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憙阿賴耶四名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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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愛阿賴耶、樂阿賴耶、欣阿賴耶、憙阿賴耶四名之義?
 
答:謂阿賴耶識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立此四名。
 
四名如論。
 
「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云,愛是總句,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說。
 
此性恒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阿賴耶也。世親一解同前。
 
第二更解,謂於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
 
四體即貪,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取。世親後說,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之言。
 
有情執為真自內我,乃至未斷,恒生愛著,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
 
「執為內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恒行不息,故阿賴耶識是真愛著處。
 
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處,即名阿賴耶故。
 
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總標「生」下,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賴耶識計。
 
謂生一向苦受處者,於餘五取蘊不生愛著。彼恒厭逆餘五取蘊,念我何時當捨此命、此眾同分、此苦身心,令我自在受快樂故。
 
自下第二、徵餘非此。
 
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
 
「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
 
世親說此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
 
今言總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
 
「此眾同分」,即是行蘊,總厭五蘊故。
 
五欲亦非真愛著處。謂離欲者於五妙欲雖不貪著,而愛我故。
 
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許離欲無有我故,此以理逼,如聞聲怖等。
 
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說,故不說離欲者有我。
 
樂受亦非真愛著處。謂離第三靜慮染者雖厭樂受,而愛我故。
 
樂受是我,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我故。世親不解。
 
無性云「貪俱樂受」,是樂及貪,總是著處,樂為貪增故。此即總緣,或各別緣,是此著處,別心緣故。此中但有樂受無貪,即有別緣者,然無唯緣貪者。
 
身見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信無我者雖於身見不生貪著,而於內我猶生愛故。
 
有計我見是愛著處,彼非真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
 
《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雖於我見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見非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謂非無學求滅心者雖厭轉識等,而愛我故。
 
轉識亦非,除無學,如前說。
 
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
 
言「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
 
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有。
 
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
 
此「識等」中,若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色身亦非真愛著處。離色染者雖厭色身,而愛我故。
 
即是五根、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
 
若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說,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蘊全。
 
不相應行離色、心等,無別自體,是故亦非真愛著處。
 
無實體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
 
不言無為者,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彼非著處故。
 
外道云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為能所著處。此共小乘諍賴耶無,遮愛著處。
 
此中,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有為、無為故。
 
上來總別破訖。
 
前第一是總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爾所。
 
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有愛非愛,而於此識,我愛定生,故唯此是真愛著處。
 
此下第三、顯理。
 
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
 
總結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由是彼說阿賴耶名,定唯顯此阿賴耶識。
 
此總結也。
 
《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
 
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
 
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三: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二、正引經,申其理證;
 
三、廣證已,後總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