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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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義?
 
答: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麤相說,或依別緣。
 
《對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見。彼依麤相說,麤相說即小乘也。或麤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所說。或依別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緣,邊見應爾。
 
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邪見緣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
 
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
 
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一解云︰無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以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先說。
 
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許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為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故。
 
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彼不緣。
 
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無遮。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
 
上地之惑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
 
如前已說。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許起見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