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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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答: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顯可熏義。不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
 
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此上解「轉」。
 
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即皆具足。
 
一、無記;
 
二、堅;
 
三、可熏,非常、一是;
 
四、相應,可為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有三義喻。
 
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瀑流,因果法爾。
 
下解譬喻。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如瀑流水,非斷非常,相續長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
 
「暴」,謂卒暴,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稱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又如瀑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眾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
 
又識持種,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瀑)流」。
 
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又如瀑流,漂水下上,魚草等物,隨流不捨。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
 
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
 
此合法喻,釋其大意。
 
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剎那剎那果生因滅,果生故非斷,因滅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