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八末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答: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所生支四支。
問:能引支?
答:自下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為四也。
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重料簡。
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
「謂無明、行」者,出能引體。
「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引名。
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為引因體,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為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種名能引也。
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
重料簡。
云「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故。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即見一處、欲、色、無色有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若汎言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唯望菩薩是染汙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
於發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者,有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發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發業,為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為正。於中以見、修無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別,《緣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說。
即彼所發,乃名為行。
即彼所發,感總三業,乃名為行。
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此簡非也。
由此道理,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
亦由此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有一業唯感總報,復有一業通感總別,皆行支攝。
《緣起經》說聖者不造後有業故,《對法》第七說聖不造業,無真實義愚故,又《瑜伽》第十說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
此中有云︰學是解脫分等為體故,初發心已去,皆不造後有引業。
此亦不然。
所以者何?
《緣起》下說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明為緣者,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
若放逸者,三種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為簡於此,故說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子不發行也,得成總報。
《對法》第七云︰「有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真實義愚。由後發福、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說諸聖有學不造新業」,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業?
由此當知,順解脫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或說彼二方便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說感總報業,方成行故。《緣起》復云:「內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故。」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於一生中唯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
若正異熟名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唯滿果亦是。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是。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即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爾,返顯能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緣起中無明支攝,但是有分熏習所收。
問:所引支?
答: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前二支所引發故。
出所引體,兼釋其名。
此亦有二,如前可知。
「謂本識內」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內,為前行等,為增上緣,所發名言因緣所熏習氣,親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緣種也。通總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并意處、觸、受少分是總報體,除第八識及相應法,餘皆別報。
「是前二支所引發」者,釋「所引」名。此五種子雖是當果親因緣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從能熏行說為所引也。
言「本識」者,簡經部師色、心有種,又簡自性,雖生死因,非本識內故。
言「親生」者,簡自業種及薩婆多業為因緣,非親生故。
「所引發」者,有三義釋,謂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問:識種者何?
答: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
重料簡也。
就中有二:初辨五種離雜體性。
此有二解︰
一離五種各各別體。五種之中,識種即是本識之因,阿賴耶識因緣種也。除後六根、觸、受三種,餘色、四蘊之因緣種,皆是名色種子所攝。後之六處并觸、受種,如三名是。此中防難及違論文,如出體中已料簡訖。
問:雜五種者?
答:一雜五種者,
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其名色種總攝五因,諸論皆說五蘊性故,前已引訖。
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執持,識勝;生識,處勝;觸境,觸勝;領納,受勝。故別立四。或報主,識勝;識依,處勝;受因,觸勝;受境,受勝;或愛因,受勝。故別立四。故餘想等,不別立支。由此六處名為總,攝六識界故,識支是別,意界攝故,亦由義勝,總中離別,准此亦然。
此總第一、離雜二體也。
《集論》說識亦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
二、釋妨難。
問:若五所引,二為能引,何故《集論》名識能引,三、四有異?
答:於中有五:一、會《集論》。
《集論》說識亦能引者,亦前二支為第三故,遂致「亦」言。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種子識中通有行、識,故說行種以為識支,是能引攝。
問:若爾,識種何法所攝?
答:異熟識種,名色攝故。
名色體寬,如前已說。
經說識支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
問︰《集論》可爾,《緣起經》上卷說此識支通能所引,此如何通?
答:二、會契經。
彼經說通能所引者,業種、識種俱名識故,各別義說,非定相違。
問:何故識種不同《集論》名色所攝?
答: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經說識種,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於識外別說名色。
問:若全五種名所引支,何故《緣起》上卷經云「一分名色、六處、觸、受亦名所生」?
答︰依當現行,故作是說,非謂種子即名所生。
問:若爾,識種何故不說?
答:已說彼種通能所引,遂略不說識有現行。又說名色入母胎故,但說識支是種子攝。
問︰若爾,何故彼經亦說「受支一分名能生支」?
答︰現行受有二︰
一、內異熟受,彼經說為所生支攝,約當生位,名為能生;
二、境界受,能生愛等,故彼經說為能生支攝,亦不違理。
九十三等說︰
一、領受內果;
二、領受境界。
由迷內果,故造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發生貪愛等,潤先引因,乃至廣說。由此理證,實不相違。
問:此五種子為前後熏發,為一時熏耶?
答︰一時熏。
問︰若爾,如何說有前後?
答: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
三、釋伏難,伏難如前。
此答有二︰初、識等五種由業熏發,感召之位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等相異故,假說前後。謂本識為主,異熟主故;餘四為伴,非主異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是總,體性寬故;餘三是別,義用狹故。就後三中,六處是勝,受等依故;餘二是劣,依處生故。就後二中,觸是因勝,能生受故;受是果體,觸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體實同時。
此中意言︰名言熏習發此五種,雖有前後雜亂不定,於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為後,由行熏識,業力種成,令五種子一時轉變,於生、老位能生自果。
今說由行增上所發,說為一時,非名言熏必一時也。此依實解。
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
二、或依當來生起分位,或依現在已起分位有次第故,說因五種前後不同,非行熏時及實生果有前後也。此依分位,非實體也。
問︰若實此五但是種子,何故諸聖教說識、名色中互為緣等,亦說現行?
答:由斯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
四、會現行難。
今答︰由此當起理故,識等五支,《十地》、《對法》亦說現行,以在因時決定無有現行義故。
《緣起》上說︰「『世尊!何緣名色等種,異熟識中同時引發,而復說有先後次第?』世尊告曰︰『彼於當來先後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說。』」正與此同。
問︰若初熏時未能現起,如何《緣起》上卷經說生、引同時?
答:復由此說生、引同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五、會同時難。
復由此理,經說生、引皆是同時。
何以得知於當起位方說同時,於初熏時未能現起?潤未潤時必不俱故。謂初熏時,愛等未潤,雖八萬劫,終不生果,後愛等潤,方生現行。若初熏時即能生現,應初熏位便有愛等。
問:若爾,如何造、潤時異?
答:由潤未潤必不俱故。於當起位方說生、引許有同時,其體是一,位別說故,有引、生別。其潤緣合,可得引、生二義之名,即行等六別名為引,總名為有,經亦不說定同時故。
問:若爾,何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
答:潤已生時雖無前後,潤未潤位前後定別,必先有引,後有生故,故說引先,生居後也。
《緣起》上說︰「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要由有引,後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遠故。
問:能生支?
答: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生、老死故。
此中文二,如上所解。
「愛、取、有」者,出其體也,今以三法為能生體。
「近生當來生、老死」者,釋能生名。雖愛、取二亦能潤前六引因體,名為能潤,以近當果,但說能生。
此釋名也,總為初段。
第二、重釋。
就中有三,初、牒於前。
謂緣迷內異熟果愚,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五果種已,
是牒前也。
此義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種,謂內異熟受、外境界受。
受內異熟時,由迷內異熟果無明,不知二苦,故隨所應,造三種行為增上緣,引起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因緣種已。
第二、正解潤生之相。
復依迷外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緣愛復生欲等四取,
又依迷外增上果愚,以境界受為緣,發起貪愛煩惱,緣愛復生欲等四取。
「四取」者,謂欲取、見取、戒取、我語取。又如《樞要》。
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
此二和合潤,能引之中業及所引因五種,轉名為有。
問:何以名有?
答: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後有果故。
此總意說︰受內異熟時,由不了內世俗苦故,起非福行。苦相麤顯,易可了知,名世俗苦。不能了內勝義苦故,起福、不動。人天苦果,相非麤顯,勝者知苦,名勝義苦。為緣引發名言五種已,雖迷二苦不同,總是迷內起業,後受境界時,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染受時,愛等增長,合前六種,轉名為有。如水潤種,種近果生。
問:此中「緣」言者?
答:此中「緣」言,是緣藉義,勢力義。由癡故造行,行有勢力故,令名言種可生當果。不爾,異熟此名言種未能生果,後復由起愛等勢力,令前種子近生當果。雖別身起業,別身起愛,隨業勝者,由煩惱力,果即近生,勢力令然,非由別義。
問:此中二愚者?
答:此中二愚,隨增義說。據實,迷內亦得潤生,全界煩惱續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發業,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內、外二,見、修愚別,隨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發、潤。
問:業種名有義?
