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七本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
答:下第五以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後舉頌答。
此即初也。
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上二字標位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於長行中,文段有二︰初釋頌,後義辨。
釋中有三︰
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
今此所標即第一也。
「於善、染等皆不定」者:
一解、顯不定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
二解、簡前信等、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說「等」言。
若爾,應遍行攝。
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於五、七、八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舉觸,作用先故,如前已說。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此界繫局,亦非遍無漏。
此但舉地,故非別境,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問:悔者何?
答: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
自下第二、別解,為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
於中各二︰初別後總。別即為二。
「悔,謂惡作」者,以體即因,即諸論說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問:惡作之體,以何為性?
答:惡者,嫌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惡,名為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故。若嫌惡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體何也?此義應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厭。
問:若爾,厭應通三性,何故唯善?
答: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
有云︰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三性,於義無違。
問:若爾,善、染、無記之厭俱依何立?
答: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
問:若爾,無記之厭是何建立?
答:即無記欲,於所作事雖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為厭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法。然說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為言,悔通三性故。
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惡作」言,通說彼心境故,總言惡作是悔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
又解︰惡作善者,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故;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
又解︰三性俱體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惡所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俱時,義說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問:障止為業?
答: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
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為名。先惡所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今顯緣無,亦生惡作。
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為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
「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如是之事,是我惡邊作也。
「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俗云措、作,一體異名。
《瑜伽》第十一廣說同此。
《顯揚》第一云「於已作、未作,追戀為體」,障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問:眠者何?
答: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
以此單名,即諸教複。
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搖動亦不覺等故。
此令心極闇昧輕略為性,不明利,沈重故。
障觀為業。
即毗鉢舍那。此別障觀,非如蓋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高也。《顯揚》同此。
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
釋上「不自在」。「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故,無明了時。為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昧,無明了時故。
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
雖專注微細,然與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散心雖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寤時」,寤時廣故。
《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為性」。
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言睡故。
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
世間、聖教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
如論說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時,故亦名眠。
問: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
答: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
言五蓋者:
一、貪欲蓋;
二、嗔恚蓋;
三、惛沈睡眠蓋;
四、掉舉惡作蓋;
五、疑蓋。
覆蔽其心,令善不轉,是蓋義。
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
修止、舉、捨,如次為障。
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唯心所故。
纏有八種︰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妒門中數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纏,不增不減。
有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
下總解二,總有四說。
此初師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
何以知者?
《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并癡分故,《對法》亦然。
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心、心所為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有義:不然,亦通善故。應說此二染癡為體,淨即無癡,論依染分,說隨煩惱及癡分攝。
亦通善故。
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為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善即是無癡,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故。
《對法》言通善等者,顯非定癡分。
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變為體」,不言無記。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為體。又無記之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無記非癡、無癡性故。
此下第三,文有其四。
有義不然。
《對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應說惡作,思、慧為體,明了思擇所作業故;
惡作,思、惠二法為體。
問:何以惠、思為性者?
答:明了知所作故,以惠為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為體。不以餘者,功能劣故。
睡眠,合用思、想為體,思、想種種夢境相故。
睡眠,思、想二法為體。
何以然者?
思、想種種夢之境故。由此亦有依餘上立。
問: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
答:一、以理,如前說故,
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論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染汙者,是癡等流,如不信等,說為癡分。
《瑜伽》五十五說,此二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汙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雖別有,仍說他分。
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世俗有。
《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為體。彼說增上者,此說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故。
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慧、想纏彼性故。
此下第四,文復有三。
上義不然,非思、惠、想纏彼性故。
此合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非為纏性,是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即破染分為纏。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惠為彼惡作,一分思、想為彼眠體。
總難云︰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為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與眠應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為同喻,因明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為量。
應說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此顯正義。
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體。
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
《瑜伽論》言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隨癡相說,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說。
問:尋者何?
答:尋,謂尋求,令心悤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悤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
二行相同,故一處明。
「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別等。以單即複名也,下准可知。
「令心怱遽」者,怱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遍緣故。
此有三解︰
一、從喻,即意識及相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說「言」相似。
二、從境,言說「言」是聲性,此「言」為意之所取性,從言為名,但名意言。
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說。
今此「境」者,通一切法。
《大論》第五云,緣名等境,亦尋言說名等義為所緣。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盡,不言言說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
身心若安,徐緩為業,身心不安,怱遽為業,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麤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並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義類別故。
「不深推度」是尋,「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
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
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為細推度也,翻惠為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
二云、思雖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四卷證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若離思、慧,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尋、伺離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
即如《大論》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
自下第三、解「二各二」。
尋、伺後說故,行相同故,尋、伺初二,染、淨後二。
文易可知。
有義:此釋不應正理,悔、眠亦有染、淨二故。應說如前諸染心所,有是煩惱、隨煩惱性,此二各有不善、無記,或復各有纏及隨眠。
初破前師,次申其義。破他可知。
申正義者,謂前來貪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
此為初二。下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
又解︰或復此二各有現行纏、種子隨眠二。
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不定四後有此言故。
應言二者,顯二種二:
一謂悔、眠,
二謂尋、伺。
第三、安惠。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
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
一、悔、眠二;
二、尋、伺二。
何以知者?
梵言特縛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故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
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別故。
問:何以為二二者?云何各別?
答:此二二種,種類各別,故一二言,顯二二種。
由此理故,一二之言,顯二種二。
「此二二」者,如文可知。
何以為二二者?以此二種類各別故。
云何各別?
一、繫界種類別;
二、依思、惠種類別;
三、假實種類別;
四、斷時種類別;
五、上地起不起種類別;
六、支非支種類別故;
七、纏蓋性種類別;
八、語行非行別;
九、通定散門別;
十、通無漏類別。
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二種二。
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
第二二者,
此各有二,謂染、不染,非如善、染,各唯一故。或唯簡染,故說此言,有亦說為隨煩惱故。
謂此各有二︰
一、染;
二、不染。
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
又解︰此言唯為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說為隨煩惱,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為顯不定義,說二各二言,故置此言,深為有用。
第三、又為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
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為有用,能別前故。
問:假實門?
答:自下第二、諸門分別。
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分別。
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慧合成,聖所說故。
第一、假實,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悔、眠,有義:亦是假有,《瑜伽》說為世俗有故。
前四說中,初、三師義。
第一是假,五十五說是世俗有故。
問︰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
答:所對別故。
有義:此二是實物有,唯後二種說假有故。世俗有言,隨他相說,非顯前二定是假有。
下第二師,其定是實。
何以知者?
五十五唯說尋、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
問:若爾,何言世俗有?
答:隨他相說,以說為癡分故。非言世俗,便顯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又如內種,體雖是實,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下以喻成。
五十二說內法種子,簡麥、豆等,其體實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定假。
不爾,內種即假有失。假法如無,非因緣故。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為世俗,體仍非假。
世親《攝論》亦有此說,假非因故。
問:自相應門?
