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本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答:此即外問。
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
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又准下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
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
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識離蘊不共許故。
今總答之。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答中有二:初總次別。
此即第一。
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楷定之義,如常應知。
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
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二頌,《阿毗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
此簡小乘阿毗達磨,是大乘故。「阿毗達磨」及「契經」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
已下經中皆有三:
初、引經頌;
二、長行別解;
三、末後總結。
更於下文,不繁指述。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此後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
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
下釋有二: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
此即初也。
謂有難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識耶?
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
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此初判也。下半可知。
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
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
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親生諸法,故名為因。
下別釋,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
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
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
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親生諸法。
「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生故。
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
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依是緣義,即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等為依止,故名為緣。
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
此總解頌,即現執持諸法識也。
「無始時來」,牒上四字;「與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
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謂能執持諸種子故,與現行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及為彼依。
下別解依。
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
現所執持,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變為彼者,謂變為器及有根身;
下別釋依,即是所緣變之境界。
不說變種者,相沈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
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
如何為依?
先釋五識。
以能執受五色根故,眼等五識依之而轉;
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
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
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釋意識者,
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
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轉」。
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
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
末那、意識,轉識攝故,如眼等識,依俱有根。
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
量云:八應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
此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
此亦不爾。
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
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或若不爾,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但諍俱有。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第二、總結上二句頌。
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解有諸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
此等初也。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謂由有前第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
此下第二、廣前「有」義。
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
此正釋也。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
云界者,因,則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
現行染法,名為「流轉」。
種子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
《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轉?
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
問: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言「諸趣」?
答:雖惑、業、生皆是流轉,而趣是果,勝故偏說。
下正料簡,有二義解,此初義也。
解此難云:雖惑、業、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
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為執持。此即依執依持名執,識為現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境故。此解與前別。
與前解同者,
惑諸趣言,通能所趣,
此第二義。
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
問:何故能趣亦名為趣?
答:趣是所趣,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謂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諸惑、業、生皆依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第三、總結。
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
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問: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答:及涅槃證得者,由有此識,故有涅槃證得。
自下第二、解下句頌。
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別解,後總結。
此初也。
謂上「由此有」言,亦通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得。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令修行者證得涅槃。
此廣別解。
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
身中無漏種,名「順還滅法」。
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證滅也。
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應釋。
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
或攝世間淨,遠證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
《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
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故。
問: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槃?
答:此中但說能證得道,涅槃不依此識有故。
下料簡有三義,此初也。
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疏則可依,今說親故。
此第一師。
或此但說所證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
此第二說。
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或此雙說涅槃與道,俱是還滅品類攝故。
此第三義。
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
謂此意說: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
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
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
是彼品攝,非是彼體。
問: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答:謂涅槃言,顯所證滅,後證得言,顯能得道。
即頌「涅槃」言,顯涅槃等故。
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由能斷道,斷所斷惑,究竟盡位,證得涅槃。
謂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能所斷證皆依此識,是與還滅作依持用。
第三、總結。
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與還滅為依持用。
一「斷」言,通能所也。
一「所」言,通斷證也。
此中三說,應准解頌。
次第二解。
又此頌中,初句顯示此識自性無始恒有,後三顯與雜染、清淨二法總別為所依止。
於中有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
此初總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
後之三句顯此識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界,性、因義故。
問:何者為染淨?
答:「由此有諸趣」,是能依染法;「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問:何者染法?
答:雜染法者,謂苦、集諦,即所能趣生及業、惑。
下別解也。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生及業、惑是也。
此別相解。
然生、業、惑,皆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無記法等生,唯苦諦。
解染別中,雖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諦。
問:何者淨法?
