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義林章》疏文勘註-030 大唐 窺基 撰 台灣 王穆提 疏文勘註

大乘蘊界處義

蘊界處義,五門分別:

一、辨名;

二、出體;

三、廢立;

四、百法相攝;

五、十性等分別。

釋名者,初釋新舊名,後釋義名。

梵云塞建陀,唐言蘊,舊譯名陰於禁反,此陰是蔭覆義。

若言蔭者,梵本應云鉢羅婆陀;案「陰」音,應以於今反,陰陽之陰也。

近代諸師競作異釋,或云淡聚名淡陰。

此釋不然,然依醫方說淡飲,不言陰。

更有異釋,不能具述。

若言陰氣是萬物所藏,即是聚義,借喻為名,粗可通途,然非正目。

今名蘊,或翻為眾,故《法華》「五眾之生滅」

此亦不然,若言眾者,梵本應云僧伽。

或翻為聚。

此亦不然,若言聚者,梵本應云曷羅陀。

又言處者,梵云阿野怛那,舊翻為入。

此亦不然,若言入者,梵云鉢羅吠舍。

舊經亦有譯為處者,如空無邊處等,阿練若處[1],並與今同。

梵云馱都,唐云界,有譯為持,偏據一義,非盡理也。

釋義名者,

《俱舍》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

 

蘊是聚義,可聚十一種義故。

《中邊》云:「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彼論釋云:

「一、非一義,如契經云:

 

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

 

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

 

由此聚義,蘊義得成。」

 

《俱舍》釋云:「於此經中,無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謝名現在。

 

自身名內,所餘名外。

 

或約處辨,有對名麤,無對名細。

 

苦集染汙名劣,不染名勝。

 

去來名遠,現在名近。

 

乃至識蘊,當知亦然。」

 

「二、總略義,如經言:如是一切,略為總聚。

 

三、分段義,如經言:說名色蘊等,各別安立色蘊等相故。

 

由斯聚義,蘊義得成。」

 

《俱舍》云:「和合聚義是蘊義。

 

此依內明釋二云、荷負重擔義,如世間說肩名蘊,物所聚故。

 

此依俗釋三云、可分段義是蘊義,故世間有言,汝三蘊還,我當與汝。

 

此依聲論釋」

 

《俱舍》三解,與《中邊》「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其意同也。

又釋:

蘊有二義:

一、是聚義;

二、是滅義。

《毗曇》云,陰是聚義。

舊云十二入者,是殺義。

今云處者,是出生義,出生六識之門處故。

十八界者,《俱舍》云:「種族義,是界義。」[2]

 

大乘釋名,種子義名界。

《中邊》云:「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能所取彼取,種子義名界。

 

能受所了境,用門義名處。」

 

二、辨體者,其五蘊性,唯是有為,以積聚故。

《俱舍論》云:「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又《毗曇》云:「陰是死法」,唯攝有為。

三性之中,依他性談有法故,非遍計所執;通無漏故,亦圓成實。[3]

五法之內,體即前四,唯除如如。

十二處、十八界通以有為、無為為體,總攝五法及以二性,除遍計所執性,以無體[4]故。

三、廢立者,有二門:

一、總廢立三科;

二、別廢立五十二等。

總者,《俱舍》云:「愚根樂三故,說蘊處界三。」

 

彼自釋云:「或愚心所,總執為我,或唯愚色,或愚色心。

 

又根亦有三,謂利、中、鈍。

 

樂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

 

如其次第,世尊說為蘊處界三。」

 

《瑜伽》第九廢立離合三科,頌云:「隨增說我事,為依此所行,生持分廣略,無別根所緣。」

 

以上總廢立訖。

釋此頌文,下自當悉。

二、別廢立者,隨增說我事者,廢立五蘊也。

《對法》云:「何因蘊唯有五?顯五種我事故,謂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說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自體事。」

 

如其次第,配釋五蘊,不減不增。

《俱舍》云:「隨麤染器等,界別次第立。」

 

此亦是廢立,亦是次第先後。

論云:「色有對故,諸蘊中麤;無色中麤,唯受行相,故世間說我手痛言;待二想麤,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麤過識,貪瞋等行相,易了知故;識最為細,總取境相,難分別故。

 

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受復從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煩惱故,如是煩惱依識而生。

 

此及前三皆染汙識,由此隨染立蘊次第。

 

或色如器,受類飲食,想同助味,行似廚人,識喻食者,故隨器等立蘊次第。

 

或隨界別立蘊次第,謂欲界中有諸妙欲,色相顯了;色界靜慮有勝喜等,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第一有中,思為最勝,行相顯了;此即識住,識住其中,顯似世間田種次第。

 

是故諸蘊次第如是,由此五蘊無增減過。

 

處界次第頌云:

 

前五境唯現,四境唯所造,餘用遠速明,或隨處次第。」恐繁不能別釋

《對法論》第一廢立十八界云:「由身具等能持過現六行受用性故。」

 

釋云:「身者,謂內六根[5]

 

具者,謂外六境[6]

 

過現六行受用性者,謂六識。

 

能持者,謂六根境能持六識所依緣故。

 

過現六識能持受用,不捨自相故。

 

當知十八以能持義故,說名界。

 

問:何因處唯十二?

