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文章索引

 
 
問: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答:此即外問。
 
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
 
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又准下說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
 
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
 
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識離蘊不共許故。
 
今總答之。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答中有二:初總次別。
 
此即第一。
 
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楷定之義,如常應知。
 
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例。
 
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二頌,《阿毗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
 
此簡小乘阿毗達磨,是大乘故。「阿毗達磨」及「契經」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故不應為難。
 
已下經中皆有三:
 
初、引經頌;
 
二、長行別解;
 
三、末後總結。
 
更於下文,不繁指述。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此後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
 
初廣中,上半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
 
下釋有二: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
 
此即初也。
 
謂有難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識耶?
 
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
 
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
 
此初判也。下半可知。
 
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
 
然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
 
互相顯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界是因義,即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親生諸法,故名為因。
 
下別釋,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
 
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
 
種現識中,是種子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故。
 
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親生諸法。
 
「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生故。
 
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諸」言,牒下「一切」。
 
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依是緣義,即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等為依止,故名為緣。
 
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
 
此總解頌,即現執持諸法識也。
 
「無始時來」,牒上四字;「與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為依止,故言「為緣」。
 
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謂能執持諸種子故,與現行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及為彼依。
 
下別解依。
 
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
 
現所執持,牒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說。
 
變為彼者,謂變為器及有根身;
 
下別釋依,即是所緣變之境界。
 
不說變種者,相沈隱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即前執持。
 
為彼依者,謂與轉識作所依止。
 
即總七轉識不緣變之果。
 
如何為依?
 
先釋五識。
 
以能執受五色根故,眼等五識依之而轉;
 
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
 
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
 
今約五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釋意識者,
 
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
 
雖第八識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轉」。
 
又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等增上緣根。
 
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量。
 
末那、意識,轉識攝故,如眼等識,依俱有根。
 
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第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第八理應是識性故,亦以第七為俱有依。
 
量云:八應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
 
此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
 
此亦不爾。
 
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
 
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或若不爾,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是,故但諍俱有。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第二、總結上二句頌。
 
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有涅槃」等。解有諸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
 
此等初也。
 
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謂由有前第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謂由有此第八識故,執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
 
此下第二、廣前「有」義。
 
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
 
此正釋也。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
 
云界者,因,則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
 
現行染法,名為「流轉」。
 
種子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
 
《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轉?
 
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體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