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本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答:此即外問。
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
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問: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否?
答: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下明執心,顯唯第八。
於中有二:
一、顯八有七無;
二、簡言濫。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
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
「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唯第八識具此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故非能執。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
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
又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卻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
雖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