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藏識云何與五遍行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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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藏識云何與五遍行相應?
 
答:此五既是遍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
 
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之為等。正與此同。
 
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或雖不同,亦兼取彼。
 
《瑜伽論》等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同,其實各別。此約實義,名所緣等;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又此約影像說為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說為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有所簡︰時,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依同其境各別;緣,簡別見;事,簡體多。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意,唯依事簡。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