 

答:唯由身具能與未來六行受用為生長門故。」

 

所言唯者,簡六識也。

第四、以蘊處界與百法相攝。

於色蘊中攝十一種色;

受蘊攝遍行中受數;

想蘊攝遍行中想數;

行蘊攝相應心所四十九法及攝不相應行二十四法,合七十三法;

識蘊唯攝心法八種。

總攝九十四法,唯除六無為。

《俱舍》云:「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

 

十二處攝者,內五處、外五處攝十種色;

意處攝八識;

法處攝四類法,所謂色法法處所攝色有五種,是相應法有五十一,不相應法二十四,無為法有六,合有八十六法。

十八界攝者,唯開意處,立六識界,餘並與處同。

第五、十種蘊等分別,雖無一處具說,總究諸論,亦可具立。

一、無漏善蘊;

二、加行善蘊;

三、生得善蘊;

四、不善蘊;

五、有覆無記蘊;

六、異熟無記蘊;

七、威儀無記蘊;

八、工巧無記蘊;

九、變化無記蘊;

十、自性無記蘊。

一、無漏善蘊,

有說唯有定所生色,色蘊少分,無五根等,正義皆具。

《涅槃經》言:「捨無常色,獲得常色」等,《勝鬘經》云:「如來妙色身」《佛地經》言:「有五種法攝大覺地」《唯識》第十、《佛地論》云:「如來功德,蘊、處、界攝」

如是等文,誠證非一,不能煩引,下皆准知。

故五蘊法皆通無漏也。

於百法總有七十法通無漏:

第一、心法八識是識蘊性;

第二、心所法有二十三通無漏,謂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不定二,謂尋、伺;

第三、色法有十一,謂五根、五境及法處攝聖所愛戒,并定自在所生色;

(第四、)不相應行取二十二,除無想定、無想事,除異生性,取非得,若取異生性唯有漏;

第五、無為有六,並唯無漏,以依真如假立故。

《對法》云:「空、非擇滅,勝義無記」者,亦隨轉門。

二、加行善五蘊,

有五十二法。

(第一、)心有六,除七、八識,因中唯無記故,至轉依位便無漏故;

第二、心所有法有二十五,遍行、別境各五、善有十一、不定有四;

第三、色法有三,以色、聲二表加行善心發故,及定共戒并一分散無表是加行善故;

第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八法,除命根[7]、同分、無想天并名、句、文身[8]

《對法》云:「五蘊一分是善」,又云:「加行善[9]者,謂依止善丈夫,聽聞正法,修習淨善,法隨法行[10],五十四云:「威德定色[11]亦通有漏」

此等總說因聞慧等,所發身語定境色等,為色蘊性,故通五蘊。

三、生得善[12]五蘊,

總四十九法為性。

色蘊中三,謂色、聲表,并法處散無表一分;

心所法二十四,遍行、別境、善十,除輕安,及四不定;

不相應十六,除命根、同分、三無心及與名、句、文身;

識蘊中取六識,除七、八識。

《對法》云:「生得善者,即前所說發起善身語等,由先串習,感得如是報,乃至廣說,與信等俱任運起故。」

 

此意即說,宿習為因,生得善心所發身語為色蘊性。

四、不善[13]五蘊者,

以六十五法為性。

色蘊唯三,謂色、聲二表,并法處不律儀無表;

心所法中四十,遍行、別境并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

識蘊中取六識,除七、八二識;

不相應中取十六,謂得、非得、四相并後十。

五、有覆無記[14]五蘊,

有五十四法。

色蘊唯二,謂身、語表,梵於釋子執手行誑故。

心法有七,除第八識,餘七通有覆故。

心所有法二十九,謂遍行、別境,及根本煩惱五,除瞋;

隨惑有十一,除忿等七及無慚、無愧二;

不定中取三,唯除悔。

不相應法取十六,謂得、非得、四相及後十。

《對法》第四云:「若欲界繫分別煩惱、隨煩惱是不善,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

 

故五蘊一分是有覆性,不善五蘊准知。

六、異熟無記[15]五蘊。

色蘊有十,謂五根、境,唯除法處色,彼非異熟故。

《對法》云:「八界、八處是無記」者,約全分說,今取色聲,據容有說。

聲通異熟。

依菩薩地,常行愛語、如語、諦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同餘相好,通異熟故。

聲屬第三、第五轉者,隨轉小乘聲,非異熟故。

色蘊十,皆通異熟;

心法通七識,唯除末那;

心所有法取十一,謂遍行、別境,并不定中取眠,除餘三;

不相應法取二十二,唯除二定。

第七、威儀路[16]五蘊者,

《對法》云:「謂懷非染非淨心所發威儀路」,有三十九法。

色蘊中有四,謂色、香、味、觸。

心法中有五,謂意識緣發威儀,眼、鼻、舌、身四識緣威儀,以聲非威儀故,不說耳識。

若第八識,緣四塵故,得名緣威儀。

薩婆多更立似威儀心,即總有六識為威儀路識蘊也。

心所有法有十四,遍行五、別境五及不定四。

不相應法有十六,謂得、非得、四相及後十。

第八、工巧處[17]五蘊者,

《對法》云:「謂懷非染非淨心所起工巧處,是無記性法」,有四十二法。

色蘊中有五,身工巧四塵性,語工巧即是聲;

心法取七識,唯除末那,發工巧第六意識,緣工巧五識及第八;

心所有法取十四,遍行、別境及不定四;

不相應取十六,得、非得、四相并後十。

第九、變化無記[18]五蘊者,

《瑜伽》第三說變化有二,一、善,二、無記;

說定境色亦通無漏;

五十三說若依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在前;

九十八說神通不能變化四事,謂根等。

由此,但有法處色聲香味觸五為色蘊性。

若為利樂,便是善性,初二門攝。

《瑜伽》雖說欲界亦有諸變化,此通三性。

生得變化非是通果,設無記者,異熟生攝。

此變化蘊有三十五法。

色蘊取五塵,兼取法處色;

心法唯取一,謂第六意識;

心所有法有十二,謂遍行、別境,并不定中尋、伺;

不相應行有十六,得、非得、四相并後十。

第十、自性無記[19]五蘊,

有三十八法。

色蘊中有五塵,即外器世界,及長養五,既非四無記,是故名自性;

心法唯取二,謂第六、七兩識;

心所法有十,謂遍行、別境,二乘起法執不障彼果,故非染汙,是自性無記;

不相應行有十六,准前應知。

《瑜伽》第三說無記有四,無此自性。

《唯識》亦說法執不障二乘故,異熟生攝。

《瑜伽》六十六說無記有五,初四如前,更加第五自性無記,謂諸色根是長養[20]者,外諸色處,非異熟等之所攝者,皆名自性無記,除善染色處、聲處。

案此文唯說色蘊是自性無記性,不說四蘊通自性無記。

今解:四蘊亦通自性,如二乘等所起法執,是異熟生,亦名自姓。

然異熟生[21]有二種[22]

