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彼言六識「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本

 

印度 十大論師 撰
大唐 玄奘三藏 揉
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
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答:此即外問。
 
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為名,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
 
何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文章索引

 
問:彼言六識「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答:又無心位,此類定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持種、受熏?
 
設縱類無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
 
此二比量,義准前成。
 
《攝論》同也。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識類同故,應為諸染、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第四、徵類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
 
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
 
諸阿羅漢為諸染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凡聖故。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根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下徵根法。
 
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或信等餘法與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
 
然汝不許,違自宗故。
 
義雖通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
 
然汝不許,是此本意。
 
若以根等,與餘信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與眼等根類同故。
 
第四、結云「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第三、破事類雙熏計。
 
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
 
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
 
譬喻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
 
此有三種:
 
一、根本,即鳩摩羅多;
 
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
 
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俱時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
 
今破云: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
 
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熏次後故。
 
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
 
「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隔念故。
 
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
 
今次敘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有熏義,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此既別破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轉,難非受熏。
 
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經部。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為證不成。
 
於中有三:
 
一、敘宗;
 
二、申難;
 
三、破救。
 
此初也。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次申難,有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蘊。此總非。
 
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既無熏習,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
 
無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此第二難。
 
《攝論》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說過去現無體故。
 
滅盡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二乘無學應無後蘊,死位色、心為後種故。
 
此第三難。
 
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無斷絕故。
 
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事。
 
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極成言,簡佛為不定,彼不極成故。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下破轉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諸心,無失。
 
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並如五十一敘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