答:四中,尋、伺定不相應,體類是同,麤細異故。
自下第二、自相應門。
尋、伺二法定自不俱,體俱思、惠,類俱推度,不可同體同用、麤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麤細異故,如上、下受等。
問︰若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說有三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俱時心等,應名有尋無伺等;若俱不起,俱時心等,應名無尋無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俱起,無此地故。
答: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雜亂。
此同《瑜伽》第四卷說,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種猶有故。依染有無,說三地別,故此三地無雜亂失。
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無尋。不爾,即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繫,要伏尋染,方得有伺無尋地定,後出觀時,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離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其無漏定,依於此地及已離染。彼三地法是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有異釋,如《樞要》說。
俱與前二容互相應,前二亦有互相應義。
尋、伺與悔、眠,俱得相應。
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應義,行相不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問:識相應門?
答:四皆不與第七、八俱,義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法故。
第三、識相應門。
七、八如前說。
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識俱法故。
所以者何?
此二皆由強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
《大論》第一說夢,意不共業故,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此第一師。
悔、眠雖無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俱,亦彼意識故。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五十六下說︰「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又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等,《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大論》第五末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汙、不染汙。彼以有相為首等故。《雜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此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是分別。前以文證,此以理徵。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尋、伺,五識不無。
然《攝論》第一破上座胸中色物為意根,許五識有自性。雖無自性是尋、伺文,《對法》說為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有尋、伺,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有義:尋、伺唯意識俱,論說尋求、伺察等法皆是意識不共法故。
此第二師。
文有其四︰
一、標宗;
二、引證;
三、會違;
四、總結。
此即標宗,唯在意識。
引證有三︰
一、《大論》第一說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五種意不共業。《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意識。
又說尋、伺,憂、喜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俱故。
第二證也。
彼第五復說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俱,嬈心業轉;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中所有尋、伺,唯喜受俱。彼各別作,今此中總通人天等五趣為論。又彼文云唯憂、喜二法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二法俱起,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若爾,彼不說捨,尋、伺應不俱;不說苦、樂俱,即言五識定無尋、伺;不言捨受俱,尋、伺俱無捨。
問:捨受遍故,可不待說,何緣不說與苦、樂俱?
答:捨受遍相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俱,何緣論不說?既不說有苦、樂,故知五識無。
問︰不說苦俱,即言五識無尋、伺;不說與樂俱,初定無尋、伺?
答: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喜,總說喜名。
初定有意樂,而不離喜,即一喜受,義說為樂,如《對法》七及五十七、《顯揚》二等說。以此義故,總說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各別,體性相離,何不別說?
問:前師問言︰汝純受苦處,彼與意苦俱,何緣亦不說?豈以不說即非苦俱?
答: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為憂。
彼意地苦與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說為憂,即攝彼苦。餘趣憂、苦各在一處,勢不相似,何緣不說?此即意中有苦受師義。
又說尋、伺以名身等義為所緣,非五識身以名身等義為境故。
第三證也。
彼第五卷說,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義為所緣,非五識以名等所詮義理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然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
此下會違,有二,此初也。
五十六等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謂彼文說「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俱意識引故,方可得生,非說五識尋、伺俱也。此即顯五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時,意雖同緣,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上定亦與下界耳識俱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為一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彼起」,傍會設有初定已下,論說有尋、伺文。
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同緣,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薩婆多,定後聞聲,即無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廣解。
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為論,故言顯「多由彼起」,除率爾心故。
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
《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彼與《瑜伽》所說分別,義各有異。彼說任運即是五識,《瑜伽》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
《對法》第二任運分別謂五識者,與《大論》第一說別。
《對法》說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說任運是五俱意相應尋、伺。
由此理故,《大論》說為意不共業,以五識中尋、伺無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如何是意不共業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無過也。復應准知。
問︰自性分別,《攝論》說云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說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如何別也?
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說在五識,以五識中無尋、伺故,《對法》說言自性分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無自性分別。
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為正。
自性分別亦有二種:
一即是五識,
二是意識相應尋、伺。
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說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業,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五識故,說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亦無過也。
故彼所引,為證不成。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總非前教,為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
問:何故五識即是任運,意俱尋、伺,方名任運?
答︰意俱分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為任運。五無相應分別法故,五識體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然。
若爾,即五俱意無尋、伺相應,非任運。
問:設無任運,亦復何妨?
答:七分別收法不盡故。或無五俱,散意無尋、伺者,《解深密》、七十六說五俱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聞聲等事。
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第五及《攝論》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抄說。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問: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門?
答: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門。
有義:惡作,憂、捨相應,唯慼行轉,通無記故。
以此惡作唯戚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應;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下論說言「於無記法亦追悔故」,與捨俱也。以非五識俱故,無苦樂。
問︰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
答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與憂必俱起。若無記追悔,即無記威儀、工巧心中俱。或於善、染相續末位,方與捨俱。故善、染時俱,即無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為捨,非無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與捨俱,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與俱也。與薩婆多別。彼唯憂俱,故離欲捨;此與捨俱,聖者猶有。
此解不然,違下文故。
應說惡作多與憂根相應,捨俱起者,是彼伴類。若無染、善者,無記亦無故,亦離欲捨。聖者起悔,但是惡作,非體是悔。善中是厭,無記即威儀、工巧惠,憂根無故。
悔,離欲捨;離欲捨者,行相麤故。
世間離欲,其種猶在,有漏離欲,退可起故,非如聖者亦斷種故。
睡眠,喜、憂、捨受俱起,行通歡、慼、中庸轉故。
睡眠與欲界意識俱,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歡故,喜受俱;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俱。如次第配。
尋、伺,憂、喜、捨、樂相應,初靜慮中,意樂俱故。
尋、伺與四受相應,初定意有樂故。
然此師說,尋、伺五無,一向定義,以不言與苦、欲界樂俱故。
此即意識無苦師義。
有義:此四亦苦受俱,純苦趣中,意苦俱故。
第二師說,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
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極苦之處亦有眠,尋、伺增至五受俱起。
尋、伺,《大論》第五不言與苦、樂俱者,如前已會。
此據實理,彼約別義。
問:別境相應門?
答: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第五、別境相應門。
皆五得俱,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相違故。
問:與善俱門?
答:悔、眠但與十善容俱,此唯在欲,無輕安故。尋、伺容與十一善俱,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自下第六、與善俱門。
初二唯與十善容俱,欲界無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雖有異解,欲有輕安,無是正文故,今據後說。設許亦有,亦無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俱,增輕安故。
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說,一云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說初靜慮也。
問:十煩惱俱門?
答:悔但容與無明相應,此行相麤,貪等細故。
自下第七、十煩惱俱門。
悔行相麤,必獨生。
染分不與貪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據多分,不許餘俱。
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說與俱。邪見與瞋俱,故悔亦與邪見、瞋俱。此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俱。
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俱。合瞋、邪見、貪、我見得俱。此中,約麤相不得。
又解︰必不得俱。與悔間起,非必相應。
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俱起;惡作別頭起,應貪等俱生。
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俱起。
問:何故忿等各別起耶?
答: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睡眠、尋、伺,十煩惱俱,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此三與本惑並得俱起,如《大論》第七染汙分別說。
設追悔往惡而自邈責,惡作亦不瞋俱,與惡作間生,實不俱起,設說俱者,間生名俱。後三種,十皆俱,所緣、行相俱不違故。
問:隨惑俱轉門?
