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六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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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答:第四、諸受相應門。此問起。
 
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
 
下文有二︰初實義,後麤相。
 
實義中有四︰
 
一、明貪、瞋、癡;
 
二、明慢;
 
三、疑及三見;
 
四、身、邊見。今初也。
 
此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對法》第七、《大論》五十八貪唯喜、樂、捨者。五十八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門說諸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會。此與五十九同。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
 
下逐難解之。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逐難釋也。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說,且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當知。
 
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瑜伽》分別貪等,云何與苦受相應?
 
非許意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第二、明慢,有二說。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為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憂俱。前約相麤,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說。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說。
 
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
 
其地獄中,與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戒取等,以無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所以者何?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准此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 八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
 
第三、明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
 
逐難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與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說。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舉。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
 
第四、明身、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捨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
 
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分別二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義。
 
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
 
此第二師。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苦處,緣苦蘊故。
 
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引論為證。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俱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等,同第一師。此中,同五十九實義,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說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此依實義,隨麤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下明麤相,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定得,今隨相麤。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瞋唯慼行,唯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通欣、慼,不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八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獨行癡,欲唯憂、捨。
 
下明俱地。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彼廣引證。捨受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恒相續故。
 
下逐難配諸地論。
 
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
 
下逐難釋。
 
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疑在欲界,唯憂、捨俱,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云︰「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故彼喜、樂俱。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唯憂、捨俱。」麤相苦、樂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貪等與喜、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逐難解已,義之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