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末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阿賴耶識與幾心所相應?
答: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此舉頌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此釋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以此五種,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轉位,諸心所俱。
問:何謂為觸?
答曰:觸,謂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自下第四、別解五所。
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
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
次下別解,有二︰初廣前,後破他。正三和體,謂根、境、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為彼。
即由二義,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為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豈是合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說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為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問:何謂為分別變異?
答曰:三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
初解變異,後釋分別。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殊,說名變異。變異即是三體上用,正解變異,體即三法。
次解分別。
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此意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為「分別變異」。
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設爾,何失?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為體」?
答曰: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下會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雜集》。復言「根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
《對法論》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殊,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
問︰何故三和唯根獨勝?
答:一、由主故,有殊勝能,名之為主。
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
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
四、由續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
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答: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更有餘能,非獨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問:觸業如何?
答: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即此觸數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問:何以知者?
答:《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
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由前理教,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
問︰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
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為依,非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疏、種子。若說疏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答:《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此攝餘。
由此思體為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云何行蘊?謂六思身。」彼自釋言:「為導首故。」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受依為業」?
答:《集論》等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
此即總舉唯受所由。
問: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答: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
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相鄰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鄰。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
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問: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得有實體?
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此立宗也。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自下三因,此即初也。
《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
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
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是食攝故,
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能為緣故。
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
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為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三和;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三部不同。
問:云何為作意?
答: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
解第二數,文可知也。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顯揚》等同。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
一者、令心未起正起,
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
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
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
問︰作意警於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
答:於此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
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
答: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即是作意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
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
問︰此質不定。為如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
答:於此難中,復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有說令心迴趣異境,
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
《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定故。
「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
救第二云︰據修定中勝作意說,故與定別。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
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所明,觸為先說?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問:云何為受?
答: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
解第三數。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解「起愛為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
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受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說受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問:云何受有二種?
答:有作是說,受有二種:
一、境界受,謂領所緣;
二、自性受,謂領俱觸。
初敘彼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云︰
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初敘計訖。
二、論主破云︰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
今應問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領,非緣名領。
四、論主難。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此牒彼計。
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正難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六轉攝。此難體破。
彼返質云︰受領於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為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
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問: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答: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
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捨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此牒彼計。
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可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此結非也。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
問: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
答:十四、論主答。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
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
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
設爾,無失。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問:云何為想?
答: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
體性可知。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
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
此業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疏起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業不遍。
問:云何為思?
答: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
其義可知。
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謂《瑜伽論》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問︰思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問:藏識云何與五遍行相應?
答:此五既是遍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
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
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或雖不同,亦兼取彼。
《瑜伽論》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此約實義,名所緣等;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有所簡︰時,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依同其境各別;緣,簡別見;事,簡體多。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問:第八識何故唯與捨受相應?
答:此識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
此有二文︰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後簡不與餘所相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難。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復有五義︰
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言憂喜。
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
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麤。
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
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捨受。
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若麤動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相極明了故。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麤動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一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勝解故。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由此五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境等,故唯與捨俱。
雖有二解,前解為勝。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緣,住善惡業勢力轉故,唯是捨受。
此第二復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真異熟,待現緣故,非此相應。
顯此不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說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問:云何第七識恒緣執第八識為自內我?
答: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恒執為自內我。
「常」者,相續義;「無轉」者,一類義。「我」,是一、常。故此似我,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問::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變,寧執為我?
答:故此但與捨受相應。
顯我不緣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
由前三義,故唯捨俱。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問:若爾,如何此識亦是惡業異熟?
答:薩婆多等,為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
此依彼宗,故以為難。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亦應然。
即返質答。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捨受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
此顯所由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此質解也。
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之行,名為捨故,通不善招。
問︰返詰雖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二故,得為惡果,不同禪定寂靜。此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問:外人復難:如何此識非別境等心所相應?
答: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捨已,便難唯五俱。
互相違故。
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謂欲,希望所樂事轉,此識任運,無所希望;
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故無有欲。
勝解,印持決定事轉,此識瞢昧,無所印持;
勝解印持,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此識行相ৄ짞⩗禘篼쥢㩝褸�줻ꥏ褐襍ह민즕姄᥋�㣀⦬t;/div>
念,唯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劣,不能明記;
念相,明記曾習事轉。此識昧而且劣,恒緣任運現在之境,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定,能令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
定雖影像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緣。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疏,行相不爾,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業轉。
慧,唯簡擇德等事轉,此識微昧,不能簡擇。
「德等事」者,等失、俱非。餘文可解。
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此總結也。
已說別境非此識俱。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問:云何此識於善、染污等亦不相應?