答:悔與中、大隨惑容俱,非忿等十,各為主故。睡眠、尋、伺,二十容俱,眠等位中皆起彼故。
下第八、隨惑俱轉門。
悔,中、大俱,遍與不善染心俱故,與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俱,於夢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問:三性門?
答: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追悔故。
第九、三性門。
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等同。
問: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
答:以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定起無記之悔,起無記悔必依無記業故。
問︰何故《顯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無記?
答: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說憂俱者故。
有義:初二唯生得善,行相麤鄙及昧略故;後二亦通加行善攝,聞所成等有尋、伺故。
下第二、別釋善中,悔、眠唯生得善。
惡作行相麤而體鄙,其方便善體必微細殊勝法故,不通方便。
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聞、思位中雖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睡眠中,而緣法義,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起故。尋、伺二種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皆有尋、伺故。
「聞所成等」者,顯因聞所成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聞惠,即狹劣也。
有義:初二亦加行善,聞、思位中有悔、眠故。
聞、思等位悔作諸惡,於眠等位思擇義故。
問: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
答:次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說。
後三皆通染、淨無記。惡作非染,解麤猛故。
「染」,謂有覆;「淨」,謂無覆。
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
即欲界修道二見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惡作非染無記,以解麤猛故,不與二見俱,染必不善故。
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行相麤猛,非定果故。
染無記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說。
淨四無記中,悔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為第一,變化為第四故。以彼惡作行相麤猛,不與業異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說與變化心俱。
此說異熟有二︰
一謂業果,即此中說;
二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說之。
前說染無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緣威儀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說言惡作不通異熟性故。
又解︰彼不緣威儀等心、法執,皆異熟無記,亦惡作俱。
此中,且據業果者說,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眠除第四,非定引生,異熟生心亦得眠故。
眠非變化心俱,非定引生故。增異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亦然,不與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尋、伺除初,彼解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除異熟心。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
《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說不染汙分別,此有善、淨無記。
善,謂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信等別唯起一。此總舉善,隨設與一,即名為善,不染分別故。彼說淨無記,與此同。此文但說不與業果異熟心俱,非法執類異熟心也,彼可與俱。
問:界繫門?
答:自下第十、界繫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界所繫。
惡作、睡眠唯欲界有,尋、伺在欲及初靜慮,餘界地法皆妙靜故。
二唯欲界。
所以者何?
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勝義。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無此等,故名為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處無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種。
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悔、眠生上,必不現起。尋、伺上下,亦起下上。
二法生上不起下者,極麤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見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無容起悔。此不違下。
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無也。
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說下起上;尋、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見,并無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下上尋、伺能緣上下。
第三子門、下上尋、伺互得緣上下,境界寬故。
欲界者,緣上二界;色界者,緣上下二界地。
有義:悔、眠不能緣上,行相麤近,極昧略故。
第一師。
有義︰悔、眠不緣上。以此惡作行相麤近,其眠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緣上界故。或緣上名,非緣上地。
有義:此二亦緣上境,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夢能普緣所更事故。
第二師說:亦緣上界。
「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悔得緣上,亦通增上慢。邪見中有中,謗滅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實義。
又解︰彼時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有位,邪見、悔俱故,無生上起下悔失。夢能普緣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
上煩惱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俱,故邪見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滅心俱,故不相違。
又解︰據實,亦邪見俱及有嗔俱。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俱;許俱,義穩。
問:學等三門?
答: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悔非無學,離欲捨故。
以離欲時要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等,要不追悔,已審決故。
問:若爾,豈無悔先身作惡等耶?
答:此即是厭,非謂悔也。
無記設悔,即工巧等惠。悔隨憂根有無,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戚,或是捨受等故。說是學者,順諸有學,有為善法皆名學故。
睡眠、尋、伺皆通三種,求解脫者,有為善法皆名學故;學究竟者,有為善法皆無學故。
皆通三種,善法欲以去皆名為學,無學身善法皆名無學故。
《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說,不能煩引。
問:見等所斷門?
答:悔、眠唯通見、修所斷,亦邪見等勢力起故,
十二、見等所斷門,分為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
此初也。
初二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
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見斷者,亦邪見等勢力起故,緣見等生故。
問︰苦根非無漏,無學成就名不斷,悔、眠應亦然。
答: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
謂苦根在五識,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等生,非悔、眠二有此義故。
問︰憂根雖非無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答: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
其彼憂根,五十七說隨順行相,深求解脫故,不同惡作。憂根許為二無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若已斷故,名非所斷,則無學眠非所斷攝。
六十六說,無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義故,眠亦是非所斷。據求無漏,無漏所引,即非非斷。惡作雖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
又解︰此據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若無漏引,名為無漏,眠雖亦然,遠引生故,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尋、伺雖非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從彼引生,故通見、修,非所斷攝。
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文總也。
二法雖非無分別智真無漏道相應,名無漏引,或加行時引無漏道故,從後得智之所引生,俱時引故,亦通非斷等。此解即通無漏師義。
後解︰雖非正智及後得俱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如憂,從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後解即不通無漏師義。
有義:尋、伺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瑜伽》說彼是分別故。
下別解也。
「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論決判彼是分別故。
《大論》第五說尋、伺決擇四句云「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故今以為證。
有義:此二亦正智攝,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彼能令心尋求等故,
於中有三︰
一、證;
二、理;
三、會。
此初也。
亦五法中,正智所攝,《顯揚》第二等說正思惟是無漏故。
問:寧知思惟體即是尋?
答:《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等,故有「等」言。
「尋求」者,尋也。
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對法》第十及《十地論》第一等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
問︰既引《十地論》初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論解云:覺者,覺觀,語言因故。
答︰若依梵本,毗呾迦是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增「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
彼但應言淨思惟也。
未究竟位,於藥、病等,未能遍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亦通無漏。
下立理也。此顯在因,不在佛果。
二乘聖者、十地菩薩於能治藥、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盡故,於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須假藉尋、伺二法,與佛稍別,佛無功用說故。八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佛。
又功用有二︰
一、自利;
二、利他。
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
七地已前,二用並有;
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
佛二俱無,故說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即是思,不名為尋。
又解︰十無學中,佛無正思惟支,以無尋故。前解為勝。
問:八地已去,無漏觀心既相續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發有漏五識?
答:此亦不爾。
如定中聞聲,意無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說法須。
問:既說尋、伺是語遍行,佛無二法,如何能語?
答:此隨轉門說為遍行,大乘不爾。
唯心遍行是實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
故此二種亦通無漏。
三行等義,如《樞要》說。十地猶有,初地已去,起無漏者,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不行。
得勝法時,劣不行故。
唯後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說思惟真如,不觀真如等故,四句為證。
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下會違也。
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
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分別有二種︰
一、有漏心名分別,即五法中分別;
二、緣事名分別,即後得智亦名分別。
或立三分別:
二種如前,第三更加遍計心名分別。
然《大論》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雖據有漏作論,不言「唯」故。
今於此中,第一師說尋、伺體唯有漏,即無漏初靜慮支闕無尋、伺。若准第二師說,十地、二乘因中有無漏初靜慮五支,至佛便無,但即思惠,然無麤細,不可說為能治支也。此義應思,於禪支中極須分別,如《樞要》說。
餘門准上,如理應知。
緣有無漏、有無事等,皆准為之。
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來別解訖。
問: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答:自下第二、總料簡之。
如是六位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
於中有四︰
一、問;
二、答;
三、徵;
四、釋。
此雙問已。
設爾,何失?