答:有處唯說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
三、會諸論。
如《瑜伽》第十說:「此十二支無因緣者,依增上所攝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攝業,名勝分有等。」諸論非一,此初會彼,故但總言「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此能正感異熟果故。五種雖正因能生,無力正感,故不名有,故第十說名勝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說,生起因,能生因攝,因緣為性,即唯五種,不說業支,何故此中亦說業有?次會此文。
問:五種名有義?
答:復有唯說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識等五種,彼名有者,親生當來識等五法之種子故,正因能生,故不說業,此皆偏說,非謂實體。
第十復云︰「全分有者,業及識乃至受所有種子,由取所攝,說為有故。」此言「有處」,經論文多,故不別出。
問:所生支?
答: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
有二如上。
「謂生、老死」,出體性也。
「是愛、取、有近所生故」,釋所生名。雖亦為前能所引得,不名引果者,如五種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此亦應爾。而近為前愛等生故,但名所生,不名引果。總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生,為此名故。總是第一、出體釋名。
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二、重解前生等分位。
謂從中有初生已後至本有中,隨命長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隨多少時,心、色俱衰,總名為老;身壞命終,入滅相位,方名為死。大乘滅相在過去故,由此正死,名為死支。
《緣起》亦云:「有下種生、漸增生、出胎生、漸長生、成長生等五位差別。五衰名老︰鬚髮衰、身相衰、作業衰、受用衰、命根衰,壽量將盡,鄰近死故。有六種死︰一、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分差別相;五、究竟死分差別相;六、時非時死。此取自相死,謂識離身故。」如彼經廣說。《大論》第十及八十四別別解釋,不能繁引。
此中,中有生支攝者,為愛潤已,有果起故。此依分位。若說識現行,當亦識所攝。五十六中說,名色、六處為引因依處,六觸、受為生因依處等。如彼廣解,於此無違。
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
問︰無明以誰為因?無因應有始,有因應無窮。
答︰以不如理作意為因。
問:何故不說?
答:《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斷因,非雜染因故,依染因說支故。又彼無明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無明,無明染彼,故不說也。又生雜染是業煩惱之所熏發,業復以無明為因,故不說無明以不如理作意為因。」
《緣起》上卷云︰「問:『若無明亦緣非理作意,何故不說?』佛言︰『無明亦引非理作意,與行為緣。又從無明所生觸、受為緣生愛,是故不說。』」即由無明勝故偏說。
問︰老死有果不?若無者,生死應有終;有者,應無窮。此亦應說。
答︰有,謂憂、悲、苦、惱。《十地經》第八云︰「死別離時,愚人貪著心熱,名憂;發聲啼哭,名悲;五根相對,名苦;意根相對,名憂;憂苦轉多,名惱。」新翻《大般若》亦云老死、愁、歎、苦、憂、惱。
問:何故不說?
答︰緣起,順生死流趣諸趣義;憂、悲、離散,行相高舉,不順流趣,故不說之。此為舊說,與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立支要須定或遍,此愁、歎、苦、憂、惱,不遍亦不定,是故非支。
問︰非理作意以誰為因?憂、悲以誰為果?
答:此顯輪轉因果已周,故不須說,即是影顯已具足故。
問:云何影顯?
謂由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以五果種依當起說,亦得說有前後。如受事生愛,或顯無明支由前老死生;如愛生取,顯後無明亦由前無明生。
問︰若爾,何故不說無明為無明因?
答︰由無明自體雜染,若無餘緣,不能增長,不損減故,不說為因。由此亦顯老死有果,謂為無明因。如受生愛,雖知發、潤惑體不同,是彼等流,故以為喻。非如小乘無明,以五蘊為緣起支,愛等亦爾,惑等相例。
又顯破彼常斷二愚,謂愚現無因,故說前世十;愚現無後果,故說未來二。雖更有前前世之因,即知現受生愛等,故知前無明,老死所生,未來老死,能生無明。因果不斷,唯十二支,故不說無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無果因。由此亦非有無窮失。
此等廢立,文外所加。
自下敘立,依文自有。
問︰生、老死支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說住為支耶?又滅在過去,其體即無,豈緣起支體通無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
答︰是三相攝。
後難善釋,前難如何?
以緣起支是流轉義,住不順流轉故,不說為支。又住濫無為,所以不說。言緣起者,有為相故。生、老即生、異,唯死非滅相,滅相是無,有法方是緣起支故。謂緣起支約相續立,即是正死末後之時及前將死順死之位,總名死支。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為例。
問:若爾,諸論說一期四相,謂依相續,死、滅何殊?
答︰一期剎那,時分雖異,依世立相,其義乃同。要依過去,方立滅相,但表此法後時無故,非一期滅相體即是死支,以此死支顯將、正死。雖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滅相以立死支,令生厭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
問︰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後二支應行蘊攝。
答︰以彼三相顯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三相。以三支體即現五蘊,名依相立,體實有殊。如觸處死,非即滅相,但將、正死,解支節等,是死觸故。豈以名死,體即滅相?由此三支雖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厭,體非即彼三相所攝。
問︰何故諸支各別而立,唯老與死二合立耶?
答: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下論廢立有七,此為第一。
《雜集論》云︰「所以老死合立支者,為顯離老,得有死故,非於胎生身中離名色等,得有六處等故,是故各別立支。」
病何非支?
此外人問。
老支不定,附死合立,病亦不定,應合立支,故論問云「病何非支」。
不遍、定故。
此論主答。
謂此病法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隨所應有趣界之中,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羅,年過八十,曾不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老雖不定,遍故立支。
然此病法非如老法,雖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遍諸趣界,故立為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
問︰何以得知諸色、無色亦有老耶?
答: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
界、趣、生等,皆有衰朽,非中夭者,臨終異前,根識衰朽,故是遍趣,得立為支。
「除中夭者」,顯不定故。
《瑜伽》第十云︰「問︰云何應知上界有老?答︰彼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正與此同。
問: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答:此第二問辭也。
問: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謂色界全,欲界化生,六處頓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立支?
答:定故立支。胎、卵、濕生者六處未滿,定有名色故。
此就他意以答此義。謂雖不遍,定故立支,隨其趣生所應有處,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為例。謂除化生,胎、卵、濕生者乃至六處未滿已來,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此名色亦得立支。
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濕、卵二生,除在母腹,餘如胎生,次第皆有」,故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於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故不遍也。
問︰何故此中說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生支中云︰「出現云何?謂於濕、化二生身分頓起。」
答︰據實,濕生所有諸根次第生起。
九十三說,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濕生亦頓起者,即是身支。謂濕、化初生必有手足等身支頓起,與胎、卵異,非謂諸根皆得頓起,故彼此文不相違也。
分者,支義。
又名色支亦是遍有,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
此下第二、依正理答。
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界。
問:若爾,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滿?
答:於有色界,化生初位雖具五根,而此五根猶未有用,但名名色,爾時未名六處支故。謂諸根滿,有明利用,能生觸等,乃名六處;此雖根滿,無明利用,尚未生觸,但名名色,不名六處。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雖言化生初生根滿,不言化生無名色支,故作此釋。
問︰若爾者,初生無色但有意處,何有名色?
答: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處故。
彼亦初生時,名為名色攝。
九十三云︰「無色有情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故知無色界亦有名色支,意無用故,不名六處。
由斯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
由此《瑜伽》第十,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無名色,非一切故。
《緣起》上云「『若唯有名,都無其色,斯有何過?』
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相續生起,不應理。』」者,依有色身現起色語,或色種子,亦名為色。
九十三等云,無色界名與色種子為識所依。彼地未滅報色種故,報色種子非彼界繫故,此異界色為異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種子亦得為名依,理亦無失。
問:愛非遍有,寧別立支?生惡趣者不愛彼故。
答:此第三問。
若爾,愛非遍有,寧別立支?何謂非遍?生惡趣者不愛彼故,故非遍也。
《緣起》上說︰「『世尊!若唯說愛與有為緣,不緣於取,斯有何過?』世尊告曰︰『希求名愛,於險惡趣無有希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雖求善趣,而違果生。彼非福果,豈緣於愛?又如所說無有愛者,希求無有。求無有時,由先造福、不動行故,相違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緣愛。』」
定故別立。不求無有,生善趣者定有愛故。
此隨他答,非為盡理。
問:何謂為定?
