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雜染法略有三種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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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雜染法略有三種義?
答: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下別解中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
 
染中有二:初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此總舉已。
 
下自別破。
 
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明煩惱,後明業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
 
餘文可知。先言持種,為破經部。
 
「界地往還」者,《攝論》第二云:「從無想等上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
 
「無染心後」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若已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生,若離阿賴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世親、無性二師別解。
 
此中意言,即二時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經部若言「餘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者,理亦不然。
 
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彼論釋言,非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故。
 
此論依彼,正破經部。
 
此中文意兼破薩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
 
今言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故」。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
 
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此牒計非。
 
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起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
 
此下第二、破業及果。
 
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汙意識,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等,但釋其果。
 
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汙意識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汙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
 
「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彼若救言:後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為種子,色等持種;餘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為所以故。
 
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
 
若此業果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此文可解。
 
且復業中,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
 
《攝論》第二末云「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以行熏識名緣,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此正破經部。
 
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自下雙破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
 
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於理無失。
 
難云:
 
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既約分位以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定不成。
 
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生染識非所熏故。對薩婆多,唯感名緣。
 
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無去來故。
 
應答彼言:
 
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懸」,謂懸遠;「隔」,謂隔絕。
 
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說行能感,名緣於識?又若感於識位中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為隔,俱無緣義。
 
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非鄰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熏,名行緣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說。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究。
 
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此則如文。
 
「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為難兩家熏緣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
 
又非但後取緣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中相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