一、是業感;

二、是從生。

所以〈本地〉第三說四無記已攝自性盡,六十六中開第五者,以從生者體非異熟立為自性,前後二文不相乖返。

故五蘊法並通自性,諸師於此闕而不論,後學之徒遂無憑據。

極微章

略以三門解釋:

一、辨眼緣;

二、釋違難;

三、說勝利。

一、辨眼緣者:

一、肉眼,業等所生故,

二、天眼,修方便起故,此二皆是色蘊眼根;

三、慧眼,

四、法眼,此二皆是無漏慧根;

五、佛眼,即前四故。

下六通中當廣分別。

五十四說:「除肉、天眼,所餘眼用一切極微為所行境。

 

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暗,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思分析而建立故。」

 

天眼尚不能,況乎肉眼。

二、釋違難者,

《花嚴經》說菩薩能知無色宮殿若干微塵成,第五十四云:「略說極微有十五種,五根、五塵、四大并法處實色[23],如是等教,處處非一。

極微無者,彼如何通?雖無真實極微體性,如慧所析,彼量亦成,說知彼極微如所析量故,五十四說非集極微成麤色故。

《成唯識》說:「諸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瑜伽》亦說:「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後滅時,不至極微,中間盡滅,猶如水滴。」

 

此即意顯,如熱釜,水煎微滅時,不至邊際,諸色頓盡。

長讀上文,又翻解此,諸色頓滅不至極微而即滅盡,非如水滴微至邊際。

諸色終滅猶不至邊,況有真實極微可見,故但知慧之所析。

又有體用中最極小者,所謂阿拏,說此名極微,此復何失?[24]

三、說勝利者,既無極微,說有何義?

五十四有五勝利,「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斷諸憍慢[25],伏煩惱纏,及能速疾除諸相執。」

 

此中意說修法空觀,要析諸色先至極微,斷諸煩惱,後入空故。

由是大義,故說極微。

能析彼心,何人所作,何諦所攝,皆別思之。

勝定果色[26]

略以三門分別:

一、凡聖起;

二、境多小;

三、大種生。

一、凡聖起者[27]

有義:此色通凡聖起。

五十四言:「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

 

如契經說:有平等心天曾於人中薰瑩[28]心故,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阿含》云:「無色諸天淚下如雨,佛邊側立。」

 

如是等證,處處皆有。

彼處既說上二界天現身住此,復言此色亦通有漏,引教如前,故知凡聖皆能現起。

《顯揚》唯說諸佛菩薩據大威德勝人說故,豈二乘等亦不能變?無色界天許雨淚故。

《瑜伽》又說「雖非出世定之所行,然由彼定增上力故,有能現」者,彼說聖者具有世間、出世間智,顯非出世智之所行,非簡異生不能現起,故知此色定通凡聖。

有義:此色非異生起。

《顯揚》十八說法處色十二相中,唯言諸佛菩薩等變此。

《瑜伽》又說:「雖非出世定之所行,然由彼定增上力故,有一能現。」

 

尚非一切聖者能起,況諸異生。

六十五說:「要具威德極靜定心方能為緣,生此定色,亦非不具大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緣境界。」

 

豈異生類能獲威德極靜定心,現起諸色?

又言:「此事不可思議。」

 

若異生起,應思議攝,由此唯聖,非凡所起。

《瑜伽論》三十三說:「諸聖神通,隨所變事,隨所作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成辦,無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

 

故前解是。

二、境多少者[29]

五十三說:「勝定果色於一切色皆得自在。」

 

《顯揚論》第四卷說初勝處云:「若勝若劣者,謂淨不淨聲、香、味、觸之所攝色。」

 

由如是等諸教誠證,故知此色若假若實、有漏無漏,皆具五境[30]

九十八說:「變化不能為四事,謂業果、心、心所及根」故,餘一切皆能變化。

五十四說:「勝定果色當知唯有顯色等相。

 

於彼香等生因闕故,及無用」者,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變化香、味等色,設復變之,無彼實用,非諸聖者。

又有漏定勢力微劣,唯能變起色、聲、觸三,香、味無前加行因故,不能變起,設變無用,非無漏心。

又二乘不能變起香、味二種,非諸菩薩。

又以欲界為本質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為本質者無香、味二,上界地無種子所託二種因故。

又變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唯有三,隨有無故,設託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故。

若定果色不變香、味,《花嚴經》說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花經》云持此經故,光音、遍淨乃至有頂,初生退沒,聞香悉能知。

彼界異熟,先無香、味,若非定果,此是何香?非獨變香而不變味,故知定果通香、味等。

《法花論》云:「此是智境,鼻根知故。」

 

諸根互用,不可說言。

六十五說:「威德定色雖不與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然得似彼自性顯現。」

 

眼等五根既無相用,香、味二法其用亦無,色、聲、觸三有實用故。

根為識依,所變之根,識不依止,可無實用,香、味不爾,其用寧無?香、味、色、觸其類同故。

似根但是色等五攝,如前道理,既廣成立,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積佛界定具五故。

三、大種所造[31]者,

五十四說:「勝定果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繫大種[32]所造。」

 

又說:「此色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

 

又說:「此色不依大種,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33]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故名為造。」

 

六十六云:「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34],當言何等大種所造?

