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五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色心無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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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色心無異難?
 
答: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
 
以下第二、色心無異難。
 
中有二︰
 
一、難無異;
 
二、釋相違。
 
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
 
言「等」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
 
體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鄰次而生,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心、心所法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
 
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
 
下釋相違。
 
《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
 
此設「縱」言,有二種義︰
 
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
 
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
 
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前師復救。
 
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
 
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
 
大文第三、申其正理。
 
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心所此依,隨識應說。
 
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