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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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答:此下第五,問也。
 
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
 
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
 
又五識中無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說。
 
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餘四通四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師義也。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
 
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五相應。
 
何以憂根與欲俱也?
 
《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憂餘時亦得俱也。
 
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
 
此證苦俱。
 
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
 
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
 
「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
 
《對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
 
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
 
如前已說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
 
此就他宗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
 
此說正義。五識並有。
 
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結政義也。
 
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別。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任自思取。
 
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當知。
 
非以煩惱等中,欣、慼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不與相應。
 
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