此論主答。
設許二種,俱有何失?
二俱有過。
下第三、徵。
初總後別。
此總言過。
若離心體有別自性,如何聖教說唯有識?
下別難也。二關徵。
此難離心說有實體。
其楞迦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
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
總為此難,如《俱舍》解觸支中敘經部計,《婆沙》等敘妙音等計。「說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經》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說唯有心所故。
又如何說心遠獨行、
《攝論》第四,頌云︰「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唯說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染淨由心、
《無垢稱經》「心垢故眾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亦不說心所為有。
士夫六界?
四大、空、識能成有情,不言心所成有情故。
五十六說「此密意說,唯色、動、心所三法最勝所依」,故唯說六。處處經說,通大小乘有。
《莊嚴論》說,復云何通?
如彼頌言:
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
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
此意難云:「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
「似貪等」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
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
「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
初以經證,後以理成。此離心有所難。
問:次離心無所難?
答:若即是心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若但心分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說與心相應?
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等故。
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
相應者,必與他性,非自性故。
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說,自性二體不俱故,及五十六說,他性相應非自性等。
問:又如何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如日與光?
答:「如日與光」,意說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
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說。
《瑜伽論》說,復云何通?彼說心所非即心故。
如彼頌言:
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
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五十六說,復如何通?
彼頌言「五種姓不成」者,彼言︰「且說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說有五」者,是諸分位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
「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說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可說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成非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說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前後變異故。色法無依、緣,可有轉變,心則不然,如何有轉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
「因緣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緣無別,亦成過失。
「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云「如經說言:貪嗔等法,染惱其心,令不解脫」等。彼有問答:若起貪心,俱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前心亦緣此境,後心亦緣此境。無別因緣,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
「又復經言觸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經說燈明喻等,勘《楞迦》下二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引。
又違三喻,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說「麤四大種以之為我」,此在欲界四大麤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色想生」,即無色界轉勝,如蘇。如是等經,豈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密意說。種種質彼,廣如彼說。
以上並是與聖教相違,即五經也。
問:應說離心有別自性?
答:此等第二難,今答之云:
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
下釋有二︰初俗後真。
此下俗也。
離心有所,何故說「唯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六界之中唯說心」者?
以心勝故,說此唯識等。
如何勝?
能為主,能為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等,有時不定。
五十六云:「說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三法勝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
動所依,謂空界,非無為。
有情色、動必以為依,謂空界色。
此在內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動,故為動依。
心所所依,謂心,故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說於心」。
色、心之身,依空動故。
又次前引乳等喻經,應為返質。
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
次通《莊嚴論》說「似貪等」者。
心所依心勢力生故,說似彼現,非彼即心。
以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說心似彼貪、信等現,非說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
「似」有二義︰
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說之為似,變似二分現者是也;
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為依勝故,說之為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為例。
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訖。
問:言心識者,亦攝心所?
答:次總通第一難中經等。
又識心言,亦攝心所,恒相應故。
言心識者,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許心」等者,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
問:若爾,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
答:總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義說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俱時貪等自體分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
然但說心變似二現,說心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此總言,亦攝無記。
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
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無別染善法。
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
總結前義,無相違失。
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
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諸識相望,應知亦然。是謂大乘真俗妙理。
下以真釋。
今此所說,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
「若依勝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理,不即不離,心所為果,心王為因,法爾因果,非即非離。
又約第三勝義,依詮顯旨。
若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八非定離。
問:第四勝義既絕心言,何即何離?
答: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別。
若偏對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
問: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虛幻法故,何有定離?
答: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攝。
問: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說,如何可言若即若離?
答:諸識亦然。
八識皆應不可定說,至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問:已說六識心所相應。云何應知現起分位?
答:雖但有現起分位,頌中義有所依、俱轉。現起,相顯;依、俱,隱故。
自前第五卷已來,解第三能變,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與六位心所俱訖。
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俱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
此結前生後,寄問徵起,次舉頌正答,後釋本文。
頌曰:
依止根本識,五識隨緣現,
或俱或不俱,如濤波依水。
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
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依止根本識」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俱依止第八識故,顯其共依。
然依止有二︰
一、依種子第八識,即是因緣親依,《達磨經》中「無始時來界」也;
二、依現行第八,即是增上緣依,即《達磨經》中「一切法等依」也。
言六轉識皆依本識種子、現行,而得現起。
五十一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識依之而轉」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總通六識。
「或俱不俱」二句釋俱轉,餘明起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無心」之言,通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無心,亂有心故,意得起失。
問:根本識者?
答: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根本故。
下長行中,文分為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總料簡前三種能變。
初中有三︰
初解所依;
次「五識者」下,解俱不俱相;
後「由五轉識」下,解起滅分位。
此即初也。
根本識者,阿陀那識,以與染淨識為依故。
「淨」,即無漏。
至二乘、菩薩等位通故。
言阿賴耶者,位便局故。
言根本者,生之由始。義同大眾部根本識也。
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卻解上二字。
問: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
答: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
七轉識中前六轉識,除第七也。
以第七識緣恒無礙,又於彼文已明「依彼轉緣彼」,故除第七。
又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轉識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時行,顯今六識亦有斷位,影顯文也。下轉依中,自當解故。
此前六識以根本識為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種子識,各別種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
自下第二、解諸識俱不俱相。
五識者,謂前五轉識,種類相似,故總說之。
「五識者」,牒頌也。
「謂前五轉識」,顯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也。
何以一處而總言者?種類相似,故總說之。
一、謂俱依色根;
二、同緣色境;
三、俱但緣現在;
四、俱現量得;
五、俱有間斷。
種類相似,故總合說,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隨緣現言,顯非常起。
「隨緣現」者,牒指頌也。
「顯非常起」者,顯五識隨緣方能現起,非是常生,緣非恒故。第六雖亦隨緣方現,時、緣恒具,故不言也,至下當知。由此五識多間斷故。
問︰何者為緣?
答:緣,謂作意、根、境等緣。
若小乘,五識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緣而生。
今大乘稍別:眼識依肉眼,具九緣生,謂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別俱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
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空,以至境方取故。
第六依五緣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種子。五依生。
第七、八以四緣生︰
一、即第八、七識為俱有依,無根本依,即為俱有依故;
二、以隨所取為所緣;
三、作意;
四、種子。
故有四緣也。
或說: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為所緣故。此據正義。
然若取等無間緣,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緣而生,即所託處皆名為緣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謂五識身內依本識,外隨作意、五根、境等,眾緣和合,方得現前。由此或俱,或不俱起,外緣合者,有頓漸故。
但由五識內託本識,即種子也,外藉眾緣,方得現前。
以雖種子恒,外緣合,有頓漸起,五或四、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
「或俱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說「廣惠!阿陀那為依止,為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乃至五緣頓現在前,即於爾時五識身轉」等,故五識由緣具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如水濤波,隨緣多少。
彼《解深密》等說「廣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諸識亦爾,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諸識得轉」等。
此以五識喻於濤波,本識喻暴水。
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如《解深密》等言,彼經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
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謂「如善淨鏡面,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
故此言「等」,等彼鏡喻。
今此應言「此法喻等」,以法中無等,故此通說,總致「等」言。
前之七識皆似濤波,獨說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恒生故。
問:起滅分位?