答:清淨法者,謂滅、道諦,即所能證涅槃及道。
謂滅、道二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
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
前言聞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彼二皆依此識而有,依轉識等,理不成故。
第三、總結。
染淨二法皆依此有。
轉識不能無始恒有,為染淨法總別依故。
總結上也。
問:此識體無始相續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答: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
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後配。
此初也。
或復初句顯此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此總科已。
下別屬當。
謂依他起、遍計所執、圓成實性,如次應知。
「謂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
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
「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生彼趣也。
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
「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
涅槃、證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也。
依他性本,即此識故。
次配三句,如此應知。
然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理無違。
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
釋第一經訖。
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今此頌中諸所說義,離第八識,皆不得有。
此總結也。
即彼經中復作是說: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達磨經》中第二頌也。
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下釋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
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
然始卻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下第二、總取第三句。
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賴耶也。
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
此中以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此正述阿賴耶名義。
問:外執云:三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敘。
答: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是常。今阿賴耶識,
非如勝性轉為大等,種子與果體非一故,
此遮僧佉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一。
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說體性異故。
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諸法及識,能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計異也。
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
然卻結「故名阿賴耶」言。
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故說此識名阿賴耶。
頌中但破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我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
然今有情執為我者,頌中所無,義意增說。
以執為我,正名藏故,具此義故,名阿賴耶。
或「故名阿賴耶」言,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
前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
問:「勝者我開示」者義?
答:已入見道諸菩薩眾得真現觀,名為勝者,彼能證解阿賴耶識,故我世尊正為開示。
下第四句。
入地菩薩,名為「勝者」。
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為開示。
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
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答:或諸菩薩皆名勝者,雖見道前未能證解阿賴耶識,而能信解,求彼轉依,故亦為說。
不問地上、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
地前雖猶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轉依之果,故亦為說。
「我」,即世尊自指稱也。「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說地上,已前同故。
《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解,與此稍別。
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此總結也。
唯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尊為勝者方解說故。
六識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等,與此文同。
《解深密經》亦作是說:
阿陀那識甚深細,一切種子如瀑流,
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長行自解。
問:第八識何名阿陀那識?
答:以能執持諸法種子及能執受色根依處,亦能執取結生相續,故說此識名阿陀那。
此三義釋。
《攝論》有二,無初種子。
若望種子,即名「執持」,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
或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
若望外依處,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
識義如常故,前、中、後頌俱不解「識」。
具此三義,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卻取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說甚深;趣寂種性不能通達,故名甚細。
五種姓中,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此唯凡夫。
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
「通達」者,謂無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不通達。
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
非有大乘種姓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不為說。
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造修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
二乘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迴心,不作唯識觀、三性觀等。
唯此所除,佛不為說,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
由此應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過故。
即解於上一句頌訖。
次下解第二句。
問:第八識何名一切法真實種子?
答:是一切法真實種子,
正出現行,此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緣擊便生轉識波浪,恒無間斷,猶如瀑流。
此即正出識之功能。翻顯於喻,正生論文「恒無間斷,猶如暴流」。第二句訖。
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別過」,卻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
凡即無性,愚即趣寂。
即前所除。
問:第八識何故世尊不為凡愚開演?
答:恐彼於此起分別執,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若起分別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
凡,無聖道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義說,恐有此過,故我世尊不為開演。
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恒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凡愚等說?
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般若毱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說:是佛說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為非善說。
此不達義,謂不為說。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便增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關第七俱我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
此即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皆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性海,學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
然觀凡愚,俱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為說之。
然復有難「如外道等,雖為不說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無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返增重病,彼便執為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說。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說。
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義。
問:《入楞伽經》言第八識之相?
