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七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尋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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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尋者何?
 
答:尋,謂尋求,令心悤遽,於意言境,麤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悤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
 
二行相同,故一處明。
 
「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別等。以單即複名也,下准可知。
 
「令心怱遽」者,怱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遍緣故。
 
此有三解︰
 
一、從喻,即意識及相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說「言」相似。
 
二、從境,言說「言」是聲性,此「言」為意之所取性,從言為名,但名意言。
 
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說。
 
今此「境」者,通一切法。
 
《大論》第五云,緣名等境,亦尋言說名等義為所緣。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盡,不言言說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
 
身心若安,徐緩為業,身心不安,怱遽為業,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麤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並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義類別故。
 
「不深推度」是尋,「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
 
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
 
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為細推度也,翻惠為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
 
二云、思雖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四卷證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若離思、慧,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尋、伺離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
 
即如《大論》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
 
自下第三、解「二各二」。
 
尋、伺後說故,行相同故,尋、伺初二,染、淨後二。
 
文易可知。
 
有義:此釋不應正理,悔、眠亦有染、淨二故。應說如前諸染心所,有是煩惱、隨煩惱性,此二各有不善、無記,或復各有纏及隨眠。
 
初破前師,次申其義。破他可知。
 
申正義者,謂前來貪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
 
此為初二。下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
 
又解︰或復此二各有現行纏、種子隨眠二。
 
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不定四後有此言故。
 
應言二者,顯二種二:
 
一謂悔、眠,
 
二謂尋、伺。
 
第三、安惠。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
 
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
 
一、悔、眠二;
 
二、尋、伺二。
 
何以知者?
 
梵言特縛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故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
 
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別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