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第八識與趣生體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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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第八識與趣生體之關係?
 
答: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識,彼趣生體不應有故。
 
說趣生體,以經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得也。
 
謂要實有、恒、遍、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下文有三:
 
一、具義多少;
 
二、遮餘非;
 
三、歸本識。
 
此即初也。
 
四義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實有,謂要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實有故。
 
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無雜,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生故。
 
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
 
此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
 
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
 
今言正實,意在於此。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
 
下遮餘非,四義遮也。即第一遮。
 
此有二意:
 
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
 
二、別簡,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
 
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汙,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第七識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業所感者,不遍趣生,無色界中全無彼故。
 
此第二遮。
 
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
 
「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趣、化生,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
 
即第三遮。
 
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說無故。即第二恒因簡。
 
然此雖復說不共因,亦說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說。
 
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影顯。
 
不相應行無實自體,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即第四遮。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
 
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然入第二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業果也。
 
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
 
自下第三、歸本識也。
 
於中又三:
 
一、歸本識;
 
二、破他非;
 
三、簡佛位。
 
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所體是實、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問:設許別報心是趣生?
 
答: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
 
下破他非。
 
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界有報色故。
 
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相應命根等故。
 
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
 
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
 
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