答:不求無後有,依勝善行生善趣者,定有愛故。謂唯除彼求無後有及生惡趣已外,定有愛生。求無有故,不希有起愛;生惡趣故,不愛所生處。除此已外,愛是定有。
問︰若爾,不還果現無愛潤,聖教所說,言定有愛,豈不相違?
答:不還潤生,愛雖不起,然如彼取,定有種故。
其不還果生他地,潤生雖不現起愛,然如於彼自身取支定有種故,亦名為定。彼不還者非但無現愛,亦無現取。取種有故,而得潤生。既取名定,愛例應然。故如彼取,愛定有種。
問:生惡趣者?
答: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又愛亦遍,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
生惡趣者,雖彼不愛當生處身,於現我身及現在境亦起愛故,故生惡趣,有愛潤生。
依無希求惡趣身愛,經說非有,非彼全無。
會經違也。
《緣起》上卷依無希求當惡趣身之愛,說生惡趣無有愛起,非生彼趣諸愛全無,有現愛故。
問:何緣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別立識等五支?
答:此第四問也。
何緣果合立生、老死,於所引位乃別開立識等五支?雖種、現殊,而體無別,故相對問。
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
此論主答,初總文也。謂識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別之相難以了知,遂依當生之位別立因支為五。
謂續生時,因識相顯;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時,六處明盛;依斯發觸,因觸起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因為五。
此廣前也。
謂於當來初生之時,果識初起,即是因識相顯。以果初生,令識種用顯,故名因識相顯也。即初剎那,或說一七日。次識位後,五根未滿已來,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長。以果顯時,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皆應有因,但識中說,文影通下。次前名色四七日後,五根滿時,至鉢羅奢佉,因六處明盛,根相利故。依此六處發觸相顯,因觸起受,因受相增,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當起果位次第,立因支為五,以因眠伏,相難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三苦。
當現果位既是現行,易了差別相故,總立生、老死二支,以顯三苦。《緣起》上說︰「『世尊!若生、老死、名色、六處、觸、受為相,於此生身,何緣顯示生、老死名?』世尊告曰︰『為顯如是生身之相,有三種苦,成苦相故: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至下當知。此欲界為論。若色、無色界,即顯三相,謂生、異、滅。
問︰若爾,果位唯顯三苦,但說二支,如何復說於果起時,令知分位,說識等五也?
答: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令有情生厭離故,但總相說生、老死支,毀責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互相顯故。以今顯後,說五不遮;以後顯今,說二無妨。由此前說,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差別故,說有前後。
不爾,相違。
問: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答:此第五問。
意謂諸煩惱皆能發業,何故支內不同愛、取,而總立無明,不更別立?
又諸煩惱皆潤業,何故不同無明亦但立一,而別分愛、取?
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廣如經說;
一切煩惱皆能發業,而無明力發業用增,勝餘煩惱,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
此答初問,但說無明為發業惑。
如《緣起》說十一勝者:
一、所緣勝,遍緣染淨故;
二、行相勝,隱真顯妄故;
三、因緣勝,惑、業、生本故;
四、等起勝,等能發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
五、轉異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
六、邪行勝,於諦起增益及損減行故;
七、相狀勝,微細自相遍愛非愛共相轉故;
八、作業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
九、障礙勝,障礙勝法及廣法故;
十、隨轉勝,乃至有頂猶隨轉故;
十一、對治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故不說餘惑亦名發業支。
問: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
答:於潤位說愛、取二。雖諸煩惱皆能潤生,於潤業位,愛力偏增。
何以知者?
諸論唯說四愛為集諦,又聖教皆說愛如於水,能沃能潤,故不說餘。
問:何意發業但一無明,潤生之惑分愛為取?
答: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無重發義,立一無明。
若生有芽,必數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愛之初後,分愛、取二,其實有多現行愛惑。《十地》第八,經云愛增名取,故初名愛,後名取也。發業之義,不可重發,立一無明。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水沃潤時,可言得數。
問︰前出取體通餘煩惱,何故此處及《十地》等說是愛增?
答: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據實取支攝諸煩惱,愛潤生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名取故。」
問︰諸緣起支若生此地,為皆此地,亦有他地?設爾,何失?若唯此地,《緣起》上文當云何通?「『世尊!何緣不說愛、取二種能生緣起,與行為緣?』
世尊告曰︰『愛、取二種,自界所行,有分齊故。所以者何?欲界愛、取與彼色界或無色界諸不動行為等起緣,不應道理,非境界故。』」
又言︰「無明與離欲界或色界類能生緣起,作等起緣。」
又言︰「如是無明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為伴,能為彼界不動行緣等。」即異界無明為異界行緣等也。若得異界支後起異界支者,五十六說復云何通?「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
答:諸緣起支皆依自地,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如下無明發上地行。
第六問也。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同取《緣起》。此如何等?應顯其事為一為多?此唯有一,如下無明發上地行。
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
不許下無明發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應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離九品欲盡,後時方起彼地無明。
爾時,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彼有漏定應非行支,無無明支故;既名行支,明是無明所發。
此意即顯五十六說,依多分支說,經意通論,有依他地,亦無違也。
此文可顯未至無惑,不得根本,竟不起故。但是下地初起未至,皆如此發。
問:從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緣何受而起愛支?
答:此第七問。
從上生下,從下生上,彼所能潤當生之愛、取,其何地受支為緣?為當生地,為現居地?何意有此問?既受緣愛,現起受支與當生愛異地故,應如無明發行,許異地成。為此問也。
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現若種,於理無違。
隨其所應,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俱時現行受,若前時種子受,於理無違。
此中言「亦緣當生地受」者,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從異地生異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現居處受,亦為愛緣,如彼無明異地緣故。此非受支,有疏緣義。
問︰發業之惑,異地為緣,潤生之惑,亦應異地。
答︰發業是等起因,疏故,通異地;潤生是生起因,親故,唯自地。
問:受緣於愛,疏通異地,行緣於識,異地為緣。
答:受緣於愛,為遠起因,疏故,通異地;行緣於識,是異熟因,親故,唯自地。
問︰何故識等、生等開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為一?
答︰業在引因,造作名行,為愛、取潤,轉名為有,無別體事,故互不開。
問︰有若唯業,如行唯一,有通非業,何故不開?
答︰有中雖通業與非業,而俱近有、後有果故,義勢均平,總名為有,非唯如行,無非業性,故不開之。
問︰何故未潤名行,潤已名有?
答︰造作名行,初造義彰故,初名為行;有果名有,潤已方著故,後立有名。
問︰何故業有三,總合名行、有,惑潤但一愛,而分愛、取二?
答︰一潤果不生,方分愛、取二,一業能感果,合立行、有名。
問:薩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二果,定不同世?
答:九、定世破邪者,薩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二果,定不同世。
今此部中,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
前十支因與後二支果定不同世,以總異熟因非造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現業得果是十二支故。約身死生為世,十因二果決定不同。若約時分,此即不定。如後報業等,過去造前七,次後身未熟,今身不起愛、取,次身方起,後後生受果,豈非愛、取與生、老死同在未來?故約大時分以說三世,義即不定。
今此所說,約身生死以為世也。因中,前七支與愛、取、有或異世,或同世。若順生受業,受初生時,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後報業等,世不同也。今身造業,至後後世將受果時方起愛、取故。薩婆多師愛、取、有三,與前七種中初二定不同世,與次五種定得同世,於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業故。
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謂生、老死二,愛、取、有三,無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癡發業,熏發報種,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別世。起煩惱水,潤先六種,轉名為有,亦非異時。非起能潤,隔世異時方成所潤。生及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定世。
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過去,果或現在,或在未來;因在現在,果未來世。一往而論,二世緣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過去十因,現在二果;未來二果,現在十因。即是二世十二緣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三世。若前七在過去,愛、取、有三在現在,生、老死二在未來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別身造業,別身潤業故。不同小乘二因過去,五果現在;三因現在,二果未來。時分緣起,決定如是。
《十地論》第八卷,十二緣生乃至經三世緣起同小乘者,此翻譯謬。
今勘梵本,與《瑜伽》等同,但言三際,謂從初際,中際緣起;從中際,後際緣起。非謂三世︰二在過去,五現在;三現在,二未來等。彼經之釋,世親所造。世親所造《十二因緣論》亦言三際,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譯人意也。
問:十因二果但是一重?
