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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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答曰:上來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破前外道,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三、結依。此總非也。
 
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
 
下別顯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詮及。
 
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
 
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故。
 
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緣形量等。
 
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
 
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果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
 
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
 
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
 
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
 
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此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