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根本相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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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本相應門?
 
答: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第七、根本相應門。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俱。
 
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麤動,彼審細故。
 
小十行、體性俱麤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說瞋、疑及二見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說。今忿等行麤,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便憎等俱,亦無過失。此約多分,亦不相違。
 
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
 
忿、恨、惱、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與俱,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惠分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惠俱。此無明聚中,餘法與此俱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慳,癡、慢俱,非貪、瞋並,是貪分故。
 
慳與癡、慢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
 
「憍唯癡俱,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此三與貪、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
 
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
 
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無瞋俱。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