答: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十因二果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二世果,二重因果也。
問小乘曰︰何勞三世二重因果?
小乘答曰︰謂有外道撥無過未,說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際故,說有緣起;無前際故,說諸法常;無後際故,說諸法斷。今說二因在過去,有過去世,因業而生,法非自然、常我等起,體非常住,有因所生;有未來二果,破法後斷,非即解脫,體輪轉故;現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後有因生:故說二重三世因果。
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足顯生死輪轉,非我、自然等生,體自解脫及離斷常。施設二重,實為無益。說十支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脫。過去為因,法體非常,未來為果,諸法非斷,現果有因起,現因必招報,足顯輪轉及離斷常。但說因果一重,即顯三世俱有,言因破常,言果破斷,故設二重,實為無用。
若言愚前際,說過去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更應說因;有愚未來說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未足,更應說果。
故論說言「或應過此」。若但破斷常,說一重因果,已破常斷訖。即顯過去,前前亦爾,今顯未來,後後亦爾,何勞有二重,說三世因果?
若爾,應更立,便致無窮。既爾,過此若更立之,有無窮失。故說一重,實為有用。
問:此十二支義門別者?
答:此十二支義門別者:九實三假。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三相位別,名生等故。
自下第十、諸門解釋。
於中總有十七門釋:
問:一、假實門。
答:九實三假。「假」者,謂有、生、老死也。謂為愛、取已,所潤行及識等五支,合前六支,轉名有故。所潤六中,識等五種至現起時,謂四相中顯生、異、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體即識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愛,體異名取,更有餘惑為取支體,故非是假。第十但云九實三假,五十六與此同,彼皆言有、生等假故。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非一事。
問:二、一事非一事門。
答:「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無明支唯無明為體,識唯本識。「餘非一事」者,行通色、心故,取通餘惑,餘者可知。第十但言「五,一事,餘非」,此中別顯。
有人釋云︰五者,謂取,不取識支,取唯愛增上故。此解不爾,便違聖教。
三唯是染,煩惱性故,七唯不染,異熟果故。
問:三、染不染門。
答:若言染淨,淨唯善故,亦通無記,故言「不染」。第十云「於不染中,善及無記別故,分二種」,通名不染。「三唯染」,謂無明、愛、取,煩惱性故;「七唯不染」,謂識等五及生、老死,異熟性故。此約體性而為論也。
問︰若爾,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餘通二種」?
答:七分位中,容起染故,假說通二,餘通二種。
容起染故,假說通染,非體染故,名為染也。
「餘通二種」者,謂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無記故。
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問:四、獨雜分別門。
答:無明、愛、取三支,說名獨相。「獨」者,此體為支,不與餘支相交雜故。取中雖愛增上,非轉愛為增上貪故,又別有法故。「餘是雜相」,謂行及識等五轉,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為雜,體無異故,用他成故。
第十但云:「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
六唯非色,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通二種。
問:五、色非色門。
答:行通三業;名色,五蘊;六處,二蘊;六支名有;五蘊現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種。
皆是有漏,唯有為攝,無漏、無為非有支故。
問:第六、第七、有漏有為、無漏無為門。
答:皆有漏有為。無漏逆生死,斷生死;無為非是緣起義故,彼非起故。此對大眾、化地等說。
不爾,此門便為無用。
無明、愛、取唯通不善、有覆無記;行唯善、惡;有通善、惡、無覆無記;餘七唯是無覆無記,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問:八、三性分別門。
答:無明、愛、取三唯通不善、有覆無記。無明,欲界唯是不善。
《對法》云︰「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愛、取,欲界亦通不善、無記二性。潤生有覆,經論誠文。欲界四取,說是不善,誠證非一。上界此三,皆唯無記。
問︰若爾,取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潤,見惑助潤?豈有取支名助閏也?
答︰彼是助潤,合名取支。
問︰何妨亦應助發惑者合名無明?
答︰齊解亦得。今此但據正發之惑論說,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後故。又不齊解,發業無重但一發,唯可舉一正發惑;潤生通明數數潤,是故通取助潤生。
行支唯通善、惡,不通無記,無記不感果故。有通三性,行等六支合為有故。餘識等五、生、老死,七唯無記性,異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
《大論》第十云︰「四唯雜染,餘通染、淨。」謂無明、愛、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憂、悲,假說為染。此中剋性,彼唯異熟,故不相違。餘通染、淨者,此中會云: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體性也。五果支約當生處說分位故。
老死由二義︰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憂、悲故也。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問:九、三界門。
答:十二皆通三界。「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攝十二全,色、無色界攝十二少分。
所以者何?
欲界通染、淨,名色具五蘊,六處具諸識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無色界則不如是,染一向無,無色無色等,及無三受等故,以憂受非報,此中不論。
故《大論》第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無色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說。
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麤、苦等六種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
問:十、能所治門。
答: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謂上行支?麤、苦等六種行相,此通色、無色,有求上生而起彼行支故。謂觀下界十二支為麤、苦、障,觀上界一切為靜、妙、離。即上地行支,下無明所發,故言上行支斷下一切,以下一切為境界故。雖緣上一切,能緣行相但是行支,故說依上行斷下界支。
問︰諸心、心所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獨名行相?
答︰「行相」,謂見分,如先已說,即心、心所無不有之。然今六行,體即惠數,簡擇用增,偏言行相,如十六行相,故無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別抄說。
《瑜伽論》第十說︰「頗有依支得離支耶?答︰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非全,唯暫時,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無明、愛、取,惑性;有,是所潤業性,非現業性;識等、生等,異熟無記故,非能治道。既爾,唯行說能離支,是有漏故,唯暫時,非無漏故,非畢竟。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
問:十一、學等分別門。
答:一切唯非學非無學,有學、無學者流轉相違故。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無漏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云:「十二皆非有學及無學,唯非學非無學攝。」
問:彼論問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
答︰墮流轉故,名為支。
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轉相違,及用明為緣故,非支攝。
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內法異生發心已去皆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發,皆非行支」者,不然。
《緣起》下云:「外法異生具四無明發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餘三無明為緣生行;內法異生若不放逸,及聖有學,三無明為緣,雖引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惡趣,我不說為無明緣行。」卻證前文能引支中云「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發,解脫為依」,乃至廣云「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乃至「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乃至「應知內法有學不緣無明更造諸行」。經既唯言聖不造業,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又云內法不放逸者造福、不動,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然如決擇分善,雖無別文定釋感總別報,且同小乘一說,唯感別報,可非行支,非正引故。
雖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無明發,而言聖者不共種斷,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者言無,但是不起現行不共及現相應發,而有種子不共、相應,發亦無爽。不爾,彼福、不動應不名行,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
《對法》第七云︰「未見諦者雖起善等,由彼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非已見諦能發此業,無真實義愚故,是故彼業說因於此真實義愚生。」
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
以此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
問:何意不造?
答:於後苦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厭;不求故,不欣生。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彼已無漏明為緣故,諸學有漏,定非行支。
問︰若爾,雜修五淨居業豈非行支?若是者,聖便造業;若非者,如何生彼感總報也?
答: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不還果等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繫故,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非聖者新造也。
問:既異處受,云何名為不動?