 

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思惟色界大造亦爾[35]

《顯揚論》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36],第五、色相非實大生。

雖此五文作諸異說,今詳造義莫過二種,由彼所緣親疏大種唯二類故:

一者、觸處[37]業等所生本四大種,此通身根、身識俱意第八識[38]境;

二者、法處定果大種,此唯定意第八識境通,或五識境。

前通異熟、長養、等流,後非異熟。

前唯欲、色二界所繫,或通不繫;

後通色界、無色界繫,及與不繫。

五中,初文依後大造,隨能緣定處所繫故。

此言繫者,是攝屬義[39],非繫縛[40]義。

不爾,無漏應非大造,隨所攝屬何等至中大種造故。

前第二文義亦同此,謂由勝定先變大種,後造色生,即隨能緣定地大造,隨定前因及義說彼大種先起,實俱時故。

此大通造三識[41]之境,亦許定力先起定果,本識[42]等境大後造生故。

或此文說依初大造,定先擊起觸處大種,後造生故。

前第三文依初大造,雖定亦變大種親生,初變色境要託觸處、法處方起,故說本質[43]大種所造。

定大種劣,不說依起,然非本大親實能生,親能生者定大種故。

前第四文義亦同此,隨所思惟本大造故。

《顯揚》意說非實觸處大種親生,說非大造,非定中者。

若初大種通三識境,大種皆能造後定果色,相依而有,成造義故,是疏遠造,非親近造故。[44]

若後大造通三識境,俱能為依起造色故,是親近造,非疏遠造。

若依初造,或以下大種能造上色,或以有漏能造無漏,或以自處能造他處。

若依後造,唯自類造,非他能造,唯以有漏能造有漏,唯以無漏能造無漏,唯以自處還造自處,皆唯自類,一切非他。

設有諸處互造不同,據理尋文,未踰此二。

有義:大造總應立三,亦有不依本質定果得成造故。

前初文說隨所繫定大種造者,此依依處大種所造。

如依此處入彼定時,不杖本質,先定期心不變大種,彼所造色豈無大造?即隨所依床座等物,或所依身大種所造,故應別立第三依處。

雖無加行,然以理攝,即觸處大,二大種中,初大種攝。

神通勢力,如《瑜伽》六十二說。

修之方便,初起何身,異界相緣,如是等義,如《唯識疏》、別章等說。

 

[1] 阿練若處 p0776〕去村五百弓名阿練若處。如色之分齊中說。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言三界者,謂欲、色界及無色界。世親釋云:「能持自相,故名為界;或復界者,是種族義。欲,謂段食、睡、婬所引貪欲;欲所屬界,故名欲界。變礙示現,說名為色;色所屬界,故名色界。於彼界中,色非有故,名為無色。彼體非色,立無色名,非彼但用色無為體;無色所屬界,名為無色界。略去『中』言,故作是說。如胡椒飲,如金剛環。又欲之界,名為欲界,由此界能任持欲故。色、無色界,應知亦然。」體通五蘊,皆依士釋。無性釋云:「謂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3] 如 三自性有體無體等分別 p0223瑜伽七十四卷四頁云:問:此三自性,幾是無體,能轉有體?答:一。問:幾是有體;能轉有體無體?答:一。問:幾是有體;而非能轉?答:一。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4] 如 無體隨情假 二種假之一。無體隨情假,乃世間所稱的我法,世間之人於心外之境執為實我實法,此法體但是妄情,為遍計所執性攝,而無實體,世人隨此妄情而執虛假之我法,故稱無體隨情假。(二假)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5] 如 六根次第 p0303俱舍論一卷十八頁云:論曰:於六根中,眼等前五,唯取現境;是故先說。意境不定。三世、無為、或唯取一,或二三四。所言四境唯所造者:前流至此。五中前四,境唯所造。是故先說。身境不定。或取大種,或取造色,或二俱取。餘謂前四。如其所應,用遠速明,是故先說。謂眼耳根,取遠境故;在二先說。二中、眼用遠故先說。遠見山河,不聞聲故。又眼用速。先遠見人撞击鐘皷,後聞聲故。鼻舌兩根用俱非遠。先說鼻者,由速明故。如對香美諸飲食時,鼻先嗅香;舌後甞味。或於身中隨所依處上下差別,說根次第。謂眼所依,最居其上。次耳鼻舌。身多居下。意無方處。有卽依止諸根生者,故最後說。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6] 六境 指六根所取的六種對境,亦為六識所感覺認識的六種境界。即色、聲、香、味、觸、法。此六境猶如塵埃能污染人之情識,故稱六塵。此六境即:一、色境:是眼根所對之境,為眼識所緣的對象。有顯色、形色、表色三種色。二、聲境:是耳根所對之境,為耳識所緣的對象。有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俱大種因聲。三、香境:是鼻根所對之境,為鼻識所緣的對象。有好香、惡香、平等香。四、味境:是舌根所對之境,為舌識所緣的對象。有苦、酸、辛、甘、鹹、淡六種。五、觸境:觸境是身根所對之境,為身識所緣的對象。有地、水、火風四者是能造之觸,其所造的假觸,有輕、軟、滑、澀、冷、渴、飽、飢等多種。六、法境:五根五境之外,還有「無表色」,此又名法塵,這不是眼、耳、鼻、舌、身五根所對、五識所取的境界,而是意根所對,為意識所緣的對象,及自識所變,有可緣義之色。此又名法處所攝色,此是假境,略為三種,一者可見有對,如顯色等;二者不可見有對,如眼根等,三者不可見無對,約指意業而言。見《俱舍論》卷二所載。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7] 命根 p0812瑜伽五十二卷十頁云:復次云何命根?謂由先業,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說名為壽生氣命根。

  二解 瑜伽五十六卷一頁云:問:依何分位,建立命根?此復幾種?答: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分位,建立命根。此復三種。謂定不定故;愛非愛故;歲劫數等,所安立故。

  三解 顯揚一卷十四頁云:命根者:謂先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性。

  四解 成唯識論一卷十六頁云: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應此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恆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五解 廣五蘊論十三頁云:云何命根?謂於眾同分,先業所引住時分限為性。

  六解 五蘊論六頁云:云何命根?謂於眾同分中,先業所引住時決定為性。

  七解 雜集論二卷二頁云:命根者:謂於眾同分先業所感住時決定,假立壽命。眾同分者:於一生中諸蘊相續。住時決定者:齊爾所時,令眾同分,常得安住;或經百年,或千年等,由業所引功能差別。

