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七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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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
 
答:一、以理,如前說故,
 
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論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染汙者,是癡等流,如不信等,說為癡分。
 
《瑜伽》五十五說,此二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汙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雖別有,仍說他分。
 
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世俗有。
 
《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為體。彼說增上者,此說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故
 
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慧、想纏彼性故。
 
此下第四,文復有三。
 
上義不然,非思、惠、想纏彼性故。
 
此合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非為纏性,是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即破染分為纏。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惠為彼惡作,一分思、想為彼眠體。
 
總難云︰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為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與眠應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為同喻,因明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為量。
 
應說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此顯正義。
 
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體。
 
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
 
《瑜伽論》言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隨癡相說,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