答: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
於中有二︰初解意常現起,後解除生無想天等。
初中,二復次解,將明第六常現起故,卻結解五識由緣故生不生。
由五轉識行相麤動,所藉眾緣時多不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即眼等也。
「行相麤動」者,麤者,唯取外境;動者,浮囂之義。
又麤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緣外境,數加轉易。乃至佛果五識,勢與因同。
「所藉眾緣」,如前已說。「時多不具」,以緣多難辨故,不可恒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第六意識雖亦麤動,而所藉緣無時不具,由違緣故,有時不起。
「雖亦麤動」,亦者,顯不定義,謂亦五識;又顯自識行兼有細,以麤亦細也;又顯與第七、八識行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緣少,易辨故,無時不具。
問:若爾,何故不一切時如第七、八相續生耶?
答︰由違緣故,有時不起。何者是違緣?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緣礙,遮識生起,故名違緣。
第七、八識行相微細,所藉眾緣一切時有,故無緣礙,令總不行。
第七、八識行相恒內緣,一類沈審,起藉緣少,一切時有,以行相細,故無緣礙,令總不行。
「總不行」之言,謂第七識無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非體總無也。又但可令轉變,非總不行,故與前別。以第六識麤動故,亦為緣礙。
此即第一翻解「常現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現起。
取次第二翻下文云「由斯頌中不說此第六隨緣現」,於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說之,彼雙結故。
又五識身不能思慮,唯外門轉,起藉多緣,故斷時多,現行時少。
第二翻解也。
「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緣麤事故。
「唯外門轉」,唯緣外境,不內緣種、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緣,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時,故斷時多,現行乃少。
第六意識自能思慮,內外門轉,不藉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起時多。由斯不說此隨緣現。
「自能思慮」,有尋、伺故。
「內外門轉」,緣理事等故,根境等法,所藉緣少,一切時具,無有不足。自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行乃多。由斯頌中不說第六意隨緣現,但言「常起」,起時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緣現」言。
問:此師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八?
答:前師對八、七識解內外門中,不得約理以為內門,以八、七識與五同故。
此第二師內外門,以理亦得為內,方第六故。
於二解中,第二為勝。
問: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
答: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
於中,初問次答,後總料簡。
五位者何?
問生下也。
生無想等。
答中有三︰初舉頌總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
舉第二頌中下之三句以答所問,「等」言攝故。
無想天者,謂修彼定,厭麤想力,生彼天中,違不恒行心及心所,想滅為首,名無想天。
自下第二、別解五位。
於中有三︰
初解無想天,次解二定,後解睡、悶之位。
於無想天文中有五,義即有七:
一、顯得名;
二、滅識多少;
三、諍一期有心無心,并出體辯性;
四、顯處所;
五、顯彼因。
此即第一解得名也。
「厭麤想力」者,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今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麤想,細想在故。
「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禪廣果天中,別有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恒行,數間斷故。
「違不恒行心及心所」者,顯六轉識滅,全不行,非如七、八,無不行故。
問:若六識皆滅,何獨名無想?
答:「想滅為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言為首。首是頭首,先首義故,名無想天。
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此即第二、滅於六識。
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
雖總言「六」,遠三近一。
問:、一期有心無心?
答:有義:彼天常無六識,聖教說彼無轉識故,
自下第三、一期有心無心。
三解,此第一師。
一期生死,俱無六識,故言「常無」,非少有故。常者,一切時義。
「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即《對法》、《顯揚》、《五蘊》皆言無想無心。
此中亦說第六意識生無想天竟不起故。
雖不定言一期皆無心,然總說生彼無第六識心故,生死無心也。
若不爾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心也。
說彼唯有有色支故,
《瑜伽》第十說言︰「問︰於一切生處及三摩鉢底中,皆有一切支現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無色支;生無色界,唯無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六識,故知彼處一期無心。
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瑜伽》第十三卷說六種名無心地,謂二無心定及無想天、睡眠、悶絕、無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時,名二定故。以此為例,明亦無故。
此師解五十九云,異生以纏潤生者,據多分說,非謂一切。如說見諦,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現行潤。此亦如彼,不應徵詰。
又解五十六云,後想等生,便從彼沒等者,即說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時,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時,是死已,便從彼天沒,故非未沒時言為便。故異生潤生,有唯種子,如此外道命終時等。
問:初生無心,同前師說。將命終位,要起轉識,方始命終?
答:有義:彼天將命終位,要起轉識,然後命終,彼必起下潤生愛故。
下第二師。
初生無心,同前師說。
將命終位,要起轉識,方始命終。
所以者何?
五十九說,異生以纏及隨眠潤生故。
故《對法》第五說,諸異生九種潤生心,必起現愛故。
《瑜伽論》說:「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沒故。」
《瑜伽》五十六說。
彼謂「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天沒」,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為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
五十九說,異生以現行種子潤,故必起心。
「便從彼沒」者,其想生已,方從彼沒,是此意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說?
然說彼無轉識等者,依長時說,非謂全無。
下會論文。
《對法》等說「不恆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時說,非謂一期全無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無愛支故。雖與無心定為喻,然長時相似,故得為喻。
問:初生亦有識故,中有末後亦有心?
答:有義:生時亦有轉識,彼中有必起潤生煩惱故。
第三師說。
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說。
唯初生有心,與前師別。
此言初生亦有識故,亦死時也。
然上座部等說彼中有亦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說中有末後有心。
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彼之中有,彼處攝故。
第五《對法》等說,中有末心亦唯染故。
若諍生有有心者,今為量云:
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此意說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轉識起。
天中本有之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
法爾受生,必初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次生有後第二念時本有之第一念心也。
謂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
不爾,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
《攝論》無性第三亦說初生有心,勢與此同。
《瑜伽論》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生,從彼沒故。」
第十二卷解無想定中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初生有心;「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即證將死有心。
問:彼天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
答:既舉論文,次舉難曰:
彼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先有後無,乃名入故。
彼天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
要先有後無,乃名入故。
非先未有心,可言入無心,先已入訖,何假言「入」?
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時,名入無心,諸論皆說彼中有必起愛潤生心故。
〈決擇分〉言:「所有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
此中辨報體并顯性。
五十三卷解無想天云「由此因緣,所有生得心等滅」等,此言顯何義?
此言意顯彼本有初,有異熟生轉識暫起,宿因緣力,後不復生。由斯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說名無想。
此顯彼天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心。
由此生得第六報心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無心報。
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此以喻成。
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種子名二定,二定名善,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無記心滅故,彼果名無記。
不爾,轉識一切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故彼初位,轉識暫起。
彼處轉識,三性不行。
問: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
答: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
《對法》第四云「生得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
彼本有初位,轉識暫起。
問: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
答:此但言「轉識」,不別出故。有說亦起眼耳等識。
此亦不爾。
問:有何因緣?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聞聲等?