答: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第三、總結。
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
「楞伽」,是師子國山名也。
言「入」者,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法,故復言入。
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豁,無有斷絕時。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踊而轉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如海遇風緣,起種種波浪,
現前作用轉,無有間斷時。
藏識海亦然,境等風所擊,
恒起諸識浪,現前作用轉。
頌言別者,理准可知,無勞別解。
但此頌中法、喻相屬,隨文可悉。
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境相分熏種也。
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緣緣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為須受用故,亦說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擊生故。
故法中言「恒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亦是恒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能是現前作用。
眼等諸識,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故知別有第八識性。
此總結成識有用也。
「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皆別說有此第八識。
「大乘經」者,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覆,愛結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取識」等,皆是所等。
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
下外人以經為不定,不許為至教故。
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諸大乘經皆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讚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增壹》等至教量攝。
說「至教」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失。
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
不爾,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佛語故。
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第五也。
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
然初四因有隨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又若以契經為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成,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
前四種因皆以末後因成立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為宗有四,皆以「許能顯示」等為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為宗,兩對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為九。又總以中間四對為宗,唯取「許能顯示」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知。
然《攝大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此對小乘有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發智》等為不定,彼亦不違人無我。諸師於此未能了達。
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食邑,即是勝軍論師。
四十餘年,成立一量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
我師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
且《發智論》亦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
雖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
若以《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許《發智》,非佛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
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
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問: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
答: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
自下第二、引《莊嚴論》為證。
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因證大乘是佛說,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
然《莊嚴論》頌文,彌勒所說,長行釋者,世親所為,舊人不知,總謂天親作,謬也。
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羅曳尼,此聲轉之異。婆羅門十八姓中,慈為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姓家,故以為號。
今《莊嚴論》說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離之,故為八種,本合為一,長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說。
一、先不記故。
若大乘經,佛滅度後,有餘為壞正法故說,何故世尊非如當起諸可怖事,先預記別?
謂小乘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
若爾,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
《莊嚴論》言「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
應立量云: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佛先應記,宗也;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
餘可怖事,謂《正法滅經》說,瞻波羅國某城邑有諸比丘,滅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此中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說故。外道非自法內,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無不定失。又諸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佛先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說,如疥癬故。
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个比量,彼論中廣說。
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不說。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
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
一、無功用智恒起現在前,即惠、天眼所見;
二、恒作正勤,守護正法;
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
如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
彼論雖無文傳小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說言「師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內,自說大乘或亂正法,豈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
今應難言:世尊何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說壞正法,名為大乘,初總說言自食其肉?
應立量云: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為自食。
二、本俱行故。
大、小乘教本來俱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
《莊嚴論》言「同行」者,同一時行也。設許前難佛滅後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
量云: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然成佛說諸大乘經真是佛說,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如《增一》等。又小乘經應非佛說,與大乘經本俱行故,如汝許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為相違過。何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大乘一時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
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耶?彼無廣解。
三、非餘境故。
大乘所說,廣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故大乘經非非佛說。
《莊嚴論》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
大乘理教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為說。
「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
應立量云: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
不言契經攝,即大乘論為不定失。
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今為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說,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識教。
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
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故;
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異智生故;
三、緣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
四、不普故,雖緣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
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無依,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
故大乘經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
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
四、應極成故。
若謂大乘是餘佛說,非今佛語,則大乘教是佛所說,其理極成。
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翻覆自違?
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說,不是佛說,皆有過失。
五、有無有故。
若有大乘,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離此,大乘不可得故。
《莊嚴論》「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為一。
彼言有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
非體者,若汝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
若言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
無佛乘者,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誰出世說聲聞等,意同前。
又此佛別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
