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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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答: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
 
下文有四︰
 
一、標宗;
 
二、引證;
 
三、會違;
 
四、立理。
 
此初也。
 
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
 
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
 
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為過故。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
 
下引證。
 
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
 
何以知實?
 
亦有文證。
 
《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
 
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
 
彼云: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至下當知。
 
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惠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
 
不害以無嗔為性,此以惠為體故。
 
若許無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此會違也。
 
惠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
 
無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
 
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
 
無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為因果,而表無癡
 
所以者何?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
 
下立理也。
 
由此三種能具二義︰
 
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
 
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
 
小乘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斷彼三時,必由二對治︰
 
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故;
 
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
 
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嗔二。
 
故必別有無癡,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
 
由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別有體。
 
前師解大悲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