  八解 法蘊足論九卷四頁云:云何命根?謂彼彼有情,在彼彼有情聚中,不移不轉,不破不沒,不失不退,壽住存活,護隨護,轉隨轉,是命,是命根,是名命根。

  九解 俱舍論五卷八頁云:已辯二定;命根者何?頌曰:命根體卽壽,能持煖及識。論曰:命根卽壽。故對法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故世尊言: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殭僕。如木無思覺。故有別法,能持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卽煖及識,還持此壽。若爾;三法更互相持。相續轉故。何法先滅?由此滅故,餘二隨滅。是則此三,應常無謝。既爾;此壽應業能持。隨業所引相續轉故。若爾;何緣不許唯業能持煖識,而須壽耶?理不應然。勿一切識,從始至終,恒異熟故。既爾;應言業能持煖,煖復持識;何須此壽。如是識在無色界中,應無能持。彼無煖故。應言彼識,業為能持。豈得隨情數為轉計?或說:此識唯煖能持。或復說言:唯業持識。又前已說。前說者何?謂前說言:勿一切識從始至終皆是異熟。是故定應許有別法,能持煖識,說名為壽。今亦不言全無壽體,但說壽體,非別實物。若爾;何法說名壽體?謂三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說為壽體。由三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相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此勢分,說為壽體。如穀種等所引乃至熟時勢分。又如放箭所引乃至住時勢分。有、謂有行。是德差別。依箭等生。由彼力故,乃至未墮,恆行不息。彼體一故。無障礙故。往趣餘方,急緩至時,分位差別,應不得有。又應畢竟無墮落時。若謂由風所障礙故,應初卽墮。或無墮時。能障礙風,無差別故。有別實物,能持煖識,名為壽體。是說為善。

  十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七卷三頁云:問:命根體為是一物?為多物耶?設爾;何失。若一物者;何故斷手等而不死,斷頭腰便死耶?若多物者;何故手等,彼斷離身,而無有命?答:應說命根,體是一物。問:若爾;何故斷手足等而不死耶?答:命根有二種。一、依具足身,二、依不具足身。斷手足等,令離身時,依具足身命根滅;依不具足身命根起。命所依身,亦有二種。未斷手等,名具足身。斷手等時,名不具足。斷手等已;具足者滅。不具足者生。故命與身,相依而轉。問:何故斷頭及腰便死,斷手足等而不死耶?答:頭腰二處,是大死節;故斷便死。手等不然。復次欲界有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腹為食依;故斷二處,命根便斷。復次頭是眼等多根依處;斷之便壞眼等諸根。腹是息風所依止處;斷腰腹壞,息無所依。故斷二處,命根便斷。手等不爾。不可為難。有說:命根,體是多物。手足等中,命根各別。所依,能依,數量等故。問:若爾;何故斷手足等令離身時,而無有命?答:以手足等,繫屬身故。彼若離身;命便不起。如手足等未離身時,是身根依,名有情數。離身不爾。命根亦然。故彼離身,命便不起。評曰:應說命根,體是一物。有一命故,名有命者。如有一心,名有心者。有一心滅,名無心者。一受,一想,一思,亦然。如是有情,有一命故;名有命者。而此命根,唯是異熟不相應行。如心受等,一有情身,一剎那頃,有一無二。

  十一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二卷十四頁云:命根云何?答:三界壽。

  十二解 品類足論一卷七頁云:命根云何?謂三界壽。

  十三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九頁云:先業所引六處相續無間斷因,依之施設四生五趣;是名命根。亦名為壽。故對法說:云何命根?謂三界壽。此有實體,能持煖識。如伽他言: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殭僕,如木無思覺。契經亦說:受異熟已;名那落迦。乃至非想非非想處,應知亦爾。若異命根,無別有法是根性攝;遍在三界一期相續無間斷時,可依施設四生五趣。生無色界,起自上地善染汙心,或起下地無漏心時,依何施設化生天趣。起善染時,應名為死。若起無記;應復名生。撥無命根,有斯大過。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8] 名句文身 p0587瑜伽五十二卷十二頁云:又於一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相、是文。若中、是名。若廣、是句。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亦能了達所有音韻。不能了達所簡擇法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又此名句文身,當知依五明處分別建立。所謂內明,因明,聲明,醫方明,世間工巧事業處明。