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彼智為體,有局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所說是,離此所說,大乘無故。
量云:諸大乘體等,定以此教而為能詮,許能顯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若無大乘,聲聞乘教亦應非有,以離大乘,決定無有得成佛義,誰出於世說聲聞乘?故聲聞乘是佛所說,非大乘教,不應正理。
若無大乘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說聲聞乘?佛應別有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攝故,如餘二乘。
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一故,如聲聞等。
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
彼論廣中言: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得大菩提故。
有四因緣,非以聲聞乘為大乘體。
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故。
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出乳故。
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乘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
又五因故,大乘與聲聞乘相違。
一、發心異;
二、教授異;
三、方便異,皆為自得涅槃故;
四、住持異,福智聚少故;
五、時節異,三生得解脫故。大乘翻此,故非即聲聞乘。
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說者。
六、能對治故。
依大乘經勤修行者,皆能引得無分別智,能正對治一切煩惱,故應信此是佛所說。
《莊嚴論》云「七、能治」。
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
若求佛者,先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
量云:大乘是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說法空故者。
七、義異文故。
大乘所說,意趣甚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謂非佛語。
大乘意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
彼廣中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毗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今不違三相,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毗尼故,菩薩以分別為煩惱;廣大甚深即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
量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以為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為堅等,貪愛以為父等。
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總結之也。
如《莊嚴論》頌此義言:
先不記俱行,非餘所行境,極成有無有,對治異文故。
自引頌中末後「故」字,通為上因。
然彼論第一卷第二品說,先略為八因,後廣為細,各各分別,尋之大精。
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經故。
先云「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乘莊嚴經故。
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等,廣成立已。
問: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
答:下引共教。
初總次別。此即總也。
即引聲聞乘經以密意說此識,如《攝論》第二。
下別之中,有四部別,文即為四。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密意說此名根本識,是眼識等所依止故,譬如樹根,是莖等本,非眼等識有如是義。
《攝論》亦同。
摩訶僧祇,名大眾部,釋此部等名,如《宗輪記》。
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故。非六轉識可名根本,不能發起六轉識故,其喻可知。
「阿笈摩」者,此翻為教;展轉傳說,故名為傳。
唯第八識有如是義,結喻可知。
上坐部經、分別論者,俱密意說此名有分識。有,謂三有;分,是因義。唯此恒遍,為三有因。
「分別論者」,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
說有分識,體恒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世親《攝論》無文,唯無性釋有九心輪,此是阿賴耶識。
九心者:
一、有分;
二、能引發;
三、見;
四、等尋求;
五、等觀徹;
六、安立;
七、勢用;
八、反緣;
九、有分心。餘如《樞要》說。
化地部說此名窮生死蘊。離第八識,無別蘊法,窮生死際,無間斷時。謂無色界,諸色間斷;無想天等,餘心等滅;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已極成故,唯此識名窮生死蘊。
人中國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為部主,名「化地部」也。
謂無色界,色無;無相天等,心無;不相應行,體無。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可然,諸位皆有故。
無性釋云:「彼部有三蘊:
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
二、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根等法是;
三、窮生死蘊,乃至金剛喻定恒隨轉法。」於彼三類蘊,以立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說,是有間斷,非窮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無此解。
說一切有部《增壹經》中,亦密意說此名阿賴耶,謂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憙阿賴耶。
於中有三:
一、敘經;
二、釋義;
三、總結。即初文也。
自下釋義,文有其三:
一、釋彼四名即第八識;
二、「謂生」已下,徵餘非此;
三、「異生有學」下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阿賴耶。此中所說,即初文也。
四阿含經:
一名增一,
二名中,
三名長,
四名雜。明從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廣明義,名中;若明事義文廣,曰長;雜雜明事,名為雜。於《增一》中,名阿賴耶。
問: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憙阿賴耶四名之義?
答: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立此四名。
四名如論。
「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云,愛是總句,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說。
此性恒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阿賴耶也。世親一解同前。
第二更解,謂於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
四體即貪,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取。世親後說,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之言。
有情執為真自內我,乃至未斷,恒生愛著,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
「執為內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恒行不息,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
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處,即名阿賴耶故。
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總標「生」下,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賴耶識計。
謂生一向苦受處者,於餘五取蘊不生愛著。彼恒厭逆餘五取蘊,念我何時當捨此命、此眾同分、此苦身心,令我自在受快樂故。
自下第二、徵餘非此。
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
「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
世親說此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
今言總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
「此眾同分」,即是行蘊,總厭五蘊故。
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謂離欲者於五妙欲雖不貪著,而愛我故。
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許離欲無有我故,此以理逼,如聞聲怖等。
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說,故不說離欲者有我。
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謂離第三靜慮染者雖厭樂受,而愛我故。
樂受是我,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我故。世親不解。
無性云「貪俱樂受」,是樂及貪,總是著處,樂為貪增故。此即總緣,或各別緣,是此著處,別心緣故。此中但有樂受無貪,即有別緣者,然無唯緣貪者。
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信無我者雖於身見不生貪著,而於內我猶生愛故。
有計我見是愛著處,彼非真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
《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雖於我見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見非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求滅心者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
轉識亦非,除無學,如前說。
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
言「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
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有。
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
此「識等」中,若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
即是五根、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
若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說,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蘊全。
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
無實體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
不言無為者,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彼非著處故。
外道云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為能所著處。此共小乘諍賴耶無,遮愛著處。
此中,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有為、無為故。
上來總別破訖。
前第一是總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爾所。
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有愛非愛,而於此識,我愛定生,故唯此是真愛著處。
此下第三、顯理。
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
總結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由是彼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阿賴耶識。
此總結也。
《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
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
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三: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二、正引經,申其理證;
三、廣證已,後總結之。
問:阿賴耶識十證義?
