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以何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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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以何為證?
 
答: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
 
彼說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論,唯是修斷及與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