答:義雖知爾,起將為勝,如薩婆多亦許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性。
問:處所繫地?
答:自下第四、處所繫地。
彼天唯在第四靜慮,下想麤動,難可斷故,上無無想異熟處故。
此受無想處。
「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處。下諸天處,其想麤動,難可滅故,有變異受,未可盡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處,可受殊勝無心果故,下非殊勝,故不可生。
不於五淨居、無色生者,上無受無想異熟處故。謂五淨居唯聖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無色無身,無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處故。
問:出此報因?
答: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自下第五、出此報因。
如前第一卷解。
然今即是定前能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別報,同《瑜伽》五十六說。
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無心位為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
又解︰此說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故,招總報。前說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
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利思感於總報。此會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六識中間多時不行,非謂八識。設云一期,此同小乘。彼命終已,當生何處?大乘無文。
《俱舍論》云︰「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勢力盡故,不得生彼自處及下三禪。不造下三定因,及前勢力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盡便墮。生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者,生天後業等。」此義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時,定前必作欲界善業,或謗釋種涅槃故,必生欲界也。
今此不同。
問:彼唯生報,可作是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
答:故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更無失也。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
自下第二、解二無心定。
於中,初總解,後別解。
此即總也。
解第三句頌「及無心二定」。謂「無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位俱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於無想天無心,故知二定無心也。但彼唯有一處,無相類法,故不言無心。
此下四位,有濫有心,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為二。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此下別解。
文雖分六,義有十一:
「異生」者,一、顯得人,聖厭之故。
「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
「出離想」者,三、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
「不恒行等滅」者,四、顯所滅識多少也。
「想滅為首」等者,五、釋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悅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悅,如有心定,亦名為定,義與彼等。此體如前第一卷說,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以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
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顯揚》第一亦作此說,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
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舍》云:「或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問:下品修者?
答:修習此定,品別有三:
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廣大,定當中夭;
下第二文,第六義、三品修別。
下修必退,不能速現前。有即命終者,以論下云,通後報故。若不命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於下通故。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受,四百劫已來,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
問:若退已生色界,彼方生得,生彼之時,光淨等不?
答曰︰不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問:中品修者?
答:大,而不最極,雖有中夭,而不決定;
中品修者,與前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設中夭,形色量別。
此有二解︰
一、據形色量與前別,雖壽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
二云、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
問:上品修者?
答:上品修者,現必不退,後生彼天,最極光淨,形色廣大,必無中夭,窮滿壽量,後方殞沒。
其文可知。
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三品。
此約三根為三,無失。
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說,三品修同。
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行者,因修爾故。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自下第三文,第七、地繫。
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繫攝。
問:何故唯在第四靜慮?
答:說此果所以,即說定所由,如前說故。
如又《毗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義,大廣。
又唯是善,彼所引故,下上地無,由前說故。
第三段中,第八義也。
善定引故,唯善;非在上下地,與前報說義同也。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第四段文,第九義、四業分別。
《顯揚》等,立第五業。此中四業,同於《對法》。彼據別義,亦不相違,於不定中,報、時定不定別出故。通後報者,色界後起,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處則不然。
問:前欲界定是何報耶?
答: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有義:此定唯欲界起,由諸外道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
第五文,第十義者,有義:雖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無外道說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無外緣故,惠解劣故。
五十六說「先於此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也。
有義:欲界先修習已,後生色界,能引現前,除無想天,至究竟故。
此第二義。
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餘下一切地,或一切處,皆能重引現前。
《瑜伽》五十六說「先於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也;「於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現前為勝。
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後起家不於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
問:第四定中,三處為起不起?
答:今此言「除無想天」,不遮餘處,故得起也。雖知離染,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亦得此定。
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染。
問:不爾,如何說名為退?
答:此由厭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下第六文,第十一、漏無漏。
雖言凡聖,初文已說異生,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即為六行有所欣厭,非如滅定為止息想,雖厭而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
五十三說:「以無想定無惠現行,此上有勝住及生故,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幻處故,非聖所入。」
六十二說「無想等至唯有漏」,乃至廣說。
《俱舍》云:「聖者不執有漏為真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曾得、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問:滅盡定者義?
答: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恒行染汙心、心所滅,立滅盡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明二無心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
文雖有六,義有十一︰
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六十六云,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此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今准此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以「聖」言簡。
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伏不離貪。
第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止息想」者,謂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麤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於涅槃功德故起。
第四、滅識多少。「令不恒行及恒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說為染故。《對法》第二、《五蘊論》言「恒行一分」。若說第七唯有漏,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為證,唯有漏。若說有法執,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定名,同前。
第五、釋名。
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彼心、心所滅,名滅定。恒行染汙心等滅故,即此亦名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實總滅為論,即滅盡定。若但從主為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心所名。若據增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說滅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勝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為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為首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無量門。
又解︰二乘、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
問:自在菩薩及如來無有漏第六,無修禪、無色勞慮,何勞偏厭?
答: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
二、由內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
問:修習此定,品別有三?
答: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
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
上品修者,畢竟不退。
自下文第二,義第六、辨三品修。
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說。
滅定許退,唯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能現起。准無想定說下修,退者亦爾,亦有現即不成故。
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者,與上品修者何別?
答︰以修習時有上、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能引現前種類、不能現前種類有別,非以上、中、下根說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
又解︰即以三品根為三品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
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後故。
自下文第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
「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
《瑜伽》第十二卷說︰「唯除如來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
《顯揚》亦同。
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為加行心。
《瑜伽》第十二說︰「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此定。」
《成業論》引《摩訶俱瑟恥羅經》「二因緣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相界」,故入此定。為有正思惟無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
問:何以唯依非想者?
答: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麤,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麤至細,最居後故。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定為先,非無心勝定為先,後有心定起,無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後故,又教說為最居後故。言微微者,謂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為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故稱為微微。
第八義、無漏分別。
雖屬有頂,而無漏攝。
以無漏引,體即無漏種故。
第六十二說︰「滅盡等至,當言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故,無所緣故,非煩惱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能行故。」
若修此定已得自在,餘地心後亦得現前。
前言初修,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二、三會亦有此文。
《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
《顯揚》十八云,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何定為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為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便違。
問︰既爾,此為即是加行心地法,為但非想心地法?
答: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此定故。
不爾,《對法》第十三等說「想受解脫,謂依非想處解脫等」,故知唯屬非想,此中亦言屬有頂故。
問:若爾,云何名超等至?
答:此有二解︰
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
第二解云︰雖起餘地心,鄰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無心,非想為依,不須起非想心為加行。論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定者說。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
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
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為勝。《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無熏習,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
有說︰《大般若》第十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滅定非利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雖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
文第四,義第九、三學等分別。
前言有為善法在學無學身,即名學無學。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說為有學無學,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餘有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種子,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說正與此同。彼說「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無進趣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故,非二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漏、無漏,滅定有為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通有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學無學故。
此定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
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
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上界無此說者。
又雖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極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說,義即無違。
問:天中豈無身證者也?
