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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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
 
答:十四、論主答。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
 
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