答:此識唯是異熟性故,善、染汙等亦不相應。
異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說不相應,不定中無記,何非此識並?
為答此問,故次說云:
惡作等四,無記性者,有間斷故,定非異熟。
「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相應。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問:法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阿賴耶識,何法攝耶?
答:此最初問。法有四種,何法所攝?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
一、世俗;
二、勝義。
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麤重、生滅、非安隱故。
無為善法,名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麤顯非愛果故。
諸有漏法,名勝義不善,自性麤重,不安隱故。
有為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麤重,濫不善故。
虛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
善有三者:
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謂有為善法;
三、性安隱善,謂無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汙法;
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三者:
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
三、真實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
四、勝義善,謂善無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種子亦爾;
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四者:
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爾;
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
四、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此識唯是無覆無記,異熟性故。
下答,有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異熟若是善、染汙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
別有三釋。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末自解。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
第二因云:
又此識是善、染依故,若善、染者,互相違故,應不與二俱作所依。
此識既是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又此識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極香臭,應不受熏;
如前已說,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問: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無熏習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
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問:云何為無覆?
答: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何名無覆?覆,謂覆障,體即染法。覆義如何?障聖道故。
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合以二義,解其「覆」字。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故名為覆。
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總結釋也。
問:何名無記?
答:記,謂善惡,有愛、非愛果及殊勝自體可記別故,
何名無記?記,謂善惡。
此有二義,可名為記:
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
二、善惡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ࢤᦈ导쥏﨨襈夹⤸楰ꨨ覭䯼징楾禭䦞쯼쩫䦀祦⦘累﨨襈妕导쨪ꥐ�ꨨ裀⦬t;/div>
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
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問:云何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答:觸等亦如是者,謂如阿賴耶識,唯是無覆無記性攝,觸、作意、受、想、思亦爾,諸相應法必同性故。
此四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不違也。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又觸等五,如阿賴耶,亦是異熟,所緣、行相俱不可知,緣三種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說觸等亦如是言。
此師意說,例於識體,五種義同︰
一、異熟;
二、所緣、行相俱不可知;
三、緣三種境;
四、五法相應;
五、無覆無記。
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
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俱。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難亦然。
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
此不成救。與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
此理不然。
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
問:了別在識不通餘,何得觸等例行相?
答: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
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妨難。
問:難陀論師等多人如何作解?
答:有義:觸等如阿賴耶,亦是異熟及一切種,廣說乃至無覆無記,亦如是言,無簡別故。
此難陀論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此第三說。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
此論體例,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必異說。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問:云何護法破難陀論師等多人義?
答:彼說非理。
第一、非也。
所以者何?
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三、論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義。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能受熏。
如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染中舉貪,「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減,義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無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非所熏。
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者,過失便多?
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
問︰何者名過失?
答︰頓生六果失。
問︰何故心所受熏,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後,種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
受熏例應爾,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
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熏,故今以為喻。
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
若爾,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
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
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以「不能持諸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
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問:第三師言:受熏何失?
答:論主牒破。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體。
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問: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答: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主復徵。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外人復云︰皆從彼起。
論主復云:
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
《成業論》中,廣破此義。
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八卷如何通?
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果」言故。
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種。
論主復非。
若說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為無用。
初二句牒,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
問︰既爾,護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
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問:若爾,《成業》難多種生一芽,何為會釋?
答曰:彼破經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問:外人云︰次第生果?
答:亦不可說次第生果,熏習同時,勢力等故。
同熏之種,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餘觸等種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問:外人復云:六果頓起?
答:論主復難: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
問:有何過失?
答:勿一有情一剎那頃六眼識等俱時生故。
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何違?
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
故唯心王持種,於理為善。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
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問:彼復轉救: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
答: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種、受熏,名一切種故。
問:論主復問,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
答: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謂觸等五,有似種相,名一切種。
此解「似種」。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名為似種。
問彼何故須然。
彼答。
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此顯三因,觸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同之失。
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生無色界既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若但緣本識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疏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此似種相,不為因緣,生現識等。
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根、境等。「等」者,等取諸根、境等。
此如何等?
如觸等上似眼根等,非識所依;
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喻。鏡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問:論主難云: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
答: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
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由此前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
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毗達磨經》言,執受有二︰
一、五色根及根依處;
二、相、名、分別習氣。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意?故所說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證。
此總非也。
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此下正難。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
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說,非謂一切。
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
此例幾門?
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徵起。
問:阿賴耶識為斷為常?
答:此為問也。前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此第二、正答所問。
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歸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
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解釋。此即初也。舉頌二字,正答前問。
經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
僧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為簡彼宗,言非常、斷。
問:恒義如何?
