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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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若爾,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
 
答: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如下當知。
 
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此釋愛、疑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
 
上說不俱。下說俱者,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見即五見。如《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不得與慢相應。
 
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
 
此解彼云︰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緣己身起愛,名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說得相應。前約行相麤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愛、見二種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
 
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
 
二、解「說」者,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
 
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
 
第二、瞋為首。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如何不得?
 
謂若內境,慢所恃己,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說,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瞋他,復慢彼故。
 
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
 
釋與疑俱。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說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遂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五說得瞋、疑相應。此初後位別解。
 
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又順違事解。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說得相應,謂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俱,善法順己,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
 
此必不俱。見取執為勝,戒取執為道,俱能得淨。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此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
 
瞋與三見或得俱起。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若於苦處緣苦俱行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說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無妨。
 
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斷見返此我見、常見,說瞋有無。謂於樂俱蘊執為斷,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惡事、好事,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全,說不與瞋俱;《瑜伽》約三見少分,說瞋相應。見為一門明故。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
 
下第三、慢為首。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三論皆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
 
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
 
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
 
斷見及慢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准下憂俱,初師所說。若約麤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麤相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下第四、疑。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見」,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下第五、五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下第六、無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中皆會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