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識緣名色,名色緣識之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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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識緣名色,名色緣識之識義?
 
答: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若無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
 
自下第七、難名色經。
 
《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為難。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
 
下文有四:
 
一、敘經;
 
二、申難;
 
三、破救;
 
四、立量。
 
即敘經也。
 
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謂名與色,此二與識,相依而住。
 
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
 
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為識,識俱心所,說為名。
 
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與名相應。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
 
說「相依」者,即束蘆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此。
 
《瑜伽》第九有二義解:
 
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隨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麤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今不說。
 
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識若無,說誰為識?
 
第二、申難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識?
 
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謂五識身,識謂第六,羯邏藍時,無五識故。
 
三、破救也。
 
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是第六識。
 
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為名中識?
 
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
 
若彼難言:汝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
 
第七識也。
 
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
 
其大眾部,諸識並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生,為名中識。
 
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為緣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爽於理。
 
此亦不然。
 
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誠證。
 
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四、立量也。
 
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持名色,如何乃說恒與為緣?體非恒故。
 
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聲、風等。
 
《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攝。故此識是第八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