答: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先解「恒」義。「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者,未曾斷義。
問: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答: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言「施設」者,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此言顯上相續之義,此義可知。言「性堅」者,四義受熏,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復言「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此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
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故。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問: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答: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
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此上解「轉」。
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
一、無記;
二、堅;
三、可熏,非常、一是;
四、相應,可為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有三義喻。
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瀑流,因果法爾。
下解譬喻。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如瀑流水,非斷非常,相續長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
「暴」,謂卒暴,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又如瀑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
又識持種,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瀑)流」。
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又如瀑流,漂水下上,魚草等物,隨流不捨。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
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
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問: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
答:此下有三︰
初、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
二、破上座部師;
三、破經部。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故。
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體故。
問: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答:過去、未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說恒有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問: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答:第三、外人反云。
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若不摧邪,難以顯正。
此論主答。
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正理。
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
我宗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方成非斷?
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問:因現有位,後果未生,因是誰因?果現有時,前因已滅,果是誰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
答:外難云︰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
初但難斷,今亦難常。
若有因時,已有後果,果既本有,何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寧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論主反質,即第六也。
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
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體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義,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
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故,由如於因;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體故,猶如於果。
無因無果,豈離斷常?言我不離,汝豈離耶?
初隨返質,唯難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因果義成,依法作用,故所詰難,非預我宗。
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詰難,非預我宗。「預」者,關也。
體既本有,用亦應然,所待因緣,亦本有故。
此第八、論主難。
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
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如於體。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又相、未相法應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
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不合故,用不起」者,應難彼云︰既言諸法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有,未來應起用。
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
若言緣等或未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名現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
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
又言未來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現在。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在之法有能生用?若言後果若緣不闕,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緣起正理。
第九、曲結申正義也。
問:因果等言,皆假施設否?
答: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
自下申其正義。
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已說。
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此是立宗。
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
謂大乘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
其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何者為假?識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如是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此結勸學,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中道」者,無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因此總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諸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果,以說去、來。
問: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
答: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
三、依唯識,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
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
今猶未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說。
問:有餘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
答: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
於中有三︰
一、總立宗;
二、出所以;
三、結救意。此即初也。
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並生過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
下出法體,有三:
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此中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時。
生時酬因,滅時引果,時雖有二,而體是一。
下顯因果不斷之義。
二、於一法辨。法生時酬因,即後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今此所論,即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
三、於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體相雖殊」,因、果二法故。「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難,誰有智者,捨此信餘?
此總結也。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
既離斷、常過,又無前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
難大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何容一念而有二時?
下破,有七,今總非云「彼虛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時?此第一難。「念」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分。
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此第二難,義意可知。
已下徵滅。
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此難令同薩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有故名生,既是現在,無故名滅,寧非過去?
此令同大乘,滅是過去故。
問: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滅體是有。
答:今難之云︰
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以生違滅,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在非有。
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生既現在有,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又二相違,如何體一?非苦樂等,見有是事。
此立比量。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不同一體故。
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彼宗現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生滅若一,時應無二;生滅若異,寧說體同?
生滅若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故生滅時俱現在有,同依一體,理必不成。
生滅二時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
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經部師等,因果相續,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識能持種故。
破諸部計,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徵,便曰︰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為勝義。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賴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
破之量云︰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非第八故,如聲、電等。過、未無體及無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緣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有為諸法,從緣而生,名為「緣起」。勸彼應信大乘正理。
問:此識無始,恒轉如流,乃至何位,當究竟捨?
答:此第八段。
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第十句,第十門也。
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廣解之。
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此正舉頌,總答問也。
謂諸聖者,斷煩惱障究竟盡時,名阿羅漢。
下廣答也。
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
「謂諸聖者」,即通三乘。「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
下有三師,此既總文,亦為三釋。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八地菩薩,隨應二釋。此中唯依斷煩惱障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所知障故。
問:其相如何?
答:爾時,此識煩惱麤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
由於彼位,此識之中煩惱麤重永遠離故,說之為捨,非體亦無。此「麤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等說種子麤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麤重,無堪任性,亦名麤重。然今但取種子,非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故,說名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麤重,亦說為捨,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
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答:此中所說阿羅漢者,通攝三乘無學果位,
下正廣解。
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
初有三師,第一師中有五︰
一、釋頌文;
二、問;
三、答;
四、徵;
五、釋。
「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答:皆已永害煩惱賊故,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永不復受分段生故。
阿羅漢言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
問:何故不言阿羅漢離所知障?
答:所知障體,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問:何故不言阿羅漢離變易死?