答:以定住境,名為不動;非不易處受,名為不動。
《對法》雖言不可轉,令異界地受,名為不動,然約多分。除此雜修及生自在宮者,所餘凡聖皆無此事。又非異界地趣受,名不動,彼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動,即通一切。若不異處受,名不動,從多分說。如地獄業不可改轉,仍許轉重為輕,阿羅漢身受,從多分說者,此亦應爾。
「淨居等」者,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宮。《瑜伽》第四、《對法》第六、《十地論》等說,淨居之上有自在宮,第十地菩薩當生其處,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時故業,由無漏定有資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問:十二、三斷門。
答: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
此有二義:初師,一切發業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之無明行相增,能發行故,此為一因;又經論皆言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是第二因。若無明修所斷,應聖者更造業。
《對法》第七說,二種愚皆見斷故,言已見諦,無真實義愚故,不造福、不動行。
有人解云︰異熟愚,修道斷;真實義愚,見道斷。此理不然。
《緣起》下云︰「外道異生由四無明發行,具造非福等三種業。內法異生除不共,餘三無明緣行;不放逸者行,非無明為緣。」且《對法》云:「異熟愚,發非福行;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若初愚修斷,後愚見斷,豈見道分別之惑唯發福、不動,修道之惑發非福耶?五十九說發三惡趣業唯分別煩惱,非俱生煩惱,豈發非福行無明,修道斷耶?若言發別報業者便非行支,即發惡趣總報業愚,實唯見斷,云何乃言異熟愚,修道斷?又此中二說,正發業無明唯見道斷故。
彼人復云「異熟愚,迷前七苦;真實義愚,迷第八苦。
《大論》第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勝義苦,造福、不動。』
《對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是勝義苦,故發非福無明是修道斷,餘見斷」者,不然。豈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處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勝智境,故名勝義。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世俗苦;福、不動果,勝智方知是苦,名勝義苦。非是分八苦,而論名世俗、勝義。彼八苦中,前七易知,名為世俗;第八勝智知,名為勝義。非謂前七是迷發非福行之世俗也。若不爾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壞苦,豈色界等無壞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非福?又惡趣豈無第八勝義苦,何故迷之,但造福、不動行?故知文同,非必一義。此中無明,唯見所斷。此等徵詰,如別章說。
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餘九皆通見、修所斷。
第一師意,愛、取唯修斷。
貪求當生潤生之愛,明非見斷,見斷愛等緣見等起故。
《對法》第五說,九種命終心,三界三界生,各潤生心各有三故。彼言俱生愛俱無明,唯修斷。取支但是愛之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汎解取義,非取支攝。餘九通見、修斷,隨業因斷故。其無記法非唯修斷,至下當知。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
第二師中有三︰
一、標宗;
二、申難;
三、顯正。
「皆通二斷」,標宗也。「論說」以下,申兩難。
此十二支,一切皆通見、修所斷,何意無明亦修道斷,愛、取二支亦見道斷?《瑜伽》第十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
問: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
答:難前師云︰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則預流者初支全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言斷一切一分有支?
問: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已斷一切支一分?
答:又難前師︰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預流已斷一切支一分?愛、取二支,見道不斷,非一切故,亦非一分全未斷故。
彼若救言:《大論》第十但據通言,從多分說。
又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
若爾,如何五十九等復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
結生之言,顯潤生惑。若唯修潤,即有界中見道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此難愛、取唯修所斷。又說取支通攝四取,見、戒取等非修斷故。
下難無明唯見所斷。
五十九初復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則應乃言生五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以見斷煩惱不唯發往惡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別報業,修惑能發,通總別報說。故論不言發人天者,即惡趣別報業應修道惑不發,惡趣別報行修惑既能發,故知彼說但論總報。
不言潤生唯修所斷,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
諸聖教中,不言潤生之惑唯修所斷,全界煩惱能結生故,亦不說言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唯言惡趣行,分別惑發故。
由此故知,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結申正義,有二︰初結三支,後汎釋斷。
此下初也。
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會《對法》七云:
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正發行者,唯見所斷」,以麤猛故,故說二愚皆見所斷。
會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發人天總報之業亦通修道故,彼但言發惡趣之行唯分別惑。能助發惡趣總報之行多唯見斷故,發別報等,少亦通修,約多分說,不相違也。
會《對法》第六潤生云「正潤生者,唯修所斷」,以其微細數現行故,故彼但言「俱生愛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四取皆名為取支等。
然發業惑唯種子者,如不放逸內法異生;其潤生惑亦唯種者,謂不還者。
有說︰及無想沒。此據正發正潤。若助發助潤,起現無失,遠因等起亦有現故,未臨命終起現惑故。
問︰今言十二皆通見、修斷,斷義如何言彼通也?
答:又染汙法自性應斷,對治起時,彼永斷故。
以下汎釋一切斷義。
此闇法種與彼無漏明法相違,無漏起時,闇種便斷。色性非染汙,此斷即通諸心、心所。
一切有漏不染汙法非性應斷,不違道故。
「不染汙法」,謂善及無覆無記。「非性應斷」,體非闇法,即通五蘊,不違道故。
然有二義,說之為斷:
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
然此善、無記有二義故,說之為斷。
一、離縛斷,謂斷緣彼煩惱、雜彼煩惱。「緣彼煩惱」,謂有煩惱緣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識所緣有漏善等境是。若斷能緣煩惱,說所緣境名得斷也。
「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汙依,故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煩惱斷時,六識等法名為得斷。又相間起者,名之為雜。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間第七識等煩惱生故。然相順者,名之為雜;無漏第六、七不順煩惱,正相違故,不名為雜。此非因等起。諸無記業非因等起故,但相間生,亦有雜義。性順漏故,間生名雜。又雜者,謂有漏善業煩惱引故,成有漏性,不同無記。後斷彼時,善亦名斷。
又解相應縛: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與煩惱俱,名煩惱縛。煩惱斷時,彼心王、遍行等名為得斷。離相應惑故,名斷雜彼煩惱。心王、遍行等,雖與染法相應,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收。此解違下「唯修斷」文。見道豈無相應縛也?由此應知,前二說善。
若說七識名雜煩惱,離欲九品未得無學,欲界善等應不名斷,以雜煩惱猶未斷故。若准此義,離欲之時,但能緣盡,說之為斷,非雜煩惱。既爾,生上聖者不斷雜煩惱,亦自然無。如見道煩惱,修惑緣縛未盡,亦名為斷,斷已永不生。以自性強故,說之為斷。其善等法,類亦應然。緣彼煩惱強故,不待斷雜惑,亦名為斷。
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此義應思也。
問︰如五見是惠分,惠體是應斷、不應斷也?應斷者,即相應法無離相應得斷,體皆可斷故;若非可斷者,五見便非漏體,亦非縛體。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問。
答︰遍行、別境中,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見是能執故。
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入隨煩惱等中,皆體非漏,假立漏名。
不爾,便無縛相應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
「依」者,因也,所依處也。
因依無故,果必不起;果依無故,因亦不生。
依離縛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
依前離縛斷,故《瑜伽》六十六說,諸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五十七說,信等六根,此通修斷及與不斷。而緣此縛、此位起縛,皆修道斷故。
問︰見道煩惱豈不緣之?
答︰緣之亦起,然未盡故,所以不說。今盡處論,故唯修斷。
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
依後不生斷,《對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說,諸惡趣異熟趣體第八識等唯見所斷,及無想定等亦唯見所斷。
彼入善、無記門,即修道攝;入依門,即唯見斷。
彼等唯是分別煩惱發,外道等起故。
入見道時,一切分別煩惱皆斷,捨外道等所依身故,彼無想定等,故亦不起。
「等」者,等取無想天、半擇、二形、北鬱單越等。然半擇等,五十三說於見道時,得非擇滅。
又彼卷說無想天等,是非擇滅,今名為斷,違此文者,此亦不然。此說不生,亦非擇滅攝。斷是捨義,非得對治義。
若爾,即惡趣惡業果亦無記性,例應然故。《對法》第四云惡趣業果,見道所斷,或與因合,說為見道斷,非斷緣縛及種體也。五根見斷,亦如此釋。
問:斷有四種?
答:斷有四種,如別抄中義差別說,若道理論,唯有三種︰
一、自性斷,謂染汙法。
二、離縛斷,謂能斷緣雜彼煩惱,善、無記法,修道所斷,方究竟盡。
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起。
問:不生斷二種?
答:此有二種︰
一、謂因亡果隨喪,謂三惡趣果名見道斷,由因惑業無故,果永不生故;
二、果盡因隨斷,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斷,所依果無,因隨亡故。無想定等引發煩惱,見位因亡,果隨見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煩惱正發故,入見時,因亡果滅。餘如《樞要》。
問:幾通見、修等?
