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
 
故苦、集諦應非信所緣。
 
 

 
問: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答:或大乘異師,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境有三性,故隨通三。
 
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
 
論主難云︰隨順有二種︰
 
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
 
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論主難云︰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
 
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
 
 

 
問:云何為慚?
 
答: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
 
下第二段、慚愧合解。
 
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
 
「對治無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惡不轉。
 
《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即皆同此。
 
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謂於自身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
 
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問:云何為愧?
 
答: 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
 
「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
 
《對法》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即言「於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業如前。
 
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謂為世人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諸惡業。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下總解有四︰
 
一、會舊文;
 
二、難古說;
 
三、釋外問;
 
四、解自他。
 
此初也。
 
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
 
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別相。
 
今難彼言:
 
若執羞恥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下難古說,有四︰
 
一、體無別難;
 
二、不相應難;
 
三、非實有難;
 
四、不遍善難。
 
此初二難也。
 
執彼羞恥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
 
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
 
此非實有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不遍善難。
 
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
 
若爾,復違論說十遍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至下當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
 
下解釋外問,有六︰
 
一、問;
 
二、答;
 
三、難;
 
四、通;
 
五、徵;
 
六、釋。
 
此問也。
 
「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時故。
 
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此論主答。
 
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不爾,如何?
 
此外人難。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
 
此論主通。「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外人復徵:我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
 
此論主釋。
 
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
 
一、體無別難;
 
二、不相應難;
 
三、應假有難;
 
四、非遍善難。
 
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下解「自他」,其中二釋︰
 
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說此二別。
 
「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他義。
 
所以者何?
 
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
 
正理論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問:無貪等者?
 
答: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根,生善勝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下文有二︰初總後別。
 
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
 
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癡。
 
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見也,非別治故。
 
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義故︰
 
一、六識相應。
 
二、正煩惱攝。此二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
 
三、起惡勝故,正釋根義。
 
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
 
今准此文,善根由二義:
 
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
 
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無此,如文可解。
 
 

 
問:云何無貪?
 
答: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下別釋,有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
 
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
 
「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問:云何無瞋?
 
答: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苦」,謂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
 
准無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此總解二。
 
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
 
「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苦、苦具」。
 
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重處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
 
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問:云何無癡?
 
答: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此略也。「無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
 
作善止惡是此體、業。
 
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廣有二說,體即別境惠。
 
《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為體」,此是本論。
 
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為名。
 
 

 
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答: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
 
下文有四︰
 
一、標宗;
 
二、引證;
 
三、會違;
 
四、立理。
 
此初也。
 
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
 
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為過故。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
 
下引證。
 
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
 
何以知實?
 
亦有文證。
 
《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
 
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
 
彼云: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惠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
 
不害以無嗔為性,此以惠為體故。
 
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此會違也。
 
惠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
 
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
 
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
 
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
 
所以者何?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
 
下立理也。
 
由此三種能具二義︰
 
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
 
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
 
小乘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
 
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故;
 
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
 
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嗔二。
 
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
 
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
 
 

 
問: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
 
答: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為性,今從無嗔說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
 
 

 
問: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實有者,體即惠故。
 
 

 
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
 
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故後師為正。
 
 

 
問:勤者何?
 
答: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頌所言「勤安」等者,
 
下文有二︰初略後廣。
 
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善。
 
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且悍。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
 
「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滿善為業」者,《對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為業。」彼釋云︰「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聖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下廣解有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
 
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進,謂進成聖者身故。「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釋也。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
 
「有五」,如文。
 
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次應知。
 
即以經屬。
 
《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從喻為稱。
 
下顯位異。
 
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
 
今此第一即初發心,餘四修行。
 
修行中有二︰自分、勝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爾。
 
如《十地論》廣解。
 
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慇重、無餘修差別故;
 
下第二解。
 
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
 
如《對法》第十二抄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九卷說。
 
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或資糧等,五道別故,
 
自下第三解。
 
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
 
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果已滿故
 
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
 
二乘無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
 
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又加行等四道為五。
 
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
 
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問:安者何?
 