答:此中且說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
《對法》第九正與此同。
後上二界亦得現前,《鄔陀夷經》是此誠證,無色亦名意成天故。
若後二界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欲界後起,以必不還等方得故。
五十六說︰「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真實義建立故。
《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俱舍》第五廣說。
「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以名也。
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說是色界。
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說,有退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
然彼不知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與上座論議。
佛知不了舍利子說,所以見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毗婆沙》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
問︰生無色者,為一切能入,為有不能?
答︰於藏識教未信受者,若生無色,不起此定,恐無色心,成斷滅故。已信生彼,亦得現前,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於第八識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無色已後無心,成斷故,同無餘依。
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得起,亦得於彼現起此定。
知有藏識,雖無色身,不慮斷滅。
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正與此同。
然舊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說,已建立是大乘說」者,不然。
若大乘說,對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無色,豈不慮斷?
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建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
問︰若爾,諸得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定性聖者。是定性人,聖不下生故。非不定人先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必不熟入無餘。義如第八十〈無餘依地〉說。與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
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為究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為究竟故,聖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或此文意與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
然《對法》第九云,謂無色多分安住寂靜異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為此第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為勝。
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
文第六,義第十一。
下文有二︰
一、明見惑;
二、明修惑。
此即初也。
問:要斷何煩惱得起?
答:要斷見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所故。
問: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
答:此據最後必須伏斷處言。隨此定所依斷道究竟處說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
「此定微妙」,微妙者,殊勝義。
「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
菩薩、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
今顯彼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
有言法空必無遊觀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
上來已明見惑訖。
問:明修惑者何?
答:次下明修惑。
有義:下八地修所斷惑中,要全斷欲,餘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欲界惑種,二性繁雜,障定強故,唯說不還、三乘無學及諸菩薩得此定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
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
二乘中有二︰初異說,後問答。
此初師說。
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或伏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亂義。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故。下七不定。
問: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
答:世親《攝論》第三云,唯說不還等五人得故。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修故。
五十三亦說:「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者,謂俱分解脫。」故初二果不得入。
問:若爾,《對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
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有義: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餘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彼隨所應,生上五地,皆得後起。
此第二師說。
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餘上五地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俱惑種,障定強故,如不動無為,不依下地立。說即初起唯欲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九《對法》四句為證。此中,第二師為勝,文正證故,亦有理故。
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不然。論不說故。又麤定障尚未斷盡,如何能入?
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禪難等。
問: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後不斷退生上地者,豈生上已,卻斷下惑?
答:此第二、問答分別。
薩婆多者,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復不退,起其煩惱,當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卻斷隨應所伏之惑種也。
斷亦無失,如生上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
論主初且理抑橫生異義,卻斷亦無失,如何等?
如生上二界,卻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剛心方斷故。
後正義解。
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雖所伏惑有退不退,而無伏下生上地義,故無生上卻斷下失。
此第三果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下生上地義。
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漏道斷處受生故。
五十九說:「以隨眠潤生,謂見諦者。」
《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說初二果亦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顯五十九說見諦者,唯第三果也。
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現行潤,六行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生。
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為論。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然應四句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然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為,非是擇滅故。
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問:菩薩修惑隨何者?
答:若諸菩薩,先二乘位已得滅定,後迴心者,一切位中能起此定。
下文第二、明菩薩修惑隨何者。
先二乘已得此定,後迴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脫等,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若不爾者,或有乃至七地滿心方能永伏一切煩惱,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能起此定,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能現起滅盡定故。
若頓悟菩薩,義即不定。
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
即《攝論》說菩薩後得智中起煩惱者,不為過失,如已斷者。
「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說。
「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有從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煩惱,如阿羅漢,彼十地中皆起此定,經說菩薩前六地中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復有頓悟決定性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前第三卷引。
即《對法》第十四卷說,此菩薩十地中皆能起此定。
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及《十地經》第八卷第九地中,說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薩有起煩惱,謂悲增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增上者。
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如地前迴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聖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今初成佛即名為得,圓滿成故。
若隨二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數,皆如理思。
又解︰《瑜伽》第十二說,入此定有二︰
一、依非想處相;
二、依無想界相。
《成業論》云「有二因緣能入滅定」,謂如前引。
《楞伽》第七云,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有為行等,乃至廣說,能入此定;於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相故。
《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說。
《對法》第十三等亦說︰「無相(「相」字,金陵本誤作「想」。)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不現行故。」
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性,決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說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緣有為行,即是《大論》、《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想處心,故名緣有為行。若入七地滿心,能念念入此定,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十二據念念能入,緣無相涅槃相,不共聲聞等,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說入無餘依,緣無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亦有為相,似無相界,非真得彼,任運起,無違故。
《大論》第十二說「問︰入此定,不分別我當入」等,乃至廣說,「既無作意,云何能入出此定?
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
又說「出定時,觸三種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
緣三種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說。
問: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
答: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
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
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別故;無漏,可然。
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時得?
謂餘分別,如《對法抄》。
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蘊》、《成業》,出定由先期願,共為此證。
問:解重睡、悶?
答: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謂有極重睡眠、悶絕,令前六識皆不現行。
謂有極重睡眠、極重悶絕。即睡是心數,今無此數,數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緣,令睡得有。有心之時,名為睡眠,此令無心,故名極重睡。
《大論》第一說悶絕是意不共業,即由悶時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生故。悶,即觸處悶也。然由此觸引身分位,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或引無心,即此中極重悶攝。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
問:何故無別悶心所也?
答︰若無風熱等緣而起悶絕,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緣引身分位,故無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不可為例。
疲極等緣所引身位,違前六識,故名極重睡眠。
《對法》第一云︰「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咒術、神力所引,動扇涼風吹等故起。」《顯揚》、《五蘊》各說有因緣。此如《顯揚》第一,故以疲極為首,等取餘者。以六識俱不行故,名為「極重」。「所引身位」者,謂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餘位不然,名身分位。
問︰此既無心所眠,何名為眠?而此中及《大論‧無心地》等說為眠也。
答:此睡眠時,雖無彼體,而由彼似彼,故假說彼名。
此有二解︰
一、由;
二、似。
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而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時,以二義故,假說無心身之分位名眠,實非眠也。
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違六識,故名極重悶絕。
《大論》第一云,由風、熱、淡等,他咒術、神力所引,寫過量出血故,故今言「等」。
然此無別數法,不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然悶有身覺不覺時。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引生。無心時,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是觸處少分。或有心之時,疲極等緣引眠起故。無心時,身之分位眠即是觸處疲之果,故體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無心位,雖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覺,故以為體。即總二言「觸處少分」。前別解二,即取無心分位隨所應現有色蘊為此二體,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由觸引故。
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時訖。
第三、總結。
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二無心定、無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時,第六意恒起,緣恒具故。
問:正死生時,亦無意識,何故但說五位不行?
答:上來第二、答五位訖。
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
一、問死生;
二、釋不說入無餘位;
三、解誰具。
今此第一、寄問寬狹攝法不盡;後、約凡聖辨五有無。初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一切正死生時,亦無第六,何故但說五位無第六?
應言七位故。
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第一師云︰「死生」,頌中別說,即有七種也。謂「及」字、「與」字二字中顯。「及」、「與」二言,各顯一故。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無餘依,應說死生即悶絕攝,彼是最極悶絕位故。
第二師云︰不然。
以《大論》第十三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二乘無餘依位。
何以不爾?