答: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瑜伽》等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三斷中,如應當知。
若無明、愛、取三是自性斷,然通見、修,離縛、不生等,弱故不說。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生三種,見、修所斷。染汙者,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離縛。離縛可知。以無想定等,見道所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離縛、不生,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應知故。
《大論》第十云:「預流、一來,斷一切支一分,無全斷者。」雖有七生,於色、無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然有預流作不還已,後生彼故,今通作論。「不還,欲界一切,色、無色不定;阿羅漢,一切已斷。」正與此同。
此中斷義,至下自知。此門兼解果斷分齊。
問:十三、三受俱門。
答:十樂、捨俱,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
依當起位十支,與樂受、捨受俱,除受支及老死支。
「受不與受相應」,是自體故,此約一識,若依多識,得俱起故。
此中所辨,相應名「俱」,非謂世並名為俱,故受不與受俱也。
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客捨故,非謂第八主捨亦無。
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於受,非自體俱。
如前理說,老死多起憂、悲等苦故。
《大論》第十但云樂、捨除二,與餘俱行。若苦受,及所除中一。此中別解︰其憂、喜受同苦、樂說。此生支位寬,故有樂、捨。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
問:十四、三苦分別門。
答: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十二支中,除老死一。老死位中多無樂受,十一之中非樂受無,依樂立壞,故不說彼老死支中亦為壞苦。
《大論》第十云︰「謂樂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壞苦。」前說樂受,十支俱行,除受、老死,受不與受俱,故說受為非受俱支。
今壞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
言一分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於彼,故言一分。
十二少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
十二少分,苦苦所攝。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
彼第十云︰「謂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攝十一,除受,如前說。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者,如壞苦說。
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捨受說,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壞苦說。
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攝。
據實而論,諸有漏法皆行苦故。又依三受別門,約捨受說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多分無捨故,如壞苦說。前捨受俱行,與樂受同故。
《大論》第十說︰「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攝。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謂不苦樂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與此文同。
《瑜伽》六十六說,據實有漏皆行苦攝。約相顯時,捨受位顯;與二受時,二苦相顯故。
實義如是。諸聖教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
此約實體、相顯二位說支,實義攝苦如是。諸經論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
問:此義如何?
答:且此論等中有二︰
一、全體多分攝三苦,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餘二苦,名多分。
二、相顯多分攝三苦,即捨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顯;餘二受俱苦,名多分。
《緣起經》上卷云︰「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
《十地》第八云:「經曰︰『十二因緣分說名三苦相,是中無明、行、識、名色、六入名為行苦,觸、受名為苦苦,餘因緣分名為壞苦。』」即愛、取、有、生、老死支,彼論無解,皆各隨義增,實無違也。
《瑜伽》等說,據遍法體,正稱道理,《緣起經》中,但約果時以辨三苦。因多種子,隱而不論,或說果時,即顯因故。謂有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義,造作義增,說為行苦;老是衰義,壞是變義,老壞義增,說為壞苦;死是滅義,苦是迫義,死滅迫增,說為苦苦。以果三苦,顯因隨應亦有三苦,隨相增說,不違《瑜伽》。
《十地經》中,通因果辨。行是作義,前之七支並引因攝,造作義增,當果本故,說為行苦。雖觸、受二亦引因收,苦苦義增,不說為行。謂受支體多起苦受,諸支苦苦唯受支增。觸近生受,與受相順,但說觸受為苦苦體。欲顯諸受體皆是苦,無有少樂,為令生厭,故說觸、受俱為苦苦。
雖於死位,苦苦亦增,與老相鄰,但名壞苦。謂正壞體多是老支,死是滅無,與老相順,故老死支實名壞苦。於當果位,生為壞本,故生、老死皆壞苦攝。其愛、取、有為能生因,生當果時,此三極近,從所生說,愛、取、有三亦名壞苦。又此愛等五,能所生攝,於熟變時,此苦方起,變壞名壞苦,故皆壞苦攝。
《對法論》說,於當果位有能所生,由熟變故,說名為果。壞苦亦爾,皆隨相增。說此三苦,非為實理,故論會之。餘隨相增,所說如是。
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
問:十五、四諦門。
答: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以是有漏取蘊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集諦。招感名集,非為因義。行、有是業,癡、愛、取三,煩惱性故。非滅、道者,非無漏故。
薩婆多師苦、集體是一,因、果故說二。今大乘不然,苦諦寬,集諦狹,諸集皆苦,非苦皆集。
問︰苦諦是果,果義有漏皆苦;集諦是因,因義有漏皆集。
答︰不然。有漏無非苦,苦,逼迫義,有漏皆苦諦。有異熟故,方名集,集是有報義,非有漏法皆名集。如〈決擇〉第五十五卷說。
問︰道諦非有漏,支非道諦攝;加行、資糧,道諦攝,有支亦應道諦收。
答︰順道名為道,二道道諦攝;順生死法名緣起,道諦非緣起。二道剋性亦非道諦,今約剋性論,故支非道諦,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緣起支,非道諦攝。無漏二道種是道諦攝,非緣起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大論》第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諦,現為苦,生、老死;五支是苦諦,當為苦,識乃至受;集諦,謂所餘。」與此文同。
問:十六、四緣門。
答:諸支相望,增上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
十二支相望,增上緣定有,以寬故;餘之三緣,有無不定,以局故。
問︰若亦有餘,何故《緣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答: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依定有故,唯說有一增上之緣,非遮餘也。又三緣中,因緣最狹。
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
此二支望後,有因緣義。愛增名取,愛種能生取故。識等五種轉名為有,所生現行名為生故,有因緣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鄰次說,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位,得為因緣,《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今約種望種相鄰支體為論,識等未潤故,識等五種望生等,非因緣。此即《緣起》、《十地》、《瑜伽》等不說業為識支因緣,准此。
若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作因緣。
如《對法》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為因緣,現行行望行種,識支故。
餘支相望,無因緣義。
除此三外,餘非因緣,不辨體生故。
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無明時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
此會違文。
《集論》第四「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於無明俱時之思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非實無明。無明既爾,餘支准知。此依別體,非分位故。彼論以無明為首,例餘應亦爾故。彼且以無明作法,此偏會之。
《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
《瑜伽》第十說有三緣無因緣者,依現行愛、取,不依種愛、取故,依業種為有,不依識等種有說故,不說有因緣,非相違也。
彼論但言無明望色行為增上,望無色行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如是餘支為緣多少,應如此知。謂有色望有色支為一增上,望無色支為二緣,謂所緣、增上;無色望有色一增上,望無色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
問:彼復問言︰何故相望無因緣?
答︰因緣者,自體種子緣所顯故。故知依現愛、取及業有說。愛、取依現,非依種子;有依業種,非自體故。若無此論,難解《瑜伽》。
問:彼又問言︰若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果性建立緣起?
答︰依增上緣所攝引發、牽引、生起因說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業有說,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說增上緣。
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有餘二緣。
增上緣定有,此中更不說。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此之三支有餘二緣,謂等無間及所緣緣。行望識,乃至觸望受,取望有,無等無間者,其果皆非現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緣緣者,皆非現行心能緣慮故。
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有所緣緣。
有望生,受望愛,無等無間,有、受皆種,種望於現,非等無間故;有所緣緣者,為彼果所緣故。
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如前已說。
此中且依鄰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異此相望,為緣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此中所說,前望次後鄰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依順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後不相雜亂,各各剋體,實緣起而論;不如《對法》無明望行相雜亂,非實緣起說。異鄰次,若越次;異順次,若逆次;異不相雜亂實緣起,若相雜亂假緣起者,為緣不定。諸聰惠者,如理應思。
且隔越者,且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但一增上,與愛、取、生、老死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鄰次、隔越。今合說老死與生、愛、取、行、無明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但增上。
若相雜亂,有二︰
一、順;
二、逆。
順中有鄰次、隔越。鄰次,如《對法》;隔越,與前實緣不殊,亦約識等五種而說。若約當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鄰有間,皆應思准。《緣起》下說,此約增上說,然有遠近,乃至諸支一一廣作。然此中識等五,依當起位,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為緣,一一思准可解,不煩廣為。
問:第十七門,惑、業、苦攝支者。
答:惑、業、苦三攝十二者,無明、愛、取是惑所攝,行、有一分是業所攝,七、有一分是苦所攝。
惑、業、苦攝支者:無明、愛、取三是惑;行全,有一分,除識等種,是業所攝;識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種,是苦所攝。
如《大論》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邊》上說︰「行、有是業道,無明、愛、取是煩惱道,餘七是苦道。」《大論》第十雖不別解,亦云︰「三是煩惱道,二是業道,餘是苦道。」舊《中邊》說「道」為「難」,謂煩惱難、業難、苦難,然新翻名「雜染」。
有處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
今者會違。此中,據實而論,乃言有一分,含識等種故。《瑜伽》、《十地》等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論依業有說故,不爾,彼論應分別有。
《對法》第四云:「行、識、有三是業。」餘皆同此。今論會云︰
有處說識,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
識是業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
問:彼論問言︰何故識支,業染所攝?
