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不慳、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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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不慳、憍等?
 
答: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翻隨二法,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
 
「隨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
 
「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
 
言「隨應」者,義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
 
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無貪、癡一分。
 
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釋之。
 
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此教為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
 
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
 
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三說可知。
 
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
 
此論卷下煩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
 
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
 
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不疑三解,如文可知。
 
《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覺即惠也。
 
五十七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