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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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答: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麤相差別。
 
此有二解︰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惱物之害,故此二別。
 
明害損物,不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
 
既爾,如訶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麤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又不約所治,但明此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之苦,即是悲也。
 
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麤相別。
 
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理實無瞋,體是實有。
 
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