  二解 成唯識論二卷二頁云: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卽名句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何理定知能詮卽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卽是字,為二所依。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卽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三解 俱舍論五卷十九頁云:名身等類,其義云何?頌曰:名身等,所謂想章字總說。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應知。此中名謂作想。如說色聲香味等想。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或能辯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文者:謂字。如說嶗阿壹伊等字。豈不此字,亦書分名?非為顯書分,製造諸字。但為顯諸字,製造書分。云何當令雖不聞說而亦得解:故造書分。是故諸字,非書分名。云何名等身?謂想等總說。言總說者,是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此中名身者:謂色聲香等。句身者:謂諸行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靜等。文身者:謂迦佉伽等。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三非以語為自性。語是音聲。非唯音聲卽令了義。云何令了?謂語發名,名能顯義,乃能令了。非但音聲、皆稱為語。要由此故,義可了知;如是音聲、方稱語故。何等音聲、令義可了?謂能說者,於諸義中,已共立為能詮定量。且如古者,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為能詮定量。故有頌言:方、獸、地、光、言、金剛、眼、天、水,於斯九種義,智者立瞿聲。諸有執名能顯義者,亦定應許如是義名。謂共立為能詮定量。若此句義,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用已辯;何須橫計別有實名。又未了此名,如何由語發。為由語顯?為由語生?若由語生;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生名。若謂生名,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又諸念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分分漸生。如何名生,可由語發?云何待過去諸表剎那,最後表剎那,能生無表。若爾;最後位聲,乃生名;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若作是執,語能生文,文復生名,名方顯義。此中過難,應同前說。以諸念文、不可集故;語顯名過,應例如生。又異語文,諸明慧者,注心思擇,莫辯其相。又文由語,若顯若生,凖語於名,皆不應理。又若有執,名如生等,與義俱生;現在世名,目去來義,不應得有。又父母等,隨意所欲,立子等名;云何可言名如生等,與義俱起。又無為法,應無有名。無生義故。而不應許。然世尊說:頌依於名及文生者,此於諸義,共立分量,聲卽是名。此名安佈差別為頌。由如是義,說頌依名。此頌、是名安佈差別;執有實物,不應正理。如樹等行及心次第。或唯應執別有文體。卽總集此,為名等身。更執有餘,便為無用。毗婆沙師,說有別物,為名等身,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實而非假。所以者何?非一切法,皆是尋思所能了故。此名身等,何界所繫?為是有情數?為非有情數?為是異熟生?為是所長養?為是等流性?為善、為不善、為無記?此皆應辯。頌曰:欲色有情攝,等流無記性。論曰:此名身等,唯是欲色二界所繫。有說:亦通無色界繫。然不可說。又名身等,有情數攝。能說者成。非所顯義,又名身等,唯是等流。又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二頁云:名身句身文身等者:謂依語生,如智帶義影像而現。能詮自義。名名句文。卽是想章字之異目。如眼識等,依眼等生,帶色等義,影像而現,能了自境;名等亦爾。非卽語音,親能詮義。勿說火時,便燒於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生。由火等名,詮火等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慧。非與義合。聲有礙故。諸記論者所執常聲,理不成故。不應離此名句文三,可執有法能詮於義,然四種法,似同一相。一、聲,二、名,三、義,四、智。此中名者:謂色等想。句者:謂能詮義究竟。如說諸惡莫作等頌。世間亦說提婆達多,驅白牛來,搆取乳等。文者:卽是嶗一等字。此三各別;合集同類,說之為身。如大僊說:苾芻當知;如來出世,便有名身句身文身可了知者;意說諦實蘊處界沙門果緣起等法名句文身。又世尊說:如來得彼彼名句文身者:意說如來獲得彼彼不共佛法名句文身。等謂此中義類差別。諸行句義,齊此應知。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9] 加行善 p0525集論二卷九頁云:何等加行善?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作意,修習淨善法隨法行。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0] 法隨法行 p0762瑜伽三十八卷十八頁云:云何菩薩法隨法行?當知此行略有五種。謂如所求,如所受法,身語意業,無倒隨轉。正思,正修。若佛世尊,於彼諸法,製身語意,令不造作;於此諸法,開身語意,令其造作;卽於如是二種法中,身語意業,無倒遠離,無倒修證。是名菩薩於諸法中身語意業無倒隨轉法隨法行。云何菩薩於法正思?謂諸菩薩、獨居閑靜;隨所聞法,樂欲思惟;樂欲稱量,樂欲觀察;先當遠離不思議處,思惟彼法;恆常思惟,無間加行,慇重加行,而無慢緩。是諸菩薩、勇猛精進思惟法時,於其少分,以理觀察,而隨悟入。於其少分,但深信解。凡所思惟,但依其義,不依其文。如實了知黒說大說;正能悟入最初思惟。既悟入已;數數作意,令得堅固。是諸菩薩,由能遠離不應思議而思惟故;其心不墮迷悶錯亂。由能恆常無間慇重加行無緩而思惟故;先未知義,得正了知;得正決了。先已知義,得無失壞;得不忘失。由於少分以理觀察隨悟入故;於隨正理觀察法中,不由他緣。由於少分但信解故;於極甚深,自少覺慧不能達法,仰推如來,言如是法,是佛所行;非我境界。如是於法,不生誹謗。不自損害。遠離衰患。無諸過罪。由諸菩薩、思惟法時但依其義不依文故;於佛世尊一切所說密意語言,能隨悟入。由諸菩薩、普於一切默說大說得善巧故;於真實義,無物無法,能傾能動。是諸菩薩正能悟入初思惟故;能得先來所未得忍。是諸菩薩、由卽於此已所得忍,數數作意,令堅牢故;能於其修,隨順趣入。菩薩由是八種相故;能正修行正思所攝法隨法行。云何菩薩於法正修?當知此修,略有四相。一者、奢摩他,二者、毗鉢舍那,三者、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四者、樂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云何奢摩他?謂諸菩薩、由八種思善依持故;於離言說唯事唯義所緣境中,繫心令住,離諸戲論,離心擾亂,想作意故;於諸所緣而作勝解。於諸定相,令心內住、安住、等住,廣說乃至一趣等持。是名奢摩他。云何毗鉢舍那?謂諸菩薩、由奢摩他熏修作意,卽於如先所思惟法,思惟其相。如理簡擇,最極簡擇,極簡擇法;廣說乃至覺明慧行。是名毗鉢舍那。云何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謂諸菩薩、於奢摩他毗鉢舍那,無間加行,慇重加行,恆常修習。是名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云何樂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謂諸菩薩、卽於如是止觀相中,其心無動。於無功用離諸加行任運轉處,攝受無亂。是名樂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當知此中、是諸菩薩、如如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如是如是樂住奢摩他毗鉢舍那。如如樂住奢摩他毗鉢舍那,如是如是奢摩他毗鉢舍那清淨。如如奢摩他清淨,如是如是身安心安增長廣大。如如毗鉢舍那清淨,如是如是若知若見增長廣大。齊此名為修所應作。謂於所依中,應除遣麤重;及於一切所知,應修清淨知見。如是一切修所作業,菩薩由前四種修相,皆能成辦。

  二解 世親釋二卷一頁云:法隨法行者:如教行故。無性釋二卷二頁云:法隨法行者:所證、名法。道、名隨法。隨順彼故。又出世道名法。世間道名隨法。行者、行彼自心相續。樹增彼故。令彼現前、得自在故。此則說其修所成智。

  三解 法蘊足論一卷二十二頁云:云何名為法隨法行?謂彼旋環如理作意,審正觀察深妙義已;便生出離遠離所生五勝善法。謂信、精進、及念、定、慧。彼於自內所生出離遠離所生五勝善法,修習堅住,無間修習,增上加行。如是名為法隨法行。

  四解 法蘊足論二卷十三頁云:法隨法行者:謂涅槃名法。八支聖道名隨法。佛弟子眾、於此中行;名法隨法行。又別解脫名法。別解脫律儀名隨法。佛弟子眾、於此中行;名法隨法行。又身律儀語律儀命清淨,名法。受持此法,名隨法。佛弟子眾、於此中行;名法隨法行。

