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論主難云: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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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論主難云: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
 
答:謂若是觸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門。
 
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由此前說一切種言,定目受熏、能持種義。不爾,本頌有重言失。
 
此顯正義。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若不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受中,復言緣種故。
 
若彼救言「緣種子者,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理亦不然。
 
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毗達磨經》言,執受有二︰
 
一、五色根及根依處;
 
二、相、名、分別習氣。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此有何意?故所說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證。
 
此總非也。
 
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此下正難。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相應故。
 
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說,非謂一切。
 
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
 
此例幾門?
 
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徵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