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四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 問:護法論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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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護法論師解?
 
答:然護法論師假為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
 
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
 
聖說本識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說識變根等。
 
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以上破他。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二、會前文,雙解二頌。
 
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
 
然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
 
若不爾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
 
二、非六識也。
 
今汝以意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同緣境故。
 
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不然。即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
 
如《瑜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
 
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三、非七也。
 
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
 
雖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八識。
 
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
 
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
 
六十三云,轉識有七。
 
彼言識有二:
 
一、藏識;
 
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顯揚》十七、八、九亦然。
 
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
 
以何為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
 
正取現行。
 
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前師若言,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
 
前師若言「以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逐第七種子方生,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
 
第三、結云:由此,彼非是。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
 
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
 
《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與此力,故不名依。
 
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意識與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
 
以七有轉易,如六有俱有依。
 
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以於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教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