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文章索引

 
問: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答: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
 
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不捨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此牒彼計。
 
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可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此結非也。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