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何以知然,依、所依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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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以知然,依、所依別?
 
答: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此中,唯一種類託眾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
 
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如世間王,為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
 
此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
 
即前有境,眼等為果,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有境簡。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所主。「不說心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