  五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八十一卷十五頁云:如說法隨法行,乃至廣說。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欲分別契經義故。如契經說:法隨法行。雖作是說;而不分別。云何法?云何隨法?云何法隨法行?彼經是此論所依根本。彼所不說者,今應說之。故作斯論。云何法?答:寂滅涅槃。云何隨法?答:八支聖道。云何法隨法行?答:若於此中,隨義而行;所謂為求涅槃故,修習八支聖道。故名法隨法行。能安住此,名法隨法行者。問:何故涅槃、獨名為法;八支聖道、名隨法耶?答:於諸法中,涅槃勝故;生老病死,不能侵故;獨得法名。八支聖道,次彼順彼。如王大臣,故名隨法。故契經說:一切法中,涅槃最勝。有為法中,聖道最勝。然舍利子讚學經中說言:具壽!法之隨法,所謂離繫。彼契經中,聖道名法。涅槃名隨法。以先得聖道,後證涅槃故。前經依勝劣次第,顯法隨法。後經依證得次第,顯法隨法。復次別、解脫、名法。別解脫律儀、名隨法。若於此中,隨義而行;名法隨法行。謂為求別解脫故,受別解脫律儀。得已,隨護;無有毀犯。名法隨法行。能安住此,名法隨法行者。復次身律儀、語律儀、命清淨、名法。受此名隨法。若於此中,隨義而行;名法隨法行。謂為求身語律儀命清淨故受。及受已隨護,名法隨法行。能安住此,名法隨法行者。

  六解 集異門論六卷十七頁云:云何法隨法行?答:如理作意所引出離遠離所生諸勝善法,修習堅住,無間精勤。如是名為法隨法行。

  七解 發智論十八卷十八頁云:如說法隨法行;云何法?答:寂滅涅槃。云何隨法?答:八支聖道。云何法隨法行?答:若於此中,隨義而行。復次別解脫名法。別解脫律儀名隨法。若於此中,隨意而行;名法隨法行。復次身律儀、語律儀、命清淨、名法。受此名隨法。若於此中,隨義而行;名法隨法行。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1] 即 定果色 法處所攝色之一。又名定所引色、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謂菩薩入定,所現光明,乃見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則有火光發現。定所引色者,以果從定起,名定所引色。這是依於威德殊勝的定力,而變現的五塵境也。此色通於假實,一者凡夫修行,依假想定而變之色,為無實用之假色;二者八地以上菩薩,為攝化有情,以威德定力而變之色,則為有實用之色法,能變土砂為金、銀、魚、米等,給眾生享用,此即法處所攝之實色。(法處所攝色)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12] 生得善 p0475集論二卷八頁云:何等生得善?謂卽彼諸善法,由先串習故,感得如是報。由此自性,卽於是處,不由思惟,任運樂住。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3] 不善 p0317瑜伽五十六卷六頁云:問:何義、幾蘊、是不善?答:能感當來苦果報義、及能發起諸惡行義。一切一分是不善。

二解 顯揚五卷十七頁云:問:何義、幾種、是不善?答:感後苦果義、及起惡行義故。一切少分是不善。

三解 成唯識論五卷十一頁云: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

四解 集論二卷九頁云:云何不善?幾是不善?為何義故,觀不善耶?謂自性故,相屬故,隨逐故,發起故,勝義故,生得故,加行故,現前供養故,損害故,引攝故,所治故,障礙故;是不善義。五蘊十界四處一分是不善。為捨執著非法合我故,觀察不善。何等自性不善?謂除染污意相應及色無色界煩惱等,所餘能發惡行煩惱隨煩惱。何等相屬不善?謂卽此煩惱隨煩惱相應法。何等隨逐不善?謂卽彼習氣。何等發起不善?謂彼所起身業語業。何等勝義不善?謂一切流轉。何等生得不善?謂由串習不善故,感得如是異熟。由此自性卽於不善任運樂住。何等加行不善?謂依止親近不善丈夫故;聽聞不正法,不如理作意,行身語意惡行。何等現前供養不善?謂想對歸依隨一天眾已;或殺害意為先,或邪惡意為先,建立祠廟,廣興供養業;令無量眾、廣樹非福。何等損害不善?謂於一切處起身語意種種邪行。何等引攝不善?謂行身語意諸惡行已;於惡趣善趣,引攝不愛果異熟。或引或滿。何等所治不善?謂諸對治所對治法。何等障礙不善?謂能障礙諸善品法。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4] 有覆無記 p0546成唯識論五卷一頁云: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

  二解 集論二卷七頁云:有覆無記者:謂遍行意相應煩惱等,及色無色界繫諸煩惱等。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5] 異熟無記 異熟,為果報的異稱。記,即判斷、斷定之意。無記,指不可斷定為善,亦不可斷定為惡,而為非善非惡之性。異熟無記,為無覆無記(無所謂染淨之無記性)之一,乃由前世業因所招感之身心果報,其性為非善非惡、不障聖道、不蔽心性之無記性。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16] 威儀路 p0884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六卷十八頁云:處處說威儀路及起威儀路。威儀路者:謂色香味觸、四處為體。起威儀路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眼鼻舌身四識,是威儀路加行;非起威儀路。意識、是威儀加行;亦是起威儀路。又眼等四識,能緣威儀路;不能緣起威儀路。意識能緣威儀路;亦能緣起威儀路。有餘由此所引意識,具能緣十二處。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7] 工巧處 p0227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六卷十八頁云:處處說工巧處,及起工巧處。工巧處者:謂色聲香味觸,五處為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眼等五識,是工巧處加行;非起工巧處。意識,是工巧處加行;亦起工巧處。又眼等五識,能緣工巧處;不能緣起工巧處。意識能緣工巧處;亦能緣起工巧處。有餘由此所引意識,具能緣十二處。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8] 如 無記 p1044瑜伽五十六卷六頁云:問:何義,幾蘊,是無記?答:彼善不善俱相違義一切一分是無記。

