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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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答:以有間故,又聲疏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己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