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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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為慧?
 
答: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此說勝惠,故言「斷疑」。
 
疑心俱時,亦有惠故。
 
至下當知。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釋業義,顯非遍行。
 
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
 
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
 
但相微隱,彼時亦有。
 
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天愛救言︰《發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
 
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
 
今應難曰︰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
 
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
 
「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
 
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問: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
 
答: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起。
 
此安惠義,西方共責。
 
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
 
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
 
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
 
起欲等五,或俱不俱。
 
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
 
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
 
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
 
此義如何等?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
 
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於第四境,唯起專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