應說八位名無心故。應說死生二位,此五位中即悶絕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
若爾,頌何故說「及」、「與」二言?
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即一相違釋,間隔義故。
此顯六識斷已,後時依本識中自種還起,由此不說入無餘依。
雖六位說是無心,入無餘依,頌中不說,此頌但說斷後復生故,不說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永不生,此說生故。
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此五位中,異生有四,除在滅定;聖唯後三,於中如來、自在菩薩唯得有一,無睡、悶故。
異生四具,如文可知;聖唯有後三,除無想定及天,唯異生得故。此則總說其聖三中,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薩唯得有一定,無睡眠、悶絕二,以惡法故,麤淺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
此中三乘學、無學、三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絕,生死皆無心故。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不盡。
是故八識,一切有情,心與末那二恒俱轉,若起第六,則三俱轉,餘隨緣合,起一至五,則四俱轉,乃至八俱,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如五十一、七十六說。
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
問:總為分別義?
答:自下第二、總為分別。
於中有三︰
一、明俱轉;
二、問答分別;
三、一異分別。
此即初也。
因辨六俱,說八俱轉,文易可知。
若一有情,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
自下第二、問答分別。
於中有五問答,大意若別,則六。此第一問也。
「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情,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
《發智論》說:「云何不現在多識俱轉?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可一時有二識起故。」此論文《發智》根本薩婆多義。
論主質曰︰
若立有情,依識多少,汝無心位應非有情。
汝立有情,依識多少,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識故。
問:又他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有情?
答:卻難外曰︰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無漏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亦爾。
既雙質已,今為正通。
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或異熟識,俱不違理,彼俱恒時唯有一故。
依命根數,順正理師義。
「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為有情。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不然。能有現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此共小乘所許為論。或有第八異熟識義,此不共所許,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故。初是種子假立,後是現行實法。依二多少,立為有情,俱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故。
問:一身唯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
答:次第二、外難曰︰一有情身,一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不爾,一念多無間緣。
問:既許此一引多心所,寧不許此能引多心?
答:下答有二︰初質後解。
論主卻難云︰如汝且許一眼識為緣,能引多心所果生,寧不許此一識為緣,引多異類後心俱起?
非大乘中一引多識為無間緣,如前第五卷說。
今且抑語,或此是前六識相望為緣師義。
正義解云:
又誰定言,此緣唯一?說多識俱者,許此緣多故。
下解有五,如文可知。
我不定說此無間緣唯有一識現相續生,以我許多識俱者,許現在中,此緣多故。自各相望,多緣能引多識果起義。
又欲一時取多境者,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和合力齊,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此返難彼顯多識俱轉相。
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起證。
量云︰諸緣具眼識起時,餘諸緣具耳等識亦應現起,諸緣具故,如現起眼識。
此顯六識多境現前,寧不頓取?
「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
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緣合相似,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問:又心所性雖無差別,而類別者,許多俱生,寧不許心異類俱起?
答:舉心所,以例心王。總名心所,雖無差別,即同心所類,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一念俱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念俱起?
又如浪、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
以外喻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為依,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
此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皆有此文。
此八證中,業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業故。
而今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說不然。彼依少分相依道理為喻,非盡理故。
問:又若不許意與五俱,取彼所緣,應不明了,如散意識緣久滅故。如何五俱唯一意識,於色等境取一或多?
答:又難外曰︰若不許意與五識俱,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了,彼計五識後方生意識故,今云緣過去故,如散意識緣久滅事。
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緣久滅故,彼是明了,為不定過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第三問答。
外人難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
此外人難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五境,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
又除大眾部等諸識俱者,餘諸識不許並生者,說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時緣五種明了境,獨頭者得。雖為此難,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緣五境意亦不明了。
如眼等識,各於自境取一或多,此亦何失?相、見俱有種種相故。
論主喻曰「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既無失」者,此意亦然。
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見有分明多用,境有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問: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答:第四問答。
外人難曰︰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俱起也?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義,由許八識俱起故。
於自所緣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
論主答曰︰如眼識等,於自所緣色等,一已能了,餘眼識更生便無用故,所以不生。
問:若爾,五識已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識了為?
答:此用前義為問,更不別開。
問:外人問曰︰若爾,五識已了,何用俱意為?
答:五俱意識助五令起,非專為了五識所緣。
此論主答。
五識俱意助五識令起,由意引五方得生故,非專為了五所緣故,與五同緣者。
不同緣者,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故。
又於彼所緣能明了取,異於眼等識,故非無用。
此第二解。
又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異於眼等識,彼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之相故,故意助五非無用也。
問:既爾,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何故無二眼識俱明取也?
答︰不然。
此中意起言,有二義︰一、明了;二、助五。設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不可為例。
以意識能明了取,復助五生。
由此聖教說彼意識名有分別,五識不爾。
此總結,意與五相異。
《解深密》說第六識為眼等識俱一分別意識,不說五識為分別,故雖俱現量,作用有異。
問: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答:第五、外人問。
次論主答。
非同境故。設同境者,彼此所依體、數異故,如五根識,互不相應。
謂六、七、八識有寬狹境不同故。
設少分同者,眼識等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三等,如前第四說。雖復相應由四義等,合以一義便簡之盡,謂所依根體、數異。
此所依根有二異︰
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
二、數異,四、二依別故。
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為例。
此即第二、別問答訖。
問: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定異?
答: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
此三義釋不可定一。
「行相」,謂見分。
「所依」,謂根;
「緣」者,謂所緣。
一「所」字通二處故。「相應異故」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為行相,乃至第八變色等為行相等,廣說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
第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七是因,八是果。
又三性、異熟生、真異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敘唯有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聖教亦說有八識故。
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
若八識定異者,十卷《楞伽》第九卷頌說八識「如大海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為因果故,法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
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定異性。
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得,如理應思。
問:若爾,前來所說三能變相是何?
答: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
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
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心與言皆絕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
前之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四真諦相對。
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真諦為論。
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真諦因果等理訖。
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
心所與心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說。
理實俗真,
第一俗,俗非真,唯麤故;
第二俗,窮其至實,乃有四重;
第三俗,有三重;
第四俗,有二重。
展轉皆有至絕言故,如別章解。
如伽他說:
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
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
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頌也。
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差別相故,可說有別;約勝義,勝義真故,相無別也。
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說「無別」。
問:既曰離言,何別不別?
答:以識自性,能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
能所二性即依識立,求不可得。
問: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
答:謂用為能相,體為所相。
若俗諦事中有此用、體,真勝義理中即離心言,俱不可說。
若以初俗執有別,對四真皆有無別理。
第一真門,如幻事故;
第二真門,因果性故;
第三真門,並無我故;
第四真門,心言絕故:俱無別相。
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為能相、實體等為所相無故。
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對三真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相無故。或以見分為能相,相分為所相,以七識為能相,第八為所相等亦爾。一切應思。
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為因果,可別,對二真亦無。
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爾。
推入真門,理皆無別。真門但是遮別,言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
無所相故,能相云何?
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為論,頌中理通。
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有別俗之相,唯說有無差別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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