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本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重解六位心所?
答: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
自下重解六位心所。
於中有二︰
初標所說,總勸教興;次隨解釋。此即初也。
問:云何為慧?
答: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此說勝惠,故言「斷疑」。
疑心俱時,亦有惠故。
至下當知。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釋業義,顯非遍行。
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無也。
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
但相微隱,彼時亦有。
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天愛救言︰《發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
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
今應難曰︰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
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經。
「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本經,非末論故。
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問: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論說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
答:此師意說: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起。
此安惠義,西方共責。
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
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必不俱。
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說之,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
起欲等五,或俱不俱。
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五十五說,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
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
論說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
此義如何等?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
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於第四境,唯起專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