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七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所緣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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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所緣緣義?
 
答: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
 
此中有三︰
 
一、釋出體義;
 
二、辨差別;
 
三、八識分別。
 
此出所緣緣體相。
 
「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
 
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緣假,次或唯緣實。前師即眼識緣長等,後師即不緣故。
 
此但總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
 
此則明非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故非是緣。
 
緣者,必是依他、無為,可有力用,發能緣識,名為緣故。即簡經部眼識緣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緣義,而非是緣,以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緣。
 
「是帶己相」者,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
 
帶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
 
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
 
以此理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
 
我之大師,戒日大王為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
 
帶者,是挾帶義。
 
相者,體相,非相狀義。
 
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
 
若挾帶彼所緣之己以為境相者,是所緣故。
 
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挾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緣緣。
 
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
 
真如亦名為相,無相之相。
 
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謂無相。」前句是緣,此句是所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