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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頌曰:
自性變異相,有無不應理,無差別無常,有差別五失。
無相亦無因,非自性恒變,先無有變異,我應常解脫。
論曰:若計自性是常,則應非變異因。
所以者何?
所計自性,非有變異相,亦非無變異相,故不應理。
若此自性與餘變異相無差別者,應是無常。
若有差別,成五種過:
一、無相過,離變異相,餘自性相少分亦不可得故;
二、非因過,世間不見常住之法是生因體故;
三、非自性過,世間不見非彼種類為彼自性故;
四、常住自性,於一切時起變異過,以不待餘因故;
五、此自性,未生變異之前,我解脫過。
若如是者,後時不應起諸變異。