答: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故;已離繫縛,得解脫故,無分段死。
問:有學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故不得名應供耶?
答:非一切時堪受供故,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問:云何知然?
答: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問「云何知然」。
〈決擇分〉說:「諸阿羅漢、獨覺、如來皆不成就阿賴耶故。」
第三、此答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說四句分別,謂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有成就阿賴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入無心位;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入無心位;有俱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集論》復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
又如《雜集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如來故。」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不說自成。
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
此師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為捨。三乘無學,我愛種盡,乃名為捨。
外人復問:若爾,菩薩煩惱種子未永斷盡,非阿羅漢,應皆成就阿賴耶識,何故即彼〈決擇分〉說不退菩薩亦不成就阿賴耶識?
答:第四、徵也。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為捨,菩薩煩惱種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為此難也。
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
不退有二種︰
一、已得不退;
二、未得不退。
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初地已去,證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增進。初說迴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
由是不退總有四種︰
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
二、證不退,入地已往;
三、行不退,八地以上;
四、煩惱不退,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
今說迴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
以得證淨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退。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迴心趣向大菩提者,必不退起煩惱障故,趣菩提故,即復轉名不退菩薩。彼不成就阿賴耶識,
第五、釋也。彼說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故。
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應亦名捨,以全未捨故。若不爾,直往八地已去,應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賴耶故。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未捨阿賴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
答:即攝在此阿羅漢中。故彼論文不違此義。
彼攝在此阿羅漢中,從本說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此中說義。
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說,此亦不論。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說。
又不動地已上菩薩,一切煩惱永不行故,
此即護法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
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
四理證知︰
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說捨。
法駛流中任運轉故,
此第二理。
《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此第三理。
《十地論》說,初地至六地,名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為廣行。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廣。
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名為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
今〈菩薩地〉、《瑜伽》七十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
此約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
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
初地已去,於六波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
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剎那剎那轉增進故,
此第四理。
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倍前。
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此四因中,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第二因簡前六地;第三因簡第七地;第四因簡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不退,捨賴耶名。
然此菩薩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而緣此識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
上解不退。下解捨名也。
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由斯永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亦說彼名阿羅漢。
此師意說,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捨,以阿賴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故,如前應知。
問︰若現不執,即名為捨,七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捨。
答︰此不然,非畢竟故。畢竟不行,方名為捨故。
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識。
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違理。
初師名捨,斷種名捨。
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有義:初地已上菩薩,已證二空所顯理故,
下文有六︰
一、正釋;
二、破;
三、救;
四、徵;
五、會;
六、難申正義。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
此第一因。即難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此第二因。
二智即是正體、後得。
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此第三因。
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此第四因。
即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雖為利益起諸煩惱,而彼不作煩惱過失,故此亦名不退菩薩。
即第五因,名為不退。
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論》七十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然此菩薩雖未斷盡俱生煩惱,而緣此識所有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為自內我,由斯亦捨阿賴耶名,故說不成阿賴耶識。此亦說彼名阿羅漢。
上釋不退。下辨捨。
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初也。
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解。
故《集論》中作如是說:「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咒藥所伏諸毒,不起一切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惱」,故亦說彼名阿羅漢。
下引證也。
《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為失。無漏智力如咒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失故。此中亦名為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阿羅漢中。
彼說非理。七地已前猶有俱生我見、愛等,執藏此識為自內我,如何已捨阿賴耶名?
第二、破也。
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若彼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說名為捨,則預流等諸有學位亦應已捨阿賴耶名。許,便違害諸論所說。
「若彼」已下,乃至「為捨」,第三、牒前師救意;「則預流」下,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徵難辭。此下難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賴耶名,然聖教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見名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以有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皆由正知,不為過失,非預流等得有斯事,寧可以彼例此菩薩?
十地菩薩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為過失故。如《瑜伽論》七十八說,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汙相,謂正知故起等。
彼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而第七識有漏心位任運現行,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
下第六段、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雖由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麤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
其第七識一類無斷,任運現行,非相麤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預流等同?有時執故。
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為捨?
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此結非也。
第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說捨?彼〈決擇分〉七十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說,八地已去,一切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
故此釋非,前二師是也。
然阿羅漢斷此識中煩惱麤重究竟盡故,不復執藏阿賴耶識為自內我,
下結正義。
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羅漢攝,有種染故。
三乘無學,方名為捨。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說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已盡故,並名為捨。
由斯永失阿賴耶名,說之為捨,非捨一切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說名為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
問: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答:勿阿羅漢無識持種,爾時便入無餘涅槃。
無第八體,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八識體。此中說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約能所藏以為捨也。
問:第八識有多名?