答︰諸行習氣所顯故。即行種子名識故也。
惑、業所招獨名苦者,唯苦諦攝,為生厭故。
此釋外問。
問:若苦體者,一切皆是,何故惑、業不名為苦,唯此所招名為苦也?
答:彼唯苦諦,非如惑、業亦集諦故。
又為生厭,不起惑、業,說此所招獨名為苦。此即論文以十七門總是第十廣分別門訖。
餘門如《瑜伽》第十、九十三、《緣起》等說,謂七、十九無知,廣問答等。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此等一一如別章、抄,不能廣解。後諸講者,准此應說。
上來總是第二、以十門廣解緣起訖。
自下第三、結惑、業、苦歸本頌文。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續不斷,不由外緣,生死續也。
上來已三復次解頌文訖。
問:生死相續義?
答:自下第四段、釋本頌文,中有三︰
初、釋生死相續頌文;
二、因解淨法相續;
三、結歸唯識。
初中有三︰初總解頌文生死相續由內因緣等,次別解二死,後屬釋頌文。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不待外緣,故唯有識。
此即初也。如文可解。
問:既言內因內緣,何者是也?
答:次別解二死。
因,謂有漏、無漏二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
此下第二、正解二死。
初、總舉生死之因緣體性得名所由;
二、「所以者何」下,外徵,釋出生死體等。
初中,先出因體,後出緣體。此則初也。
「有漏業」者,謂三界善業、欲不善業,如緣起中正感後世引、滿業是。除順現業,別助當業,皆非此攝,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無記業亦非業攝,理如常解。無漏業中,除無分別正體、後得及此加行,唯取後得有分別者,緣事生故,至下當知。此有無漏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言「正感」者,顯由此故,生死相續。由此有力,生死續生,正牽生死。有漏者,異熟因攝,無漏者,如異熟因,故言正感。
緣,謂煩惱、所知二障,助感生死,故說為緣。
此釋緣體等。
此中二障,助前二業,感於生死,故說為緣,非正有力由此生故。
「煩惱障」者,謂一切潤生諸惑。取發業者,雖理無違,而今此意,取潤生者。
「所知障」者,此類雖多,但取緣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煩惱潤,至下當知。
所以者何?
自下第二、出生死體。
於中有二:初假外徵。
問:此有二問︰生死有幾,由二因緣?有何所以,由斯二業生死果起?
答:下答有二︰初總答,後別解。
生死有二:
此總答數。
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麤異熟果。
此下別解有二︰初解分段,後解變易。此解分段中,初體後名。此出體也。用前有漏善不善業為正感因,由前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異熟無記麤異熟果。易可見故,有定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間共知有故,名之為「麤」,五蘊為性。此即正出生死體也。
何名分段?
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此釋名也。
以此異熟身命短長,或一歲一日,乃至八萬劫等,隨往業因,惑緣之力,有爾所時,若身若命,定齊限故,名為分段。可為一分一段等,故名分段也。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
下解變易,有五︰初出體;次釋名,因辨得人;次問答;次二死對辨;後總結。
此出體也。謂前諸無漏後得有分別業,由前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此望分段,轉淨妙故,轉微細故,轉光潔故,無定限故,非彼世間及非迴心二乘境故,名為「殊勝」。唯妙唯細,唯是菩薩及其自身,並佛境界,故名為「細」。
第八十說:「其諸天等尚不見故。」此以異熟無記五蘊為自性,於五果中,異熟果攝。此即正出生死體也。
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是何界果?
此於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屬此界業。此變易死不屬無漏業故。此資行相,至下當知。
問:何名變易死,而言不思議?
答: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
下釋名兼辨得人也。
略有三名,此第一也。
謂由大悲救生、大願得菩提力故,改轉舊鄙惡身命,成今殊勝身命;轉先麤劣身命,成今妙細身命。前有定限齊,謂此業此洲,此界此地,定爾所時;今此業此洲,此界此地,齊限不定。如資色界廣果天,身過五百由旬,命過五百劫,或減於彼,乃至欲界人天亦爾。變是改義,易是轉義。改轉舊身命生死,成今身命生死,故名變易。
問:何名不思議?
答: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若無漏定願力,正所資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細,妙用難測,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議;非凡有情、二乘計度,名不思議;非謂菩薩、佛亦不知,名不思議也。
《楞伽》第四卷說︰「大惠!聲聞、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離不思議變易生。佛離故,得不思議無漏界法身。」變易死名,與此論同。無漏界法身,如下第十卷解。
問:意成身者?
答: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下釋第二名及顯得名。
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隨大悲願意之所成故。
《勝鬘經》云︰「生者,諸受根起;死者,諸受根滅。」乃至云云,如別章解。
釋此一名,恐義無由,下引經證。
如契經說:「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如是無明習地為緣,無漏業因,有阿羅漢、獨覺、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
此成於前意成身名,如《勝鬘經》說。摩利迦,此名鬘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羅,即勝鬘也。
彼說「如似以取為緣」,即煩惱障;「有漏業因」,即正因業。由惑潤故,續後有者,而生三界之有。此舉分段因果以況變易。如是五住地中,「無明習地為緣」,即所知障;「無漏業因」,即有分別業。
有阿羅漢:
一;獨覺,
二;已得自在菩薩,
三:以彼所知障及無漏業為因故,生是三種意成身。
《佛性論》云︰「於三界外,有三種人,受於變易。」人雖即此,然非界外。此之三種,皆轉舊麤身,由大悲願力,得隨意所成故。
彼五住地中,無明住地是法執攝。
彼經自云︰「由無明住為依,恒沙煩惱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會。
《勝鬘經》云「世尊!有如取緣」,即是此中「如取為緣」。
彼意說「有一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等,義與此同,而文有異,翻者失也。
舊言「無明住地」,今言「習地」,梵本無「住」。
所言「習」者,由數習故,有此無明等五住地故,名無明習地。
所言「住」是何義?
問:意生身者?
答:舊云「大力菩薩」,今言「已得自在菩薩」,是第八地。
於相及土二種之中已得自在故,故第八地說斷二愚中,有於相、土自在愚也。
彼言「大力」,亦是於相於土得大力故。《無上依經》云「大地菩薩」。
舊云「意生身」,此言「意成身」,彼義隨意而生,今意隨意而成。但轉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即二乘無學迴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薩八地以去,方受變易生死。此非盡理,但隨經文。
《佛地》第二卷說「聲聞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煩惱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生,三無數劫修菩提因,無有過失。非擇滅者,眾緣不具,於此時中,畢竟不生,非永不生。資此身因,展轉增勝,乃至成佛」。
第八十說︰「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說。故知前三果亦得受變易生。驗知此文,非為應理。七地以前決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說二乘無學、八地以去受變易生,決定故說。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決定受變易生死,故不說之。此三種定,故說之也。
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訖。
以有菩薩初地即能伏諸煩惱,故初地得,如滅定說。
或有乃至八地方得,謂有唯受分段,非變易,謂諸凡夫、四果定性;
或唯受變易,非分段,謂二乘無學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薩;
或亦受分段,亦受變易,謂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
此句由自在故,煩惱未盡故。
若依煩惱障、有漏業感生死,名分段,即麤易知;
若由無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變易,細難知故。
故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塗苦,乃是實身,易可知故;
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化作身故。
《大智度論》云八地捨虫身者,捨分段也。
若作此釋,此中據定。非無直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義故,如《對法》第十三抄會。彼有異解,初地等既得者,必更無決定分段業,如阿羅漢故。
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說寂靜法得證清淨無我之相,入遠行地;入遠行地已,得無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說。然《勝鬘經》與此說同,二乘無學、自在菩薩名意成身。
十卷《楞伽》第五云︰「大惠!有三種意生身:一者、得三昧樂三摩跋提意生身,謂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者、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謂菩薩摩訶薩於八地中;三者、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自內證一切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即七地前皆得變易也。
此文不及四卷經者,今會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應名得三昧樂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故,略而不說。
得定自在,於此生死有勝能故,故彼經云︰「自心寂靜行種種行,大海心波轉識之相三摩跋提樂,名意識生,以見自心境界故,如實知有無相,故名初意生身相。」三、四、五地中,於定自在皆平等故。
第六、七地亦得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
六地無相觀多,七地雖得此無相觀,然未能無加行故,不如第八地。
今從勝處論,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經言︰「謂觀察覺了,得諸法無相如幻等法悉無所有,身心轉變,得如幻三昧及餘無量三摩跋提樂門,無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第九、十地。唯行無相,亦無功用,於事及理皆唯內證,故彼經云:「謂自內證一切諸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
此中三名雖諸地已得,然據增勝地語,非於餘地分不得此。
然《勝鬘》及此中約通三乘決定受變易生死者語,《楞伽》約直往菩薩通定不定受變易生死增勝位語。
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說迂會者,雖地前已得,且說勝者,故彼二種、三種意生身名位有異,亦不相違。
問:亦名變化身者?