答: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
總一頌云:
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
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三:
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
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
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
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
然八證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
不解三者,下自當悉。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
第一、引經,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
「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
「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
自下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
於中有五:初、破經部。
於中有三:
一、破五蘊受熏持種;
二、破識類;
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
一、正破六識;
二、破色、不相應;
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
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
譬喻部師,即經部也。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久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
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
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
凡間斷者,其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
即下說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
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
經部六識不俱時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
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
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
世親《攝論》云「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
此無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類別起故。
不爾,此言說之何用?
《攝論》唯有此中一因。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
以根、境等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種子中有四位:
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
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
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
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
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
宗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此則同喻及第三因。「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也。
非可熏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下三宗之法。
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
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
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此識一類,恒無間斷,如苣蕂等,堅住可熏,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顯正義。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
一者、可熏;
二者、契彼心義。
然以苣勝可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二宗。
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
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
以下經外別生難。
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熏故,不熏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
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
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汙法,無因而生過。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
或雖不相應,彼許是假無體法,大眾有不相應,然無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
量云: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
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聲、光等。
「內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為外法熏故。
此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
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又彼離識無實自性,寧可執為內種依止?
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
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
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識間斷,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種,亦不受熏。
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
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
法在於後,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故。
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此總結也。
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
上已破云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總是經部義。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
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
問: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答:此敘彼宗。
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彼言無義。
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所以者何?
次、彼返詰也。
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第三、別破中有四:
一、徵假實;
二、徵何性;
三、徵間斷;
四、徵類同。
初徵有二:
一、實;
二、假。
此徵實也。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許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此徵假也。
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故,如龜毛等。
此中二因:
一、是假故;
二、無勝用故。
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種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
如《攝論》總有二種:
一、識類,識家之流;
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
二皆假法,此假實徵。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次三性徵。
總問何性。
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
此類應不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
此中宗略。
若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若是無記,善惡心時,無無記心,此類應斷。
若唯無覆,善惡心時,此即應斷。
此義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非事善惡,類可無記,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非識自體事善惡性,類成無記。
所以者何?
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雖無同喻,以理徵之。
問:彼言六識「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答:又無心位,此類定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持種、受熏?
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
此二比量,義准前成。
《攝論》同也。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識類同故,應為諸染、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第四、徵類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
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
諸阿羅漢為諸染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根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下徵根法。
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或信等餘法與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
然汝不許,違自宗故。
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
然汝不許,是此本意。
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
第四、結云「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第三、破事類雙熏計。
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
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
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
此有三種:
一、根本,即鳩摩羅多;
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
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
今破云: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
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熏次後故。
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
「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
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
今次敘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熏義,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此既別破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熏。
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為證不成。
於中有三:
一、敘宗;
二、申難;
三、破救。
此初也。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次申難,有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
無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此第二難。
《攝論》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說過去現無體故。
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二乘無學應無後蘊,死位色、心為後種故。
此第三難。
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
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
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
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並如五十一敘計。
問:有說: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識?
答:敘彼宗計,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大乘義。
次彼會經。
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習。
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於心,以心勝故。
大眾部、上座部俱云:雖說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花等,非實有故,
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非常、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識,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其去、來世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
去、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問: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依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
答:第五、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
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為正解故。
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
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
汝不許有我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
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
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
汝今說空,即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彼特違害前所引經,
違前染淨集起心經。
知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
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
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
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則同外道。
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所見故,但執非實。
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為捨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為軍旅?
一切法無,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
誰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
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說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
我真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持種等心,是此第八。
即八證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問:第八識為異熟心否?
