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七本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
答:下第五以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後舉頌答。
此即初也。
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上二字標位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於長行中,文段有二︰初釋頌,後義辨。
釋中有三︰
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
問: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
答: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
言五蓋者:
一、貪欲蓋;
二、嗔恚蓋;
三、惛沈睡眠蓋;
四、掉舉惡作蓋;
五、疑蓋。
覆蔽其心,令善不轉,是蓋義。
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
修止、舉、捨,如次為障。
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唯心所故。
纏有八種︰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妒門中數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纏,不增不減。
有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
下總解二,總有四說。
此初師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
何以知者?
《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并癡分故,《對法》亦然。
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心、心所為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有義:不然,亦通善故。應說此二染癡為體,淨即無癡,論依染分,說隨煩惱及癡分攝。
亦通善故。
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為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善即是無癡,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故。
《對法》言通善等者,顯非定癡分。
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變為體」,不言無記。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為體。又無記之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無記非癡、無癡性故。
此下第三,文有其四。
有義不然。
《對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應說惡作,思、慧為體,明了思擇所作業故;
惡作,思、惠二法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