答:安,謂輕安,遠離麤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沉,轉依為業。
 
亦牒頌解。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
 
此有二種︰
 
一、無漏者,除有漏麤重,麤重通三性;
 
二、有漏者,除煩惱麤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沈一法。
 
然《對法》說除一切障,《顯揚》云除麤重,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彼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釋轉依業。有漏者,「伏」;無漏者,「除」。
 
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
 
又今說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麤重,得安隱故。
 

 
問:不放逸者何?
 
答: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
 
下有略廣,此略也。
 
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說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下廣有二︰初廢立,後問答辨。
 
此初也。
 
此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
 
其文易了。
 
 

 
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於四法立也?
 
答: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其餘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
 
何謂為劣?此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勝也。
 
下問答有六︰
 
初、問;
 
次、質;
 
三、答;
 
四、難;
 
五、徵;
 
六、釋。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順正理》等外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為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
 
隱不逸之名,出防修為難。
 
論主次質:
 
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此質也。
 
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外人答曰︰彼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論主難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
 
如是展轉,有無窮失。
 
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
 
故非離彼,別有不逸。
 
勤唯遍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外人徵曰︰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此論主問。
 
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
 
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
 
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別體。
 
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
 
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
 
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為初?
 
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故,從近而結也。
 
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問:云何行捨?
 
答: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行」者,行蘊。
 
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
 
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
 
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
 
此初也。
 
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
 
「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用。」廣如彼說。
 
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憂」。
 
《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下廢立。
 
然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
 
何以故?
 
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
 
然既以能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
 
《對法》第十及《顯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也。
 
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
 
《對法》第十「七覺支」中說故,唯約無漏。
 
 

 
問:云何不害?
 
答: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此總舉已。
 
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
 
於有情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答: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麤相差別。
 
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
 
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
 
既爾,如訶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麤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之苦,即是悲也。
 
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麤相別。
 
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理實無瞋,體是實有。
 
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
 

 
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為體,今何故獨言不害?
 
答:彼據實體,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
 

 
問︰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
 
答︰為顯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
 
 

 
問︰諸功德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也?
 
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於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
 
 

 
問:《顯揚》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不立為善根?
 
答︰拔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問: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
 
答:薩婆多師、《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善也。
 
此相云何?
 
此論主問。
 
謂不損惱。
 
此外人答。
 
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
 
自下第三、諸門分別。
 
於中有十二︰
 
第一、義攝所餘。
 
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
 
梵云遮有二義︰
 
一、及;
 
二、等。
 
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
 
「及」字有二義︰
 
一、顯十一各各體別,即相違釋;
 
二、顯十一外心所。
 
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義解也。
 
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釋不應為善法所以。
 
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
 
《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八、八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
 
翻彼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不別立之。
 
 

 
問:欣者何?
 
答:欣,謂欲俱,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
 
此是無瞋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
 
此性非欲,欲俱法也。
 
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瞋名欣,貪亦名欣。
 
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翻二十隨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
 
「隨應」之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
 
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等七法。
 
 

 
問:厭者何?
 
答:厭,謂慧俱,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
 
此即無貪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問:不慳、憍等?
 
答: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翻隨二法,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
 
「隨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
 
「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
 
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
 
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
 
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此教為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
 
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
 
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三說可知。
 
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
 
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
 
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
 
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不疑三解,如文可知。
 
《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
 
五十七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問:不散亂者何?
 
答: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不亂體,即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問:悔、眠、尋、伺不定四法?
 
答: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如理應思。
 
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外人問曰︰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十一別翻為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答: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
 
相用別者,別立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汝何須責。
 
 

 
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答: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
 
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根本中慢等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為善法。
 
 

 
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答: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
 
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
 
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雖亦然;
 
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
 
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
 

 
問: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答: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
 
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問︰染淨相翻,淨寧少染?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對治不同?
 