答:又契經說:有異熟心,善惡業感。若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
第二、異熟心。引經等可知。
然此中意,破經部、薩婆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謂眼等識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非異熟心。
下文有四:
一、破計;
二、申義;
三、明身受;
四、立異熟心。
初有二:
初總破,後別破。
此為二因,立二比量,諍異熟體。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彼電光、長養色等。
若不別言業所感者,有一分相符過,彼善惡心,說非異熟故;若不言真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說亦是異熟生故。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或有間斷,斷已更續故。
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諸識中不應說有真異熟心,故無相符過。
異熟不應斷已更續,彼命根等無斯事故。
彼說命根、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彼宗說故。
此總非訖。
下別破。
眼等六識,業所感者,猶如聲等,非恒續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
破小乘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恒相續故,如聲、風等。
故知前破但是總破。
又彼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續故,如自許聲等,大乘許是異熟生故。
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
自下第二、申歸正義。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
有間斷者,是滿業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
「無斷」者,言恒故。
「變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
然境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
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
若無此識,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須恒時變為身、器?
問:身、器可作有情依否?
答:身、器離心,理非有故;
身、器離心,理非有故,不可為有情依。此總對諸部。
又無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故。
問:若爾,命根、同分足為有情依,遍而無斷,可為真異熟,何須此識?
答:不相應法,無實體故;
以其無故,不可為依。此偏對薩婆多。
諸轉識等,非恒有故。
亦不可依,非恒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故。此偏對經部,或總俱對。
若無此心,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若無第八,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體,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
第三、明身受。
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攝盡。
《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有別思慮,無別思慮。
「別思慮」者,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事等時。
「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
在此有別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
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
此若無者,不應後時身有怡適,或復勞損。
若在定等,無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時,身有順故怡適,或復違境勞損。
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別緣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有損益,或適或勞。
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第八識取故,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
舉後果位,顯因定有。
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
問:若不恒有真異熟心,彼位如何有此身受?
答:若無第八真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如許起彼時,非佛有情故。
第四、立異熟。
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許起彼時,喻也。
「非佛」者,謂菩薩、二乘及異生等。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無異熟心故。
「起餘」者,餘有二種,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無同喻故,在彼位中必應現起真異熟心。
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過,或違自宗。佛亦示現為有情故,善、無心等時,無異熟心故。
「如許起彼時」,如汝自許,或我許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故得為喻。不爾,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真異熟故。又不舉此,即無同喻。
若以此宗第八為喻,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起六識中異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由是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異熟心。
此總結也。
即是解八證中身受文也。
無此解者,難解彼文。
自下第三。
問:第八識與趣生體之關係?
答: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識,彼趣生體不應有故。
說趣生體,以經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得也。
謂要實有、恒、遍、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下文有三:
一、具義多少;
二、遮餘非;
三、歸本識。
此即初也。
四義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實有,謂要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實有故。
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無雜,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生故。
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
此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
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
今言正實,意在於此。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
下遮餘非,四義遮也。即第一遮。
此有二意:
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
二、別簡,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
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汙,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第七識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業所感者,不遍趣生,無色界中全無彼故。
此第二遮。
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
「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趣、化生,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
即第三遮。
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說無故。即第二恒因簡。
然此雖復說不共因,亦說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說。
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影顯。
不相應行無實自體,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即第四遮。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
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然入第二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業果也。
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
自下第三、歸本識也。
於中又三:
一、歸本識;
二、破他非;
三、簡佛位。
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所體是實、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問:設許別報心是趣生?
答: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
下破他非。
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界有報色故。
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相應命根等故。
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
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
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問: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等法?
答:設許趣生攝諸有漏,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便違正理。
次第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
即《攝論》第三云,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
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
此通諸部,義准前釋。
勿有前過及有此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勿有前說不具四義過,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若有第八識,一切時恒有,無此過難,由以異熟法為正實趣生故。
問:如來是趣生、界攝否?
答:由是如來非趣生攝,佛無異熟無記法故;
下簡佛位。
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亦非界攝,非有漏故,世尊已捨苦、集諦故,諸戲論種已永斷故。
四智俱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
有漏是界義故,界是縛義故。
又彼何故非繫縛者?
