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云何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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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云何無愧?
 
答: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准返善中,愧為其相。
 
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對法》、《五蘊》云,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不相違也。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總解有四︰
 
一、通教;
 
二、難古說;
 
三、明行相;
 
四、釋違文。
 
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今此會云,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別相。
 
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
 
下難古,有四︰
 
一、無別體難;
 
二、不俱生難;
 
三、非實有難;
 
四、非遍惡難。
 
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
 
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
 
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緣約自他。
 
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此不俱生難。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許有此二並生故。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
 
次非實有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非遍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惡心。有起不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
 
 
 
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答: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此解行相。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說。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下釋違文。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會相違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遍依故。《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