答:然第八識雖諸有情皆悉成就,而隨義別,立種種名。
上來已廣阿羅漢訖。
下正解捨。
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
一切有情皆有此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謂或名心,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
梵云質多,此名心也。
《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云:「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一邊說。
或名阿陀那,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
梵云阿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凡聖。
《攝論》第一云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義說,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說,約根為論,至下自知。
或名所知依,能與染淨所知諸法為依止故;
「所知」者,即三性。
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
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
故《中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或名種子識,能遍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
即與諸法為種子義。
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中義。
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
《攝論》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識,亦名為意;及《寶性論》等眾名,如別抄說。
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或名阿賴耶,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見、愛等執藏以為自內我故。
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故。
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等法不失故。
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為所藏。
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
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
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
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論染為能藏義。
此名唯在異生、有學,非無學位、不退菩薩有雜染法執藏義故。
此在異生、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
非無學位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或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
此意顯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非如來地猶有異熟無記法故。
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剛心菩薩云何猶有異熟識名?
有漏皆捨故。由此義故,種子生現異時,說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文證如來地方捨故。
若不爾者,爾時已捨,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捨此識?
既不名佛及不說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若說金剛心已捨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淨中說。
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縛說,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彼處故。
此准能緣以分三位︰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汙末那緣阿賴耶;
二、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
三、但為末那緣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七地以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捨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緣無垢識,以能緣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緣分三。
或名無垢識,最極清淨,諸無漏法所依止故。
唯無漏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識。古師立為第九識者,非也。
然《楞伽經》有九種識,如上下會。
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此名唯在如來地有,菩薩、二乘及異生位持有漏種,可受熏習,未得善淨第八識故。
今顯此識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
有為無漏皆不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如契經說:
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
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
此即《如來功德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釋。「界」者,性義等,如下當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當別對,巨細料簡。
問:何故此中不說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
答:《攝論》第二說:「阿賴耶識為性,心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為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中不說小乘之名。
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然此位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名知。
問:名有眾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說餘者?
答:阿賴耶名,過失重故,最初捨故,此中偏說。
雜染執藏,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此中偏說。唯說阿羅漢捨,不說捨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說依縛異熟捨位。
問:異熟識體何時捨?
答: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提時捨,聲聞、獨覺入無餘依涅槃時捨。
前言識名通局,不論捨之位次;「阿賴耶名」以下,方明眾名捨之位次。
將得菩提,捨異熟名,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
然准下說,此為二義︰
一云、種生現同時。有二。
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正捨名捨。
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
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
金剛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熟,既無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名為將得。
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
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來,名為將得。
爾時捨異熟識,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捨,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
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體。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
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與前乃別?
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二乘,正入無餘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縛義。
問:無垢識體,有捨時?
答:無垢識體,無有捨時,利樂有情無盡時故。
以大乘人不入寂滅故。
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真如為論,非謂入寂為同,答也。
阿賴耶識,上已說捨,不須重說。
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謂此心等,隨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捨。
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
「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
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問:第八識二位?
答:然第八識總有二位:
一、有漏位,無記性攝,唯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緣前說執受、處境。
前來八段十義解本頌訖。
此下第二、總料簡之。
此識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
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分亦名異熟。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緣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
「處」,謂處所,此有三門,謂性、俱、境。
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次前已說。
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俱、恒轉,通因果故,此中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
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此唯如來地,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
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滿故,無有不善。
與二十一心所相應,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
假實通說,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問: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答:與一切心恒相應故,
觸等五法與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
問:何故有別境?
答: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由此有欲,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於所觀境恒印持故,
故有勝解,勝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減。
於曾受境恒明記故,
由斯有念,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故得有定,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故言有惠,非少於境不知而說,亦非誤知,恒時決擇,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
如來不爾,故念、欲俱。
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恒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問:何以有善等十一?
答: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善十一數,法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等俱。
無染汙故,
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問: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答:無散動故。
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散心有。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麤動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伺。
此尋、伺通無漏等不?
下不定中,自當解釋。
然不說佛亦有尋、伺。
問︰不放逸,依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來應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說無。
問︰佛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
問︰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防,何故不許?
答: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當知。
此亦唯與,捨受相應,任運恒時,平等轉故,
亦如本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地論》說不可動搖,非如餘智。
問:依何靜慮而起此智?
答: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說。
有說通下六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不變易故。六十三說:「阿賴耶識,與捨受俱,於三受位,俱行不絕。」所餘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
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六十九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見道。以此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
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以一切法,為所緣境,鏡智遍緣,一切法故。
此辨緣境。緣十八界有為、無為。鏡智遍緣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現自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轉何界識生鏡智等。
上來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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