答: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淨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
 

 
問︰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答: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此第二解。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
 

 
問: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眾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
 
答︰以用增勝、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說之。餘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
 
答︰性相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能所治。
 
第四、假實。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對法》等同,五十五亦爾。
 
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
 
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惠故。
 
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
 
若爾,不害例亦如惠。
 
故今述正曰。與《對法》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
 
此第一師,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
 
此初也。
 
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功力遍故,餘七不然。
 
下立理也。
 
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
 
解七不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
 
信緣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
 
世道離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麤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緣無相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惱故,不障起前法。
 
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
 
然說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為證?
 
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下引證也。
 
《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
 
餘如文可知。
 
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
 
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限。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
 
下文有五︰
 
一、破前;
 
二、釋難;
 
三、顯正;
 
四、引證;
 
五、解疑。
 
此初也。
 
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
 
「染等」者,等取無記也。
 
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
 
此之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
 
依於自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有。
 
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
 
無漏之位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
 
前師若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俱?深為錯難。
 
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
 
若捨、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捨、不放逸。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准散善亦有。
 
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不害之數,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餘善位遂亦無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
 

 
問: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答: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此釋難也。
 
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等,非無餘法。
 
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故說「彼彼增」言。
 
「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問:若爾,如何?
 
答: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
 
下顯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
 

 
問:何以知者?
 
答: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麤重;散位麤重,體不無故,無輕安也。
 
以文證者,
 
〈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下引證。
 
六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時增十一。
 
 

 
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答: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上來是總。下子段,異說解疑。
 
如聞、思位,修定之時,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
 
今坐禪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
 
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
 
其五十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說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無定色故。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
 
不然。
 
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
 
所以者何?
 
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
 
欲界斂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名調暢也。
 
何以得知?
 
六十三等說,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
 
不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
 

 
問: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答: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
 
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
 
後師為勝,此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
 
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
 
五無輕安,體散動故。
 
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此有三解︰
 
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無輕安。
 
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
 
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界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問: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答:第七、五受俱。問也。
 
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
 
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安故。
 
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
 
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
 

 
問:若爾,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
 
答: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自下第八、與前別境相應。
 
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
 
皆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
 
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此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二等生故。
 
十一唯善,輕安非欲,餘通三界,皆學等三,
 
第九、三性。唯善。
 
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可知。
 

 
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理,即通三界。
 
答: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相望治之。
 
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
 
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學等故。
 
如《對法》第三、五十六、七等皆爾。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種(「種」《藏要》原作「根」。)唯修所斷、非所(「所」《藏要》原作「見」。)所斷。
 
十二、三斷。
 
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
 

 
問:以何為證?
 
答: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
 
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
 
 

 
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
 
答︰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為證,善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
 
略有四門,如下緣生中說。
 
 

 
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
 
答︰如無想天果、北鬱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於後斷。
 
何所以者?
 
果麤障聖,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
 
於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
 
又無想定果,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
 
如無想定,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故。
 
若成彼果,不得入聖。
 
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
 
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
 
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謂有報、無報,何地緣何地,他皆倣此,如理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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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

《中論研習》序文、引言

《中論研習》-觀因緣品第一(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去來品第二(二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六情品第三(八偈)

《中論研習》-觀五陰(五蘊)品第四(九偈)

《中論研習》-觀六種品第五(八偈)

《中論研習》-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三相品第七(三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作作者品第八(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本住品第九(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燃可燃品第十(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本際品第十一(八偈)

《中論研習》-觀苦品第十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行品第十三(九偈)

《中論研習》-觀合品第十四(八偈)

《中論研習》-觀有無品第十五(十一偈)

《中論研習》-觀縛解品第十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業品第十七(三十三偈)

《中論研習》-觀法品第十八(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時品第十九(六偈)

《中論研習》-觀因果品第二十(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成壞品第二十一(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如來品第二十二(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顛倒品第二十三(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四諦品第二十四(四十偈)

《中論研習》-觀涅槃品第二十五(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十二因緣品第二十六(九偈)

《中論研習》-觀邪見品第二十七(三十一偈)

《中論研習》-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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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宗吉藏大師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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