答: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本,如變化故。如有論說:「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無上菩提?依變化身證無上覺,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此釋第三名。
此變易生死,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於本分段身,清淨微妙,廣大光潔,如變化故,從喻為名。然初二名,義用彰名,此即從喻。「如有論說」,引教成名,此《顯揚論》第十六說「聲聞無學」等,乃至「非業報身」,皆彼論文之問答也,亦不違理。故知從喻,即變易生也。
此即第二、釋名兼辨得人訖。
問: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
答:自下第三、解諸妨難。有四問答,或分為三。
此外人問。
如有學、凡夫,由煩惱障助有漏業,能感生死,便不永入無餘涅槃。
一切二乘有所知障,既能助無漏業,能感生死,即汝所言,定性二乘應不永入無餘滅界,有所知障及無漏業,能感生故。
此即小乘諸部共為此難,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此論主答。
若作此解,有四問答;若作後二解,但有三文。
今以法喻,卻解前難。謂如諸異生,煩惱所拘礙故,馳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樂趣滅,為此心拘,馳流無相,不趣無上正等菩提。如諸異生拘煩惱故,雖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諸異生雖有無漏種,不趣涅槃。第八十說,由種姓別故,不能趣。如無種姓人拘煩惱故,馳流生死。
又「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至此「異生拘煩惱」文,有義:總是難外伏計。謂有伏計以無漏業正感生死,為生死因,如善惡業。
今此難彼︰若由無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恒起無漏為生死因,有所知障恒為緣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諸異生善惡業因,煩惱力助,拘煩惱故,不得涅槃。返顯既知,有趣寂者雖有無漏及所知障,不皆迴心,故知無漏非為生死正感因也。
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總是難文。
有二難意︰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以所知障招於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寂,如諸異生拘諸煩惱,不得涅槃。第一問也。
故下答云︰彼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之用,但為緣助,感於生死。有種姓者起無漏定願,所知障助有變易生,非正發業潤生能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雖有所知障,不能發業等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第二問也。下文先答此第二問,後答第一問。
然雖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問;其第二解,設難伏計,亦有此理;第三解,下准有答,文勢不違,亦無過失。
問: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答:此第二外人問。
前言無漏為正因感,故為此問。
誰言實感?
此論主答。不實感苦。
不爾,如何?
此文外問。
若非實感,感義如何?
無漏定願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展轉增勝,假說名感。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非獨能感。
由第四禪無漏勝定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新生,長時不絕,展轉增勝。實有漏業感,但由無漏資力勝故,假得感名,非無漏業實能感苦者。此無漏業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此無漏之力,非無漏業獨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煩惱,故次論言:
然所知障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問。所知障不發業等故,二乘入涅槃。
「解脫」者,謂二涅槃。
解,除縛義,故名解脫。
煩惱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不障涅槃。
涅槃,解脫故。
既不障解脫,體非縛法,無如無明等能發有漏業,及如貪等潤生用故。
此所知障若能發業潤生,縛有情故,可別障解脫。此既不爾,故不障解脫。
問: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答:此第三外人問。
《佛地論》說︰「二乘無學盡此一身,必入永滅,與佛無異。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時受苦?」
彼答︰「變易位中無斯苦受,斯有何過?」
又問︰「行苦有故,是為大過。」彼文難意,大與此同。
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即二利故,更須資生。
謂不定性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如延壽法,資現身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數數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
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薩。其二乘者已永斷煩惱障,其菩薩者已永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雖諸菩薩願力受生,伏煩惱種,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有惑種,生死後續,故斷種時,生死永盡。菩薩生死但由悲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說現及種潤生。由起煩惱,利益有情業勢,便能感生死果;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願受生。故已斷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
既有二利之益,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與果不絕。即非擇者復更生義。此或先願,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發願,二理無違。但由發願入無漏定,冥資故業,令身轉變,不同小乘熏禪等法,無漏、有漏更互而起,過去之業不可更起故。如是數數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經三大劫。
言「勝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雖無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定,四定俱得。預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勝故。
又《佛地》云︰「雖經行苦,今得如來三身功德,大喜大樂等。」乃至廣說。
問: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答:此外人問。
既由無漏資現身先業,令果長時,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既未圓證無相大悲,不執菩提、有情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
既未成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故,方能發起無漏業故。說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疏遠故。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
又所知障障大菩提,為永斷除,留身久住。
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說之為緣,為所斷緣故。
又所知障為有漏依,此障若無,彼定非有,故於身住有大助力。
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為一切有漏之依,以體寬遍。由有此障,諸俱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為於身住有大助力,說為緣也。
此中三釋,並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復更願資,即無初義,無漏相續不起執故,但後二義。
以上第三、問答分別。
問︰且如決定姓阿羅漢等,留諸壽行,捨衣鉢等,入邊際定,以修福力資現命業,亦得延壽,變易生死有何別耶?
答:以下第四、辨二死別。
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境故。
正解此二生死別體。
變易生死,第八十說非天眼境,此中說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說︰設定性聲聞及不定性未迴心者雖有天眼,亦不能見,身極微細,非其境故,故此論言二乘、異生所不能見。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見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見,得殊妙身,眼亦勝故。然不許下得見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見下。
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為證,麤妙既殊,見者亦別。
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無漏業,是增上果。
自下第五、總結會違。
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現業,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無漏業,是增上果,疏緣與力故。
問:無漏出三界者義?
答:有聖教中,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助因說。
此會相違。
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此無漏助業因說,而體實非,是故經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無漏生死等也。
即《十地》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
更勘《勝鬘》、《楞伽》二經此等文也。
《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說︰「為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唯有餘界。無餘依中,離諸事業故。問︰若唯有餘界,云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答︰由增壽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說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發趣極成遲鈍,不如初修菩薩。」乃至廣說。
《無上依經》有四生死︰
一、方便;
二、因緣;
三、有有;
四、無有。如別抄會。
問:諸業習氣、二取習氣義?
答:頌中所言諸業習氣,即前所說二業種子;二取習氣,即前所說二障種子,俱執著故。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以上第二、解二死訖。
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初正解,後逐難釋。此正解也。
頌言「諸業習氣」,即有漏、無漏二業。
業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諸業。
「二取習氣」,即二障種子,俱執著故,皆說名取。
「俱等餘文」者,等「前異熟盡」等文。
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言「前異熟既盡」等?
答: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下逐難解。
初解變易難,後釋頌中不說現行等所以。此則初也。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亦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為令增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增勝,但得二十劫等,為令更增,亦有前盡後生之義。
自下第二、解頌不說現行所以。
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而種定有,頌偏說之。
雖實亦由諸法現行,生死相續,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非如現行多間斷故。
頌中偏說種子,云「由業習氣」等。
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
第二解。
為顯真異熟因,業種子是,果即本識,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行。其諸種子,即種子識,現行不然,各別體故。
現異熟因,不即與果。
此諸現行善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熏於種子已,要於後時方與果故,但說種子。
問︰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說前盡後生?
六識現行亦不離識,是異熟果故。
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以非是真異熟,不說六現行,頌意偏說第八識也,正是生死相續法故。
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無漏。
問:依附本識有無漏種義?
答: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無漏法。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淨法相續,應知亦然。
此略例也。
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有無漏種,由轉識等數數熏發,漸漸增勝,乃至究竟得成佛時,轉捨本來雜染識種,轉得始起清淨種識,任持一切功德種子,由本願力,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相續無窮。
由法爾種,新所熏發。
「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能持種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由此上來所說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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