世尊已捨苦、集二諦,名世尊故。
何故無苦、集?
有漏諸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
故正實趣生唯異熟心、心所。
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世尊有處說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
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法故。
《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問:有色根身為第八識執受否?
答: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自下第四、引經證能執受。
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廣。
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下文有三:
一、顯所執,彰能執心;
二、明執心,顯唯第八;
三、破異計,非能執受。
此即初也。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執受故。
《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答:以有間故,又聲疏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己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問: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否?
答: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下明執心,顯唯第八。
於中有二:
一、顯八有七無;
二、簡言濫。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
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
「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
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
又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卻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
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問:諸轉識能執受有漏色身否?
答: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
下破異計。
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
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
「謂諸轉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法。
「現緣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說阿賴耶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
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能執佛無漏身故。
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下第二、別破異性。
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引故,如非擇滅。
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問:轉識中異熟生者,能執有漏色身否?
答: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此對前說「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
彼轉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章「各別依」也。
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
喻云「如電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雖一即得遍於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
問:心所有法能執有漏色身否?
答: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例破心所。
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
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影初、後故。
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問:經部、薩婆多言色等法執受有漏色身為正否?
答: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自下別破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
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
「不相應行」,雖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計故,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無體性故。
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為因。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餘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難。
問:壽、煖、識三之義?
答:又契經說: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
自下第五、三法契經。
文各有三,准上可解。
此經有頌,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
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別。
此經意說:於有色界有壽、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為證。
若無此識,能持壽、煖,令久住識,不應有故。
總以理成,下自別解。
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賴耶,後難異執。
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
此非轉識。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
此中三量,因有三故,
一、有間,
二、有轉,
三、無恒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通破諸部。
或彼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為極成因。
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以為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亦得為量。
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煖,有恒持用,故可立為持壽、煖、識。
此即賴耶。
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
此喻有失,以壽、煖非能持識故。
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不持煖,壽不持壽故。
今可應言:我第八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壽。
或能持壽,因如前,喻如煖。
又第八識可為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彼二法。
論無此因,此因通故。
然此論文,義具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壽、煖、識」,以壽、煖為喻。
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恒持用因。
次以義逐。
問: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相續,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答:後難異執。
於中有三:
一、申難;
二、返質;
三、解徵。
此申難也。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
彼說六識,故言間轉。
間者,斷;轉者,易。
量云:三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二。
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法攝故,如彼許識。
此論主徵。
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遍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此外返質。
雖說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
今者論主何不許識獨有間斷?
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獨許間、轉?
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
下解徵也。
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
經中說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色界無間、轉者,可恒相持。
「不爾,便無恒相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恒持用。
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煖法。
前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舉煖不遍,豈壞前理?故前所說,其理極成。
前者我言恒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意目第八恒有用故。
汝舉煖不遍,豈壞我前理?
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為例。我以識無恒用,何得以煖為理?
彼救意言:識有間故,無恒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
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為難於汝。
此則不可,具三法處,唯識間、轉,壽、煖不然。
非於無色唯說煖無,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恒持用。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又三法中,壽、煖二種既唯有漏,故知彼識如壽與煖,定非無漏。
前不齊解。
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為此中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論無三性,准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無漏」。
此亦不然。
如壽能持煖,非是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
彼既不然,此云何爾?
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非通三性及非無漏?
此意不然。
謂無漏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
為例成失。一切難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問: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
答:且許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
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不為難。
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遍,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總結之也。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難。
然今以識種上功能為壽,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
此義如何?
種生於現,有力因緣,因望所生,能持可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寧在?
因緣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為例即是。
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因緣,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
此中相持,非因緣義。
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為緣,於斯義立。
問:六識為命終識否?
答:又契經說:諸有情類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自下第六。
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
下破經部等。所以者何?
《瑜伽》第八十云,諸無學者要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六識,非無第八。
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命終識,彼如何成?
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問:生死位明了轉識現起否?
