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九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斷二縛位。此加行位未遣相縛,於麤重縛亦未能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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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斷二縛位。此加行位未遣相縛,於麤重縛亦未能斷,
 
答:以下第六、斷二縛位。
 
「相縛」者,謂相分縛見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證第七識有中說。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此相能縛於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
 
有義:八識皆有執故,相縛於見,通於八識。
 
有義:不然。有漏八識有分別故,分別之相縛於見分,名為相縛,非要有執。
 
若不執之相亦名能縛者,後得智品相分應亦能縛。
 
答曰︰不然。彼後得智斷漏方得,體非硬澀,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別境,後得見分緣一切相,皆為證解。有漏不然。有分別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斷漏證故,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汙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名相縛。
 
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
 
有義:亦縛,有漏類故。
 
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於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緣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
 
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貌縛能觀心,名為相縛,非謂相者是相分也。經說所取、能取纏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
 
「麤重縛」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論》五十八說︰「麤重有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羅漢修道煩惱斷時,皆悉遠離。此謂有隨眠者有識身中不安隱性、無堪能性。有漏麤重者,隨眠斷時,從漏所生、漏所熏發本所得性、不安隱性、苦依附性、與彼相似無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問經》上卷〈有習氣品〉二十四種,彼經頌云︰「阿羅漢習氣,以有過患故,唯佛獨能度,為眾生歸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麤重名煩惱習,二乘所未能斷,唯有如來能究竟斷,是故說彼名永斷習氣,是不共佛法。」
 
《大論》第二說︰「自識中所有有漏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麤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麤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種子,不名麤重,亦非隨眠。由此法生時,所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麤重所隨、所生、自性故,佛說為行苦。」《對法》第十說二十四麤重:所知障麤重,異熟品攝;異熟麤重,亦異熟品攝;領受麤重,攝一切有漏受,即善受亦在中;勞倦麤重,即威儀無記,餘無記亦攝。如此等文,相違非一,然會此者,如別抄說。
 
准五十八文,麤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漏與有漏皆麤重故。由相縛未斷,有分別相故,其無堪任,麤重縛亦未能斷。《顯揚》十六說:「由相、麤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見。」彼論唯約執心解縛,其非執心,彼即不說,據增者故。
 
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麤重縛為體,云何說為依他?由此二種更互為緣而得生故。謂相為緣,起麤重,麤重為緣,生相縛。」相縛即約現行相,麤重約種子語。論實彼體雖復皆同,為緣互得,然今此文以相為現行,麤重為種。有漏相未遣,二障種不除。不爾,如何此中言相未滅,麤重不斷?前說相縛是執二性,應細勘彼諸文相違。
 
此中言相縛者,一切有漏相。麤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與《瑜伽》第五十八有漏麤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識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無,五、八全有,麤重隨應;佛地全無。《顯揚》十九說:「相縛縛眾生,亦由麤重縛,善雙修止觀,方乃俱解脫。」此當彼解。
 
唯能伏除分別二取,違見道故。於俱生者及二隨眠,有漏觀心有所得故,有分別故,未全伏除,全未能滅。
 
其此位中,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不現行;俱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說。許少伏滅,即是現行分別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別二種種子全未能滅,未得無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上第六、相及麤重,分別、俱生二取伏斷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