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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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
 
答曰︰不然。說有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
 
下顯識俱。
 
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故不取別境數。
 
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無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
 
第三、總結。作如是說,不違教理。
 
 
答: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別有三︰
 
上第一、解染俱;
 
第二、顯餘俱;
 
此下第三、解五受俱。
 
頌中以同初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有異,是故說之。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
 
此下諸說,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應許喜受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一類而轉,故此應通。
 
「違聖言故」者,違《瑜伽》第十一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三界有。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
 
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果故;
 
生人、欲天、初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果故;
 
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果故;
 
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許此意與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
 
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故。
 
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與彼受俱。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
 
第三師言︰第二師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
 
《瑜伽》六十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若四受俱,亦應別說,既不別說,定與彼同,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捨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