二解 顯揚五卷十七頁云:問:何義,幾種,是無記?答:彼俱相違義故。一切少分是無記。

三解 成唯識論五卷十一頁云:於善不善損益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四解 集論二卷十頁云:云何無記?幾是無記?為何義故,觀無記耶?謂自性故,相屬故,隨逐故,發起故,勝義故,生得故,加行故,現前供養故,饒益故,受用故,引攝故,對治故,寂靜故,等流故;是無記義。八界八處全,及餘蘊界處一分,是無記。為捨執著離法非法我故,觀察無記。何等自性無記?謂八色界處意相應品命根眾同分名句文身等。何等相屬無記?謂懷非穢非淨心者,所有由名句文身所攝受心心所法。何等隨逐無記?謂卽彼戲論習氣。何等發起無記?謂彼所攝受諸心心所法所發身業語業。何等勝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何等生得無記?謂諸不善,有漏善法,異熟。何等加行無記?謂非染非善心者所有威儀路工巧處法。何等現前供養無記?謂如有一,想對歸依隨一天眾,遠離殺害意邪惡見,建立祠廟,興供養業;令無量眾,於如是處不生長福非福。何等饒益無記?謂如有一,於自僕使妻子等所,以非穢非淨心而行惠施。何等受用無記?謂如有一,以無簡擇無染污心,受用資具。何等引攝無記?謂如有一,於工巧處串習故;於當來世,復引攝如是相身。由此身故,習工巧處,速疾究竟。何等對治無記?謂如有一,為治疾病,得安樂故;以簡擇心,好服醫藥。何等寂靜無記?謂色無色界諸煩惱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何等等流無記?謂變化心俱生品。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19] 自性無記 p0598瑜伽六十六卷十七頁云:此中自性無記,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及外諸有色處等,非異熟等所攝者。除善染汙色處聲處。

  二解 集論二卷十頁云:何等自性無記?謂懷非穢非淨心者所有由名句文身所攝受心心所法。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0] 長養 p0799俱舍論二卷九頁云:飲食,資助;睡眠,等持,勝緣所益;名所長養。有說:梵行,亦能長養。此唯無損;非別有益。長養相續,常能護持異熟相續,猶如外郭,防援內城。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1] 異熟生 p1114俱舍論二卷九頁云: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言,故作是說。或所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故名異熟。果從彼生,名異熟生。彼所得果、與因別類,而是所熟;故名異熟。或於因上、假立果名;如於果上、假立因名。如契經說:今六觸處、應知卽是昔所造業。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2] 異熟生有二種 p1116瑜伽三卷四頁云:異熟生有二種。一、異熟體生,名異熟生。二、從異熟生,名異熟生。初謂引果;卽第八識。次、通滿果;兼餘識等。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3] 如 法處色十二種 p0764顯揚十八卷五頁云:法處色十二者:謂法處所攝色、略說有十二種相。一、影像相,二、所作成就相,三、無見相,四、無對相,五、非實大種所生相,六、屬心相,七、世間相,八、不可思議相,九、世間三摩地果相,十、出世間三摩地果相,十一、自地下地境界相,十二、諸佛菩薩隨心自在轉變不可思議相。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4]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五:「二、釋違難者,《華嚴經》說菩薩能知無色界宮殿若干微塵成,五十四云「略說極微有十五種」,如是等教,處處非一。極微無者,彼如何通?雖無真實極微體性,如慧所析,彼量亦成,說知彼極微如所析量故,五十四說非集極微成麤色故。《成唯識》說:「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瑜伽》亦說:「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後滅時,不至極微,中間滅盡,猶如水滴。」此言意顯,如熱釜,水煎漸滅時,不至邊際,諸色頓盡。

        長讀上文,又翻解此,諸色頓滅不至極微而即滅盡,非如水滴漸至邊際。諸色終盡猶不至邊,況有真實極微可見,是故但知慧之所析。又有體用中最極少者,所謂阿拏,說此名極微,此復何失?」

[25] 如 憍慢差別 p1331俱舍論四卷十二頁云:慢憍別者: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差別,心自舉恃,凌懱於他;故名為慢。憍、謂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有餘師說:如因酒生欣舉差別,說名為醉。如是貪生欣舉差別,說名為憍。是謂慢憍差別之相。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編)】

[26] 定果色 法處所攝色之一。又名定所引色、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謂菩薩入定,所現光明,乃見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則有火光發現。定所引色者,以果從定起,名定所引色。這是依於威德殊勝的定力,而變現的五塵境也。此色通於假實,一者凡夫修行,依假想定而變之色,為無實用之假色;二者八地以上菩薩,為攝化有情,以威德定力而變之色,則為有實用之色法,能變土砂為金、銀、魚、米等,給眾生享用,此即法處所攝之實色。(法處所攝色)FROM:【唯識名詞白話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27] 勘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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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乘法苑義林章》疏文勘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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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春秋》
  
 
 

《中論研習》

《中論研習》序文、引言

《中論研習》-觀因緣品第一(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去來品第二(二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六情品第三(八偈)

《中論研習》-觀五陰(五蘊)品第四(九偈)

《中論研習》-觀六種品第五(八偈)

《中論研習》-觀染染者品第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三相品第七(三十五偈)

《中論研習》-觀作作者品第八(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本住品第九(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燃可燃品第十(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本際品第十一(八偈)

《中論研習》-觀苦品第十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行品第十三(九偈)

《中論研習》-觀合品第十四(八偈)

《中論研習》-觀有無品第十五(十一偈)

《中論研習》-觀縛解品第十六(十偈)

《中論研習》-觀業品第十七(三十三偈)

《中論研習》-觀法品第十八(十二偈)

《中論研習》-觀時品第十九(六偈)

《中論研習》-觀因果品第二十(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成壞品第二十一(二十偈)

《中論研習》-觀如來品第二十二(十六偈)

《中論研習》-觀顛倒品第二十三(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四諦品第二十四(四十偈)

《中論研習》-觀涅槃品第二十五(二十四偈)

《中論研習》-觀十二因緣品第二十六(九偈)

《中論研習》-觀邪見品第二十七(三十一偈)

《中論研習》-參考文獻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對讀》
 
 
《玄奘三藏譯撰全集》
 
《天台智者大師全集》
 
《三論宗吉藏大師合集》
 
 
 
 《菩薩藏佛教學會完整出版法寶書目》

 

  

 

《大乘法苑義林章》疏文勘註 大唐 窺基 撰 台灣 王穆提 疏文勘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