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阿賴耶識十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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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阿賴耶識十證義?
 
答: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
 
總一頌云:
 
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
 
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三:
 
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
 
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
 
三、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
 
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
 
然八證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
 
不解三者,下自當悉。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
 
第一、引經,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
 
「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
 
「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
 
自下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
 
於中有五:初、破經部。
 
於中有三:
 
一、破五蘊受熏持種;
 
二、破識類;
 
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
 
一、正破六識;
 
二、破色、不相應;
 
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
 
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
 
譬喻部師,即經部也。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久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
 
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
 
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餘法。
 
凡間斷者,其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
 
即下說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
 
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
 
經部六識不俱時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
 
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
 
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
 
世親《攝論》云「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
 
此無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類別起故。
 
不爾,此言說之何用?
 
《攝論》唯有此中一因。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
 
以根、境等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種子中有四位:
 
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
 
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
 
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
 
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
 
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
 
宗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此則同喻及第三因。「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也。
 
非可熏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下三宗之法。
 
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
 
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
 
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此識一類,恒無間斷,如苣蕂等,堅住可熏,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顯正義。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
 
一者、可熏;
 
二者、契彼心義。
 
然以苣勝可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二宗。
 
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
 
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
 
以下經外別生難。
 
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熏故,不熏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
 
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若現行起,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
 
若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汙法,無因而生過。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末敘。
 
或雖不相應,彼許是假無體法,大眾有不相應,然無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
 
量云:色、不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
 
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聲、光等。
 
「內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為外法熏故。
 
此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
 
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又彼離識無實自性,寧可執為內種依止?
 
此色、不相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
 
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止。
 
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識間斷,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種,亦不受熏。
 
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
 
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
 
法在於後,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說故。
 
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此總結也。
 
然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
 
上已破云不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總是經部義。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
 
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