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唯識對法》(二)台灣 王穆提 著

272《唯識對法》(二)台灣 王穆提 著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釋義:
有一些人主張【大自在天】其體實有,能夠遍一切處,而且是常住永恆的,能夠生萬事萬物之一切法。他們所執著的並非真實的道理,這是為什麼?因為如果法理能夠滋生諸物,其體並非真實常住,有生必定亦有滅,一切非永恆的東西肯定不能遍一切處,一切不能遍一切處的法必定不具有真實體性。如果其體既然為常住永恆具備一切功能,應該能夠在一切處所或是一切時空頓時生起一切法。

如果又說體雖遍常,但是需要各種希求以及條件的話,這是和你所建立的主張【大自在天】一因能夠滋生萬物的理論是互相違背的。成唯識論述記又立因明量說:【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應起,許自在天,體恆有故,如餘起時。】也就是說希求以及種種條件也應當立刻生起,因為你說自在其體恆有的緣故。

而其他宗派的執著有一個【大梵天】。時間,四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其體乃是永恆常住實有,具備一切功能,能夠滋生一切法,這些主張大多是以為認同一物,是真實常住法,相似有人執著【大自在天】能夠生一切法的見解,意義相似,故皆能夠合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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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研習》-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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