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行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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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行捨?
 
答: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行」者,行蘊。
 
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
 
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住為業。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
 
下文有二︰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
 
此初也。
 
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
 
「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用。」廣如彼說。
 
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憂」。
 
《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下廢立。
 
然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
 
何以故?
 
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
 
然既以能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
 
《對法》第十及《顯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也。
 
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返,說名除也。
 
《對法》第十「七覺支」中說故,唯約無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