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七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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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
 
答: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
 
言五蓋者:
 
一、貪欲蓋;
 
二、嗔恚蓋;
 
三、惛沈睡眠蓋;
 
四、掉舉惡作蓋;
 
五、疑蓋。
 
覆蔽其心,令善不轉,是蓋義。
 
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
 
修止、舉、捨,如次為障。
 
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唯心所故。
 
纏有八種︰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妒門中數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纏,不增不減。
 
有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
 
下總解二,總有四說。
 
此初師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
 
何以知者?
 
《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并癡分故,《對法》亦然。
 
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心、心所為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有義:不然,亦通善故。應說此二染癡為體,淨即無癡,論依染分,說隨煩惱及癡分攝。
 
亦通善故。
 
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為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善即是無癡,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故。
 
《對法》言通善等者,顯非定癡分。
 
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變為體」,不言無記。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為體。又無記之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無記非癡、無癡性故。
 
此下第三,文有其四。
 
有義不然。
 
《對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應說惡作,思、慧為體,明了思擇所作業故;
 
惡作,思、惠二法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