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心、心所皆有所依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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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心、心所皆有所依三種?
 
答:「諸心、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乘義。
 
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三,次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歸正義。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汎出所依中,文勢有三:初總舉有所依法顯所依之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
 
「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
 
於大乘中,何處經論名有所依?
 
《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說無量名。然彼言所依,唯約俱有依說,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說故。
 
如《瑜伽論》第一卷云:「眼識,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阿賴耶識。」此中三依,約三緣作名,何以爾者?彼論以理為名,此論以緣為目,體、義無別。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自下別列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
 
今言汎說「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為法無無因緣者故。
 
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謂內六處」,即眼根等,八識俱有依皆不過內六處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內。意處說是等無間故。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謂前滅意」,不取心所。
 
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得作,如下諍論。
 
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義無別,開即避故。
 
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生此處故。
 
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緣。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多云次第。
 
順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剌底,是順義。此緣既云三摩難呾囉,故言等無間緣也。三是等義,摩是無義,難呾囉是間義故。
 
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現望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緣依者,令知寬遍故。
 
若言俱有依,即種、果同時,應名俱有依,以緣簡別,顯增上緣,故非種子。
 
若爾,俱時心所應是此緣,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當辨。
 
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緣依。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緣故。不爾,心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也。
 
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增上緣依,隨順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開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異。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此言可解,即總結簡。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緣,無餘二依。
 
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緣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無俱有、增上緣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顯,更須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