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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論議》
《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護法論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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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藏佛教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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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15
點擊數: 40248
文章索引
《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問: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識食體者何?
問:此何為性?
問:幾事為性?
問: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問:此三為食,為對自根,亦對餘識?
問:觸食者何?
問:八識俱觸,皆是食耶?
問:喜、樂、捨受既能資益,何故非食?
問:意思食者何?
問:欲何故不為食體,而取俱思?
問:識食者何?
問:此第八,何以勝?
問: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義?
問:何故名食?
問:段食唯於何界有用?
問:諸部與薩婆多執諸識為識食,唯識何不許之?
問:上座部、經部所執諸識為識食,何不許之?
問:何故異熟識具三義?
問:住滅定者為第八識?
問:經部本計執許有種而無本識故,後識無種,如何得生?
問:滅盡定有第六識否?
問:滅盡定有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否?
問: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問:今言「思等」,等取何法?
問:受、想滅時,意識隨滅否?
問:滅盡定許有觸否?
問: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問:經量部等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心故,如起染時。
問:滅盡定中有意識而無有心所否?
問: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義?
問:雜染法略有三種義?
問:諸清淨法亦有三種義?
問: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問:何故本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
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說之?
問:何故不說第七與他為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
問:思量能變識相?
問:何故諸識不別名意?
問: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得名,但名為意,竟有何理?
問:第七識所依?
問:次解「依」字,有其二說?
問前師曰: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問:若爾,如何說六依七?所緣、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為眼識依,所取等故。
問曰:若爾,如何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說八為第七依?
問曰:如設無第七,非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有?第八為七依,八例七等亦爾。
問:「轉」義?
問:心、心所皆有所依三種?
問:初種子依?
問:種生芽等,非勝義故否?
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
問:五色根即五識種義?
問:何以爾者?
問:何故不託第八為依?
問:何不依五識?
問:第一、諸界雜亂難?
問: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問: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問: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
問: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問: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問: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問:自下第八、三依闕一難?
問: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問: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
問:安惠破十難?
問:護法論師解?
問:淨月論師等師義?
問: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問:第八識亦依色根?
問: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
問:第八識有一依,謂第七識?
問:護法菩薩解?
問:所依四義?
問:五識皆應以身根為所依,無所闕故?
問: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問:何以知然,依、所依別?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
問: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問:眼等五識,有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為依,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以六、七、八為所依,出何典記?
問:何故得知以七為依?
問:五識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問: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問:此四何別?
問: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五應為意依。
問: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問:阿賴耶識俱有所依?
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轉七亦轉;八,七為依,依轉八亦轉。
問:現行以種為所依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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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頁,共 96 頁
問:護法論師解?
答: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
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
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
聖說本識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說識變根等。
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以上破他。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二、會前文,雙解二頌。
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
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
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
二、非六識也。
今汝以意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同緣境故。
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不然。即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
如《瑜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
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三、非七也。
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
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
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
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
六十三云,轉識有七。
彼言識有二:
一、藏識;
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顯揚》十七、八、九亦然。
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
以何為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
正取現行。
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前師若言,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
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逐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
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
第三、結云:由此,彼非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
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
《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與此力,故不名依。
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
以七有轉易,如六有俱有依。
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以於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教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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