答:謂生死時,身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
下文有五:
一、破六識非;
二、顯第八是;
三、破大乘異說;
四、破上座部義;
五、難死時漸捨之識。
初中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
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劣性。
「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
「極悶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無心地說。
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生外,為鬼、藥等所悶絕故。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為證。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等。
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
轉識,生、死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為宗。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說無心故。
然先釋有二:
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為證,謂入母胎,說有本識,不說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為證,唯以無記心命終故。
二說亦有意識。豈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唯言五位?
前師解云: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本識,以誰為受生、命終之心也?今助釋云: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師。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為正。
答:又此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
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正破薩婆多,引三位無心為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與二定、無想五位。
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有意識。
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如餘時故。
第三段、設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緣亦可得知。
汝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攝故,如餘散有心位。
今隨文便,先言其因,謂「六種轉識」。
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緣」,次復言「有」。
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相、所緣必應可知。
「可知」,即是法。
「如餘時」,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
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果,一期相續,恒無轉變,是散、有心,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第二、顯第八是。
「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簡第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
「是引業果」,總報攝故;
「一期相續」,中無斷故;
「恒無轉變」,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非同麤識可知之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
此中所以惛昧為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稟,眾教同說。
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等,特以為佳,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
唯我大師,至生徵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
今諸釋既備,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問:受生位,意識有否?
論:有說:五識此位定無。意識取境,或因五識,或因他教,或定為因。生位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下第三、破大乘異說,有六:
一、敘宗;
二、正破;
三、救義;
四、破救;
五、更救;
六、復難。
此敘宗也。
五種轉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
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惛昧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增此釋。
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言死位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以惛昧為因。
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為證。
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於教,不緣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說?
無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若爾,有情生無色界,後時意識應永不生。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五識、他教,彼界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起故。
破上異師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為因,如聞、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
五識、他教,此之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得生?
若謂彼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
彼復救解: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故無過失。
彼初生時,寧不現起?
論主難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亦由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又欲、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
下初受生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若由惛昧,初未現前,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若汝救言: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現前。
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說?
問: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
答:有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
上座部師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麤、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然。
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此即是我第八之識。所以者何?
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即以汝因,還復破汝。
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麤;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麤意識。
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依染汙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
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
或說無二麤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麤、細二識並生,故無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汙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
意識所緣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緣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體非汝所計之識?
今論意言:汝謂不然。
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麤、細二眼識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或意識不得有麤、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上無文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
謂立量云:汝所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如眼等識。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猶如五識。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逐,不為比量,何得誤徵?
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意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
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問:死漸捨識為意識等轉識否?
答: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
下第五、難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云:「善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瑜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最後捨故。
若無此識,彼事不成,轉識不能執受身故。
如上所明,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眼等五識,各別依故,或不行故,
五識依別,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識身故。
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意識住身,可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境不定故,
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第六識有是相狀。
遍寄身中恒相續故,
第六意識恒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住一依,定緣此境。
不應冷觸由六漸生。
由是等文,下七識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如此中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執,便以第八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於身。
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遍相續,執受身分,捨執受處,冷觸便生,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下總結言。
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遍、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三不相離故。
冷觸起處,即是非情,雖變亦緣,而不執受,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識不執處,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而亦緣,而不執受,如鬢髮等,故此識有。
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
二、引事為難;
三、總結上文。
問:識緣名色,名色緣識之識義?
答: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若無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
自下第七、難名色經。
《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為難。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
下文有四:
一、敘經;
二、申難;
三、破救;
四、立量。
即敘經也。
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謂名與色,此二與識,相依而住。
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
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為識,識俱心所,說為名。
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與名相應。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
說「相依」者,即束蘆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此。
《瑜伽》第九有二義解:
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隨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麤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今不說。
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識若無,說誰為識?
第二、申難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識?
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謂五識身,識謂第六,羯邏藍時,無五識故。
三、破救也。
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是第六識。
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為名中識?
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
若彼難言:汝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
第七識也。
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
其大眾部,諸識並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生,為名中識。
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為緣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爽於理。
此亦不然。
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誠證。
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四、立量也。
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持名色,如何乃說恒與為緣?體非恒故。
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聲、風等。
《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攝。故此識是第八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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